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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模板锦集6篇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运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开不必要的争端。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终止劳动合同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须要的挚友。终止劳动合同 篇1兹有本单位职工: , 性别: ,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原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探讨确定同意从 年 月 日起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特此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抄送:单位盖章年月日终止劳动合同 篇2一、劳动合同解除(一)协
2、商解除 第36条(二)劳动者提出解除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37条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38条(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39条2.无过失性辞退 第40条3.经济性裁员 第41条(略)4.解除行为的限制 第42条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一)终止的情形(二)终止行为的限制三、经济补偿正文一、劳动合同解除(一)协商解除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继承了劳动法的协商解除条款。作为现代劳动立法的发展方向,劳资双方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处理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成为我们在实务操作中最常用的劳动关系解除方式。值得关注的是,劳动
3、法在关于协商解除动议方的措辞上,并未做强调性描述,反倒是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明确规定了只有当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并经协商取得一样时,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考虑到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时往往出于主动跳槽,而这种情形并不会造成其失业,且更类似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本次劳动合同法立法通过第46条再次加以明确。这一条款对我们在实践中的影响在于:通常我们在经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样后会签署相关协议,为避开双方今后就是否存在经济补偿问题产生争议,我们建议企业在该协议中明确解除恳求的动议方,例如运用如下的措辞:“甲乙双方劳动合同至某年某月止,现经乙方提议,双方就提前解除劳
4、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假如双方未签订协议,则应当留意证明解除的动议方。(二)劳动者提出解除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并无太大改变,倒是在试用期的问题上加强了员工的通知义务,在劳动法的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依据新法,劳动者必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支配员工接替其工作。该条款用意在于遏制目前个别劳动者不讲诚信,滥用试用期条款情形的出现。我们留意到对于37条对于试用期的通知没有强调书面形式,这种措辞导
5、致我们在理解上产生了一点混乱。但是,就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而言,应当说新法对于告知义务强调采纳一种较为慎重的表达方式,无论是试用期还是非试用期,告知行为干脆影响其三十天或三天预报期的起算问题,同时涉及劳动者工资等利益,因此我们认为,即使37条其次句没有书面二字,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仍需提交书面申请。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供应劳动爱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刚好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
6、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劳动者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本条的改变是本次劳动合同法中的重点改变之一。相比较原劳动法,该条主要增加了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劳动合同无效等单方解除情形,以下我们逐条分解:1.关于劳动爱护或劳动条件首先,该条所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爱护或劳动条件,那么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爱护是否就无须遵守了呢?明显不是。此处所谓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爱护或劳动条件是基于
7、本法第17条明确将劳动爱护或劳动条件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采纳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措辞,事实上对于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即使没有约定在劳动合同上,用人单位仍须遵守,否则劳动者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次,是否供应了合法的劳动爱护由谁来确认?爱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平安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该义务存在肯定的法定标准,并非可以随意提高。对于是否供应了合法的劳动爱护须要经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等部门确认,劳资双方自身均无法单方做出判定。2.刚好足额支付劳动酬劳本条与劳动法基本一样,所谓“刚好足额”是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支付劳动酬劳,禁止克
8、扣和无故拖欠。3.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未依法缴纳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虽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未根据法律规定的计算基数足额缴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本条呢?就本条款的措辞来看,未足额缴纳亦属未依法缴纳,但从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劳动合同法所作的说明中我们并没有看到更为明确的答案。事实上,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在实践中大量存在,这种欠缴有些是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目的,而有些则出于政策、执法的不统一,并不能完全归咎于用人单位。同时,社保问题特别困难,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很难在短时间
9、内得到解决,对于以前发生的欠缴状况,是否可以适用本条款?目前仅仅依据该法我们很难做出精确的推断,信任后续的司法说明以及相关规定会给出答案。4.规章制度违法该条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规章制度违法;其次,损害劳动者权益。而对于规章制度违法又分为了内容违法和制定程序违法两方面。首先我们来看内容违法。所谓“法律、法规”,通常理解是指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这里法规应当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规。那么,国务院各部委,如劳动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包括在内吗?总所周知,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在劳动法体系中占据着肯定主导的作用,没有了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劳动法几乎没有操作性,因此我们认为,
10、即使该条款未明确采纳“规章”的措辞,但在理解时仍应当将部门规章囊括进“法律、法规”中,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其相冲突。此外,我们在此次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该条款的说明中还发觉了一个有意思的地方:依据法工委的说明,所谓规章制度的合法化,既不能违反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还不得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内容相冲突。立法者认为:规章制度属企业单方制定,而劳动合同为双方合意而成,前者的效力应当低于后者,因此凡涉及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之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均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根据法工委的说明,一旦有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高于规章制度了,那么规章制度即已陷入违法境地,员工可
