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都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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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Yindu Kitchen Equipment Co., Ltd (注册地址:杭州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星路(注册地址:杭州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星路 1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上市 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6,600万股(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占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
2、为16.47%) ,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1.00 元 发行股数:不超过 6,6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40,080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2017 年 8 月 30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 次 发 行 前股 东 所 持 股份 的 流 通 限制 及 自 愿 锁定 股 份 的 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俊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
3、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俊毅投资、银博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吕威、 蒋小林、 朱智毅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周俊杰、吕威、蒋小林、朱智毅、林建勇、鲁灵鹏、王芬弟、朱文伟承诺: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4、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注:若在承诺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注:若在承诺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8 月 18 日
5、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6、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本公司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
7、明 (一一)股份锁定承诺股份锁定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俊杰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俊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俊毅投资、银博投资承诺 公司股东俊毅投资、银博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其
8、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吕威、蒋小林、朱智毅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周俊杰、吕威、蒋小林、朱智毅、林建勇、鲁灵鹏、王芬弟、朱文伟承诺: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任后半年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有的公司股份。 (2)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9、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注:若在承诺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注:若在承诺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二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诺 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
10、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情形,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义务。 1、相关主体的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 ,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11、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周俊杰的相关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
12、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公司已公开发售的老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
13、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 将本着简化程序、 积极协商、 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
14、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 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3、约束措施 (1)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周
15、俊杰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 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 ,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
16、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 1、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稳定股价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 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出现公司股票持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预案。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
17、并在5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8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 下同) 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 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 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
18、产为目标。 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 应按照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
19、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9 交易
20、涨幅限制的价格。 (5)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 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 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
21、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
22、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 3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6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 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股本 2%;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0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 5、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
23、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 总金额、 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公司董事及
24、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超过上述标准的, 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3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
25、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6、相关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1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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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上市 招股 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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