2022关于再审申请书模板合集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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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关于再审申请书模板合集10篇再审申请书 篇1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生,现住xx县x镇x村联系电话:13514842829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县xxxx公司 住所地:xx县x镇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认为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0月21日作出的(20xx)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等事由,
2、特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一、请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二、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第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xx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被申请人公司属于中国
3、境内的企业,两审法院也都已查明xx是被申请人公司的员工(原告即便不是被申请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但在被申请人处定期领取报酬,与被告形成人身隶属关系,也当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xx无疑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xx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4、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公司不能适用该条一款的规定行使追偿权。因此,二审法院仅仅以被申请人与xx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为由,就否认xx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进而支持被申请人单位行使追偿权是错误的,是对法律规定的断章取义和错误解读。二、二审法院支持被申请人的追偿权,剥夺申请人作为最终责任承担者的质证权和辩论权。在xx诉被申请人单位人事损害赔偿纠纷(该案判决书确定的案由)案中,因xx没有将申请人作为被告一同起诉,xx县法院也没有追加申请人一同参加诉讼,该案定案的主要证据如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等,都没有经过申请人质证,xx受伤与申请人行为的因果
5、关系也没有经申请人参与辩论,现在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事实上,剥夺申请人的质证权和辩论权。此外,二审判决以xx县法院作出的“雇主”承担责任的(20xx)镶民初字第6号判决书为依据,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58708.24元直接转嫁到申请人身上,是极其错误的。我们知道工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是不问劳动者过错的;而一般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是按过错划分责任的。申请人即便对xx承担责任,也是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是根据自身过错大小承担的。xx受伤,自身是有相当过错的,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况且,当时申请人夫妻也受伤,双方在新宝拉格镇派出所民警主持下签调解协议,双方决定各自看病,互不追究。二审法院却将
6、用人单位应担的责任,直接转嫁于申请人身上,显然是不公平的。三、申请人并没有打xx,原判决认定的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xx县xx镇派出所民警形成的笔录材料显示,申请人并没有打xx,xx的伤情并非申请人行为导致,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综上,原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剥夺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此致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xxx再审申请书 篇2申请再审人某某村第三生产小组被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某某村
7、委会。再审请求再审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书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案外人某某村第三生产小组及其他小组组民的利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裁定书,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xx年12月13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中的原告李某诉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0xx年3月20日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某某村委会于20xx年9月30日前发包给原告李某同等级别土地4.695亩,承包期间至20xx年9月30日止。后原告李某对此判决书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
8、提出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某某法院于20xx年11月7日作出重审判决,判令被告某某村委会自三类地承包到期后,发包给原告该类地7.695亩折抵原告原承包地,承包期限自原告取得该类地起,承包二十年。后法院又于20xx年11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补充判决被告某某村委会自20xx年6月15日孙某的承包地8.54亩到期后,发包给原告7.695亩耕种。以上是该案审理的基本过程。20xx年7月7日某某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依据上述判决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申请再审人发现上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也侵害了案外人第三生产小组的利益。故根据有关法律规
9、定,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审查处理。首先,本案合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不属于某村民委员会,作为村委会无权向外发包,其与案中原告李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中的承包地所有权属于第三生产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
10、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案中的标的也就是承包的土地发包的权利主体应当是第三生产小组而不是村委会。因此,案中的承包合同当然也是无效的。其次,人民法院执行的标的的所有权也并非属于村委会而是为第三生产小组所有。20xx年11月7日的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的标的物明确为孙某承包的土地,孙某的承包地到期后由原告李某承包,这种判决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孙某承包的土地归属于第三生产小组。作为第三生产小组完全有权利在孙某承包的土地到期后再次分别承包给第三小组中的其他成员。而事实上生产小组也已经将承包土承包给了其他人等十余户
11、。人民法院不能执行案外人的财产。第三,某某县人民法院重审后的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将合同的标的进行了变更,显然与法无据。该案中的承包合同书中的标的物是果园(土地),由于该承包的标的不存在了(判决书中也查明了再实际返还原承包地已不现实),判决书将合同中的标的在判决的主文中确定村民委员会的三类地再承包给原告李某。后在民事裁定书中又进一步将该三类地明确为孙某承包的土地。这显然是对判决的结果多次变更。假设承包合同是有效的话,那么因为合同的标的物已经不存在,则承包合同本身就无法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判决解除承包合同,并可以根据相关事实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该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将案外人的土地作为标的物
12、再次发包给原告,显然侵害了案外人第三生产小组及其他成员的利益。第四,20xx年6月10日的民事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20xx年9月12日。但是民事裁定书作出的时间为20xx年11月7日,送达的时间案外人尚不明确。上述两者的时间也是相互矛盾的。作为民事裁定书,只是对程序方面的处理,只针对解决案件程序问题或更正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但该民事裁定书将判决的内容也进行了变更,这违反了裁定书的作用。也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的权益。第五,就本案中的承包合同本身来说也是无效的,没有经过招标投标,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承包方案也没有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在审理过程中,