11、以随时行使解除权。事实上,考虑到一个企业不同员工的劳动合同千差万别,如何能保证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劳动爱护和劳动待遇高于每一份劳动合同?同时,员工的单方解除权是一种特殊解除权,对特殊解除权应当严加限制,假如将规章制度冲突于劳动合同认定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这种解除权将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另外,依据该款可以提起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将是全部因规章制度违法而致权益受损的劳动者,这不同于37条其他款项,一旦出现甚至是一个企业的全体员工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将导致企业用工关系的极大不稳定性。其次我们看程序违法。程序包括两方面内容: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应当说劳动合同法的一大立法特色正在于其对之前被忽视的
12、程序问题赐予了较大的关注,包括第4条在内的若干条款均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虽然提到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但对于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以及公示程序并未进行详细的说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均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提出方案和看法,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等协商确定,此即所谓民主程序。而公示程序,可以以公告,通知、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作为用人单位应当留意对公示程序的举证,例如目前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常用的签收员工手册、针对新的规章制度举办培训班等方式。须要提示的是,许多企业拥有自己的内部网
13、络,对于企业在内部网络上进行公告虽亦属公示手段,但鉴于网络数据易于篡改的特性,该方式目前仍较难为法院所采信,作为用人单位应慎重运用。最终,关于损害劳动者权益,并无太大的实质性意义,但凡违法的规章制度,皆因损害劳动者权益而致,假如对劳动者权益没有任何侵害,那么这样的规章制度也很少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5.劳动合同无效依据新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或其条款存在26条所述情形时自合同订立时无效,劳动者可以不予履行,对已经履行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担当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原则,所谓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存在,假如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单从理论而言,是不存在可以解除之说的。准确
14、的说法应当是宣告该合同无效,而非解除。但考虑到劳动法的爱护对象较少能驾驭困难的法律技巧,立法应更重视法律的实效性,因此,劳动合同法在此处突破了所谓民法原则,对无效合同和采纳了解除之说,其用意在于将劳动合同无效情形纳入到对劳动者权益的爱护体系中来,使得劳动者能够更主动得运用解除方式爱护自身权益。6.第38条其次款对用人单位采纳暴力、威逼等非法手段严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采纳了强调式的条款,并规定可以不经告知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增加的主要有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情形。本法与劳动法还有一个细小的区分:第38条并未运用“随时”二字,但通过对全法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出本条仍
15、属随时解除条款。(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峻失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条之改变着重在后四、五两项,其他四项本文不再赘述。1.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兼职”的禁止性规定,但作为劳动者完成本职工作是
16、其应尽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在立法过程中引进了这一原则,并供应了两种可以由企业行使解除权的情形:(1)造成严峻影响;(2)拒不改正。前者强调了对本职工作影响的程度必需达到“严峻”的程度,而后者强调了程序,即用人单位必需先提出改正建议,假如劳动者仍不改正,用人单位方可运用本条款。不难想象,出于用人策略的考虑,公司往往会对希望留用的人员采纳情形二,而对希望借此裁退的人员采纳情形一。但是相比较而言,情形一的举证难度将高于情形二,假如仅考虑举证问题的话,情形二的法律风险将大大降低,因此希望用人单位在实际适用本条款时能够慎重选择。2.第26条第1款第1项因劳动合同无效致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同时适用于劳资双
17、方,须要对第26条第1款第1项做一些说明。首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有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状况,或者有意隐瞒真实的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境况或者紧迫须要,为牟取不正值利益,迫使对方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思做出行为。2.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
18、行支配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条与劳动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一种提前通知的替代手段,即“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替代金”。替代金的做法在各地的地方性规定中早已存在,但做法却略有不同,拿上海为例: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2条,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担当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前者是“一个月工资”,后者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19、,这两种方式是有着本质性区分的:第一,用人单位是否须要担当这三十天内的社保义务?其次,这三十天内假如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是否须要担当工伤赔付义务?很明显,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所谓担当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意即用人单位不但须要支付期间工资、社保,还要对包括工伤在内的全部风险担当雇主责任;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需支付一个月工资即可,而无须再担当其他义务。换句话说,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关系的解除日仍旧为通知期届满之日,而依照劳动合同法,只要支付了这一个月工资后,劳动关系即日解除。我们须要明确的是,新法的效力明显高于各地方性法规,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3.经济性裁员(略)本条作为
20、企业裁员专题将另行详述,本文不再铺叙。4.解除行为的限制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视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丢失或者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解除行为的限制条款进行了补充,除原有的四种情形外,又增加了如第42条第1
21、项、第5项情形。1.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照实告知劳动者。鉴于此,劳动合同法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形意即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疗视察期情形规定为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在这里,我们顺便对职业病的理解做一个澄清,并非全部因工作缘由导致的疾病都叫做职业病,法律上认可的职业病是有肯定范围的,详细可以参考卫生部和劳动部在20xx年颁布的职业病书目。只有被列入该书目的职业疾病才适用本条款。2.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22、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亦不得由用人单位依据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增加该项情形旨在爱护老职工,其立法意图和第14条第2款第1项、第2项是一样的。第42条的立法限制同劳动法一样,仅针对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而不限制员工过失性辞退,也就是说,假如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情形之一的,即使属于第42条所列的爱护对象,用人单位亦可解除其劳动关系。此外,本条除第2项外,也同样是劳动合同终止的顺延情形,依据本法第45条,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逝之日。而对于第2项,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详细来说就是:第一,完全丢失劳动实力(一级至四级伤残),劳动关
23、系不得解除、不得终止,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退诞生产岗位直至退休;其次,大部分丢失劳动实力(五级至六级伤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第三,部分丢失劳动实力(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 篇3不要以为劳动合同期满就能立刻终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需特殊留意,一不留神可能就变成违法终止需支付赔偿金了。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会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但不能终止的情形有8种: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
