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行政复议申请书例文5.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行政复议申请书例文5.docx(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22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三篇在一步步向前发展的社会中,许多场合都离不了申请书,写作层面上,申请书下级向上级的行文方式。什么样的申请书才是合理的呢?以下是我整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书3篇,欢迎大家共享。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1申请人:汪茂荣,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诞生,住舒城县城关镇沙埂村康居点,电话:15956408728被申请人:舒城县人民政府,法人:张秀萍。地址: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403号。原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9月29日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确定书(舒政征补6号),申请复议。申请事项:1、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确定书(舒政征补6号)违
2、法。2、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确定书(舒政征补6号)。事实与理由:一、申请人房产为证件齐全的商品用房申请人于1995年购买沙埂村开发的商用房一套,并相继办理了国有土地运用权证(舒国用1997字第030xx6号)和房地产权权证(皖舒字第00045781号),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二、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征收土地审批文件,其土地征收行为是违法的20xx年,舒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的确定。该确定确定征收总面积1742亩,征收范围包括申请人房产所在的国有出让土地以及周边大片的农用土地。舒城县人民政府指定县住建局为该项目中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县住建局托付县房地产管
3、理局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征收1742亩农用土地,审批权是国务院,应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附属建筑物拆迁许可证,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征收。但申请人多次要求出具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均未果。20xx年房屋拆迁工作启动后,申请人多次要求相关单位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涉及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但作为实施及监管单位的舒城县人民政府和县住建局,始终没有出具。而且,舒城县
4、国土局工作人员还声称“先拆迁再办理审批手续”(有录音证据)。20xx年9月2日,申请人再次向舒城县人民政府提出出具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的书面申请,但其在法定的时间内并未回复。由此,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1742亩土地征收的审批文件,其征收行为是违法的。三、申请人房产所在区域用于商业性房产开发建设,被申请人出具征收补偿确定书的行为是非法的20xx年9月29日,舒城县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出具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确定书(舒政征补6号),其主要内容为: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全部限公司评估,作出征收补偿确定。首先,申请人
5、房产所在地为二类住房用地,不属于公益性用地范畴。依据六安市舒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xx20xx),申请人房产所处土地性质为二类住房用地。从南溪河综合改造规划平面图来看,申请人房产及周边大面积土地都不在该项目规定的公共用地范畴,而是进行商业性的房产开发。因此,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应当是属于商业化行为,而非类似马路、医院、学校等公益性建设须要。其次,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不适用国务院590号令的相关条例,应根据物权法的相关条例进行同等协商。舒城县人民政府在未出具国务院土地审批文件的前提下,擅自作出1742亩土地征收的确定已属于违法。而且,在违法征收的前提下,再次单方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强制执行
6、的确定书,更属于非法的强盗行径。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对申请人的私有财产单方面评估作价和强制执行,而应当是建立在市场化同等基础上的公允协商。综上可知,舒城县人民政府在违法的基础上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确定书(舒政征补6号)是不合法的。土地是国家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土地运用权受法律爱护。恳请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确定书(舒政征补6号),依法爱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人: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2申请人:* 性别:* 诞生年月*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被申请人:诸城市住房城乡建设
7、局 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局长行政复议恳求:责令办理房产权转移事实和理由:近日,到诸城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房管部门以自书遗嘱需公证为由拒绝受理。一、自书遗嘱,遗嘱人死亡后,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就生效,因此这份自书遗嘱是一份有效文书。二、房产登记管理方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全部权转移登记:(四)继承、受遗赠;该条规定了遗嘱继承生效后或者遗嘱继承这个事实发生后就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无需自书遗嘱公证。三、被申请人的答复中提到“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尚需供应其生效的有效的证明”,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对自书遗嘱真实性
8、和合法性产生怀疑,房产登记管理方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也就是说,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申请人负责,房管部门及登记人员不担责。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能保证的状况,房产登记管理方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也做了规定,详细如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状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提交织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担当
9、相应的法律责任”。继承法第七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峻的继承人丢失继承权。”登记部门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的,房屋登记管理方法第十八条也作出了规定。登记人员就“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申请人询问,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四、答复中提到要申请人提交“有效继承证明”,莫非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的吗?你房管部门怎么能断定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房屋登记管理方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全部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继承证明”,这个继承证明就自书遗嘱,这个自书遗嘱就是有效的,假如没有效,申请人担当一切责任。房屋登记管理方法有明确规
10、定,无需你登记部门和登记人员负责。五、答复中强调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尚有效,这个通知的法律效力连“部门规章”都称不上的文件,我们并不否认无效。(一)、该通知与房屋登记管理方法冲突。房屋登记管理方法20xx年7月1日生效,本方法并未提出要求“继承证明”(自书遗嘱)公证。(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前置许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置,部门规章无权设置,何况连部门规章都不是这个通知更无权设置前置许可。(三)、20xx年7月1日生效房屋登记管理方法第九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定,。 91这个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如何依照这个通知办理房产权转移?此致诸城市人民政
11、府申请人:*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3(第三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于_年_月_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你(单位)同该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1、在复议过程中,第三人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2、第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向本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3、如托付代理人代为参与复议,请向本机关提交第三人出具的托付书。附:空白托付书一份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印章)xx年xx月xx日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