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赠与合同优质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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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合集六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的运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也是特别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我整理的赠与合同6篇,欢迎大家共享。 赠与合同 篇1一、假如赠与人在交车以前反悔,受赠人还能得到约定的小轿车吗?二、假如赠与人在交车以后反悔,受赠人还能得到约定的小轿车吗?三、假如受赠人未得到受赠车辆,受赠人有什么权利可以要求救济吗?所谓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赐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人接受而生效的协议。其中,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赐予他方的当事人成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成为受赠人。赠与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一、一般赠与合同。二、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三、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有的赠与合同不仅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且还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合法有效地的证明。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出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均无争议。理论界争议较大的是: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目前占主流的观点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他们认为: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样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需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
3、,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分,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赠与合同同其他合同一样,经过要约与承诺,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样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故为诺成性合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为什么会存在争议呢,缘由在于赠与合同
4、中赠与人具有撤销权的原因。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之外的一般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撤销权的设定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赠与合同确定为诺成合同,则相应的加强了对受赠人的爱护和对赠与人的约束,又因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假如对赠与人与受赠人赐予同等爱护,则会加重赠与人的负担。因此从利益衡量角度动身,给予赠与人相应的撤销权,以减轻赠与人的义务。
5、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意地撤销赠与,具有单方的随意性, 因此第一个问题的答案便很明确了:假如赠与人在交车以前反悔,撤销了赠与,受赠与人则不能够得到约定的小轿车。下面回答其次个问题。车辆(赠与物)没有交付前,赠与人可以随意地撤销合同,那么车辆(赠与物)交付后,赠与人是否也可以随意地撤销合同呢。赠与物的交付标记着赠与合同予以履行,赠与物交付后,即表明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受赠人受领了赠与物,债务已经根据约定履行,双方之间的赠与权利义务随之终止。依据诚信原则和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性的要求,赠与人不能反悔,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但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
6、将财物无偿赠与他人,赠与人具有善意性,为爱护该善意性和防止受赠人利用其特别的地位对赠与人的有关利益实施恶意的侵害。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缘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丢失民事行为实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假如受赠人具有以上规定的不法情形,则其行为与我国的公序良俗和传统伦理观念,如“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等显系严峻背离,属于人人
7、忿恨的“以怨报德”行为,因此,法律特意给予赠与人、因受赠人违法行为死亡或者丢失民事行为实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复原原状。该情形下撤销权与赠与物交付前的随意性撤销权明显不同,具有法定限制性。仅在出现法定情形时,赠与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因此其次个问题的答案是,车辆交付后,由于合同履行完毕,正常状况下,即便王力在交车以后反悔,张园依然可以得到约定的小轿车,除非张园作为受赠人,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不法情形。因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撤销了赠与,而是张园不能够得到约定的小轿车。张园假如受到损失,是否可以
8、寻求权利救济呢。由于赠与人的撤销权分为随意性撤销权和限制性撤销权,因此,张园因赠与合同撤销所受的损失,也应当分不怜悯形进行处理。在赠与物交付前撤销赠与的情形下,由于赠与合同系诺成合同,双方经过要约、承诺,形成合意,则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虽然赠与人具有法定的撤销权,但假如张园为签订合同付出了必要的费用,如交通花费、或者为接受赠与物而实施了打算工作,如修建停车场所、预交有关费用,致使其遭遇肯定的经济损失,则张园有权要求王力赔偿有关损失。在赠与物交付后撤销赠与的情形下,由于该撤销的发生前提条件须是张园具有侵扰违反赠与人利益的行为,故赠与人或因受赠人违法行为死亡或者丢失民事行为实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
9、或法定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撤销赠与得到法律支持,则张园应当返还车辆张园返还车辆所受的损失,根据“不能因违法行为而获利”的原则,由张园方自行负担,无权主见相应权利救济。因此第三个问题的答案是,假如张园未得到受赠车辆,张园的权利救济须要分清情形:一、在赠与物交付前撤销赠与的情形下,张园有权要求王力赔偿有关损失;二、在赠与物交付后撤销赠与的,因该撤销赠与的前提是张园实施了法定的侵扰违反赠与人利益的行为,故张园无权要求王力赔偿有关损失。赠与合同 篇2赠与合同一旦公证过后非经法定事由不能随意撤销数月前,市民张大爷在侄女张女士的搀扶下来到了南京公证处,要办理房屋赠与公证,把自己名下的唯一住房,赠与自己的侄女
10、张女士。今年60多的张大爷,为何把房子要留给侄女,不留给自己的孩子呢?原来,张大爷早年丧偶,只育有一个独子。前些年大爷的独子因癌症不幸早逝,张大爷在哀思之余,身体垮了,生活也没有了着落,后来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张女士是张大爷亲弟弟的女儿,两年前张大爷的弟弟去世了,张女士的家里就空出了一个房间。眼见张大爷无依无靠,张女士于心不忍,就将张大爷接到家里来一起生活。时间一晃就是两年,张女士一家对待张大爷始终都很好。感动之余,张大爷就想将自己唯一的一套房产赠与张女士。虽然张女士始终表示自己不是图张大爷的房子,但是拗不过张大爷最终还是来到了公证处。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之前细致地向张大爷说明了赠与的含义,告知张大
11、爷一旦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赠与合同就不能随意撤销了,终归房产是大宗财产,希望张大爷能考虑清晰。张大爷听了之后也连连点头,表示房子现在就过户给张女士正是自己的心愿。见张大爷看法坚决,公证员最终还是为张大爷和张女士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并指导二人前往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前些日子,张大爷气冲冲地独自来到公证处,找到公证员说张女士拿到房产以后就不怎么照看自己了,要求撤销赠与并将房子过回自己名下。但此时房产都已经过户了,合同又是公证过的,没法撤销!公证员反复向张大爷说明说,房产过户以后产权就属于张女士了,张大爷对于这套房子已经没有处分的权利了,可是张大爷就是不听,并且心情激烈地大声嚷嚷起来。无奈之下公
12、证员联系了张女士。原来张女士数月前怀孕了,最近这段时间妊娠反应比较严峻,自己照看自己都不太简单,对于照看张大爷只能马虎一些了。张大爷当时一时兴起非要将房产过户给张女士,现在名下没有了房子心里却很不踏实,加上张女士疏于照看自己,竟起先怀疑张女士当时照看自己是为了房子。张女士在电话中一再表示,虽然房产赠与已经不能撤销了,但是自己情愿再将房产赠与给张大爷,让张大爷放心。公证员将张女士的看法转达给了张大爷,张大爷忽然默然不语。半晌,张大爷告知公证员,是自己没了房子以后疑神疑鬼的,忽视了侄女的身体状况。现在见到张女士的确是真心对自己好,张大爷不仅怒意全消,反倒觉得对不起张女士的一片真心。随后,张大爷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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