24、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需等到职业健康检查后确定无碍后才能够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担当。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视察期间的,需待医学视察期结束经诊断非职业病后才可终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刚好支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视察期间,
25、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视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担当。3、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合同到期能否终止视伤残等级而定;一至四级: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合同到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五至六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能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合同,由用人单位支配适当工作,但劳动者可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合同到期可以终止。4、假如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则劳动合同到期时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逝时终止;什么是“相应的情形消逝时”?一般状况下是指医疗期满,但并不肯定指医疗期满。假如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
26、,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无需等到法定医疗期满。虽患病但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参见:原劳动部劳办函199640号)规定,职工接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持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丢失劳动实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需待法定情形消逝时才可终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
27、正常状况下,需续延合同到哺乳期满。哺乳期为12个月,即从婴儿诞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6、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只能等到退休时才可终止合同;包括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7、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需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
28、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假如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说明他已能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的确须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状况下,假如劳动者情愿,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8、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需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许多老职工难
29、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的确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终止劳动合同 篇4一、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起先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确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终止劳动合同要办理哪些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明确了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沿用了劳
30、动法的规定,所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意思一样的基础上订立的,是主体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自的义务作出的约定,其履行也主要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和法律对劳动合同的爱护。同样,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也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的基础上的,只要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种解除即具有约束力。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只能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尚未履行的内容发生效力,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也不再对当事人发生法律爱护的约束力。而对于劳动合同中已经履行的内容,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当事人双方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规定,赐予
31、劳动者肯定的经济补偿。(一)用人单位必需在合同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原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规定:企业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并刚好办理有关手续”。(二)用人单位必需给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淌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刚好向职工供应相应的证明材料。”终止劳动合同是解除劳动关系的形式之一,用人单位必需刚好向职工供应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三)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三十八条指出:“劳动合同期满或
32、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篇5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上述法条的规定,可以作如下理解:(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2)假如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3)假如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在劳动合同到期又没有续签的状况
33、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样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34、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 篇6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鉴于乙方于 年 月 日入职本公司,乙方于 20xx 年 月 日书面对公司提出辞工。经甲乙双方本着公允合理、协商一样的原则就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书面申请(辞工书),双方自 年 月 日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二、双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作为甲方对乙方的补偿,此补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
35、与乙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全部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会保险费等其它费用。三、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双方不存在其它权利义务关系,除本协议约定的补偿及相关费用外,双方相互不存在补偿或赔偿事宜。四、双方同意无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任何权利义务问题,自本协议签订后放弃向对方提起投诉、仲裁或诉讼的权利。五、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乙方自愿放弃补偿差额的权利。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收 款 收 据今收到 支付的终止劳动合同全部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会保险费等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收款人: 年 月 日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7页 共27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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