13、被告村委会提交的镇政府的证明也说明了该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镇政府的意见也是要求终止合同,不应再履行。但是法院仍然认定该合同有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一审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内容存在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侵害了申请再审人(案外人)第三生产小组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此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 某某村第三生产小组再审申请书 篇3申请人:吴XX,女,41岁,X县人,农民。住X县中庙乡旭东大队山门李村,现在外流浪。申请人吴XX对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xx)民上字第154号不准离婚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仍感不服,申请再审。请求事项
14、:撤销原判,改判我与李XX离婚。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吴XX,因家境贫寒,于虚龄17岁时,被父亲以50元的身价,卖给被申请人李XX为妻。婚后数年生一女孩名XX,现已成年。李为人性格蛮横,行为粗野,婚后经常无故对我进行打骂,夫妻之间没有建立感情。婚后第3年,李与其外侄女袁XX通奸,被我发觉,曾多次好言劝阻,而李不仅坚不悔改,反而视我为仇人,更加频繁地借故对我进行毒打。19XX年X月,我怀孕3个多月,竟被李毒打以致流产,从此,我被迫离家外出帮工。后来,李托亲邻出面调解,并痛哭流涕,表示今后彻底悔改,保证不再对我进行打骂。同年2月,我随李回家。不到一月,李故态复萌,对我打骂如初。19XX年X月,我患病发
15、烧,同乡吴XX得悉,乘来XX市买化肥时。便道到张XX家看望我,李竞诬我与吴有好,赶到张XX家将吴XX打伤。XX市东风派出所对李作了严肃处理。此事有张Xx夫妇及其儿子可以证明,东风派出所也有案可查。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我于19XX年X月X日,向X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该院求作深入调查,且轻信李XX口头所作出的彻底改悔的保证,判决不准离婚。李回家后,继续对我进行打骂,并无任何愿意和好的表现,因此,我向XX地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再次离家出走,住在同村杨XX家,不敢回家。一天早晨,李找到杨家,逼我回家,我拒绝,李抓起扬铁刺我,经村人吴x、刘Xx、袁XX等阻拦,未被刺中;
16、李又栋三头砸我,适我的女儿赶到将李抱住。李为此十分恼火,竟对女儿进行毒打,并不准女儿认我。女儿被逼气愤跳河自杀,章经村邻解救脱险。如此种种,说明李和我之间,夫妻关系实属无法继续维持,而XX地区中级法院不顾上述客观事实,一味偏听原审法院意见,竟然作出维持原判不准离婚的判决,申诉人实难甘服。目前,申请人不敢回家,村邻又不敢接待我,使我无家可归,到处流浪,精神上十分痛苦。综上情况,特向你院提起申请再审,请求你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提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之规定,撤销原判,改判我与李XX离婚。所生一女X,现已成年,今后随父随母生活,听其自便。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吴X
17、X20xx年x月x日再审申请书 篇4申请人:石文平,女,194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村7组98号。申请事项:xxx诉xxx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事实与理由:xxxx诉xx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10日作出(20xx)豫法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申请人xxx不服,认为该判决对“资地互偿合作建房协议”是否有效,认定事实不清,于20xx年1月7日向贵院申请再审。贵院立案二庭于20xx年2月21日作出(20xx)民申字第214号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通知立案审查。现石文平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望准。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18、立案二庭申请人:xxx河南大进律师:田德刚再审申请书 篇5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周路7号汇美大厦负责人:黄红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文君,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80号,联系电话:15615932932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建爱,女,1968年10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3号楼1单元301室。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俊英,女,192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3号楼1单元301室。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继龙,男,1993年
19、6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3号楼1单元301室。法定代理人:何建爱,女,1968年10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李继龙母亲,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3号楼1单元301室。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高青县吉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书恒,职务:经理。原审被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铁军,职务: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波堂,职务:总经理。原审被告:沧州临港方政运输队法定代表人:李秀良,职务: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周洪升,职务:经理。原审被告:王锐,女1973年2月10
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辽宁省海城市震兴路52号楼3单元4层26号。原审被告:海城市华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玉佩,职务:经理。原审被告:沧州临港宏泰运输队法定代表人:杨敬,职务,经理。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丹,职务: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负责人:高玉祥,职务,经理。再审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建爱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沧民终字第3175号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
21、沧民终字第3175号民事判决;2依法判决驳回何建爱等三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要求赔偿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车损险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特申请再审。三、申请理由:(一)申请事由一: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的情形,具体理由据依据如下: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车损险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合
22、同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以约履行,法院也应当予以尊重并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原审法院应当适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作为审理本案商业险法律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但是,原审法院应当适用保险合同条款第四条的约定而未适用,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因在投保人山东省高青县吉顺运输有限公司(本案再审被申请人之一,下称吉顺公司)在再审申请人处投保交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等的重型牵引半挂车鲁C01195/鲁C挂于20xx年3月22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引发。通过一审、二审的庭审活动均已查明,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车驾驶人李永远持C1证不具备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的资质却违法驾驶
23、依法持A2以上驾驶证方能驾驶的重型牵引半挂车。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永远因违章驾驶引发本次交通事故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再审被申请人何建爱、何俊英、李继龙(系事故发生时死亡的驾驶员李永远的亲属)等三人因赔偿问题诉诸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未认真审查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作出(20xx)黄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判决再审申请人在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范围内赔偿何建爱等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7 868.38元。一审判决后,再审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样未认真审查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作出(20xx)沧民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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