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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赠与合同关于赠与合同范文合集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越来越多事情须要用到合同,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赠与合同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赠与合同 篇1赠与合同作为出名合同的一种,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合同法将其作为一章加以规定有其必要性。但是,由于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使得法律的制定,或目概念不够明确,或因法条之间有冲突或抵触之处,总须借助于法律说明,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因此,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以促进法律的妥当适用,应是不行回避的问题。作者在此就赠与合同的标的、随意撤销权以及捐赠等法律性质方
2、面的问题进行论述,以期能对赠与合同在法律上的适用有所裨益。赠与合同;标的;随意撤销权;捐赠一、赠与合同的标的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赐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只要是赠与人以自己之财产而为赠与的,均无不行。而依我国很多学者的观点,赠与合同移转的是标的物之全部权因此,赠与的标的物可以是各种法律不禁止的实物、货币和有价证券。不以有价证券表示的权利不能成为赠与的标的物。作者认为前述观点有失偏狭。因为赠与之根本目的在于使受赠人无偿获得利益,因此,凡是能够在客观上给受赠人带来经济利益,而受赠人此种利益之取得与赠与人利益之所失又有对应关系,即只要能满意
3、赠与法律关系要求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财产,均可成为赠与合同之标的物。故除移转全部权的情形以外,“为他人设定某种物权,而不取对价,或无偿的免除责任”的,以及以学问产权、债权,甚至是将来可以取得的某种权利为无偿赐予的,均可成立赠与。如担保人以其物为债务人利益设定担保而不要求债务人供应对价的情形,担保人之物在物理上虽未贬值,但担保人在出卖该物之时,由于其上存有担保物权,买受人在同等条件下可能会因此而不愿购买此物,或因此而要求担保人降低其物之价格以抵消其将来可能之不利益时,对担保人而言,因其物之价值评价降低或因此而无法售出其物的,亦为一种不利益。而债务人将因此担保之存在而获得贷款,或因此而可以被债权人同
4、意延期清偿债务的,亦为一种利益之获得。此种利益之获得与担保人之不利益(包括其物不易售出或其物被拍卖偿债的风险),有对应的关系,因此这种无偿获得利益的行为也完全可以认为是一种赠与关系。再如,专利权人允许其他人在某一特定地域内可以无偿地利用其专利技术的,虽属对无形财产权而为之,并非转移某实物之全部权。然而其利益之授予关系也非常明显,应为赠与无疑。由此可见,赠与合同之标的物非必限于前述学者所称之实物、货币、有价证券这一范围,而且称赠与乃移转标的物全部权的说法也不甚恰当。因为终归不能说无偿设定担保物权之赠与移转的是担保物权的全部权。在仅赠与专利之运用权的场合也同样如此。事实上,传统的仅以有形物之全部权
5、为赠与合同标的看法,在现代社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须要了。因为,现代社会中财产的范围日益广泛,已远远突破传统的以有形物为财产对象的范围,而且对物的评价也已经由重视物之全部转向重视物之利用。前者如学问产权、企业的商誉权甚至于网络、通信频率的利用也被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财产等;后者则突出表现为担保制度的发达,如浮动担保、财团抵押、最高额抵押,以及将抵押权证券化从而使其能广泛流通的抵押证券制度的发达等。因此,对财产范围的理解要适应这一趋势。二、赠与合同的随意撤销权(一)赠与合同随意撤销权的性质赠与合同的随意撤销是指无须具备法定情形,可由赠与人依其意思随意撤销赠与合同的制度。作者认为,赠与合同的随意撤销权与
6、合同一般撤销权有许多不同,从根本上讲,它相当于合同的随意解除权,缘由如下。第一,从适用范围看,随意撤销制度中的对象为一般性赠与合同,其为诺成合同,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生效,而合同的解除正是适用于确定生效的合同,并非像撤销那样欠缺生效要件。其次,从发生的缘由看,随意撤销权是据赠与人自己的意思,而非像合同的撤销那样是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因而它是一种对合同的随意解除权。第三,从程序上看,随意撤销权是权利人自己行使,不需经仲裁程序或法院的诉讼程序,只有在争议时才提请仲裁或诉讼,不像行使撤销权那样肯定要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这一点也正好体现了解除权的特征。因此,将赠与合同的随意撤销权定性为一种合同的随意解除
7、权更接近于它的本质。(二)赠与合同随意撤销权的限制。CoM因随意撤销权从根本上说就是一种合同的随意解除权,全依权利人之意思表示,如无限制,则赠与合同缺乏应有的约束力,故各国民法均为赠与合同的随意撤销权设定肯定的限制。首先是在主体方面的限制。据合同法规定,随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日本民法典规定与我国这一规定有所不同。日本民法典第550条规定:“不依书面所进行的赠与,各当事人可以撤销。但已履行的部分不在此限。”可见,日本民法典对赠与合同的主体未作限制。所以,有学者认为,法律应当同等地爱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完全有权拒绝赠与,因此,应从立法上给予受赠人随
8、意撤销权。若起初受赠人承诺接受赠与,而后来由于各种缘由而又不接受赠与财产,则赠与合同是否可以被撤销或解除呢?据同等原则,在受赠人未接受赠与财产之前,受赠人应当与赠与人具有同等的撤销权。作者并不赞同此观点。事实上,同等也是相对的,同等原则不能滥用,从根本上说,赠与合同的随意撤销权设置的目的是为爱护赠与人的利益来实现当事人的利益的平衡,若再给予受赠人以随意撤销权,则有悖于该制度设置的初衷。因此,作者认为,随意撤销权的主体只限于受赠人。其次是在行使条件上的限制。行使对象仅限于一般赠与合同,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书面的赠与合同所谓道德义务是指依一般社会
9、观念,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准则而担当的义务。有时,为协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微妙关系,使法律之规定能够符合一般社会伦理道德准则,法律将某些道德上的义务视为法律义务,即道德义务法律化。就该种赠与而言,赠与人在为给付前已收到了“道德上”的对待给付,故不得随意撤销。此为各国民事法律的共同准则。如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社会公益赠与,则不利于提倡扶贫济困的社会道德风尚,甚至便利了欺世盗名,而与赠与本身的价值和社会目的相悖。我国法律将道德义务延长到社会公益性的赠与合同中,体现了对赠与的道德风尚的确定与提倡,作者认为符合我国传统与的国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书面赠与合同也不得随意撤销,主要考虑到赠与人若实行此两种方式与
10、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则应当已经考虑周详,若再授予赠与人以随意撤销权,既有失合同的肃穆性,也使受赠人处于明显不利地位。我国合同法中未规定书面赠与合同不得随意撤销,此为立法的不足。三、捐赠的相关法律问题合同法第188条规定:“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且依186条第2款此类赠与为不行随意撤销合同。事实上这些规定在学者建议稿中原来也有,但在1998年9月公布的向全民征求看法稿中被删除,或许是考虑到当年一些赈灾捐献中有认捐人事后拒不交付的问题的发生,在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又加入了这些内容。从这一点上推想,该条的目的
11、或许在于应对前述认捐人拒不交付的问题。因此也有学者认为,如1998年夏天我国南方诸省遭遇洪灾,中心电视台和民政部等举办了赈灾捐赠活动,一些单位当场认捐钱物,但事后拒不交付,对这类状况受赠人可以恳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与此同时,我们应当看到,经过十来年的司法实践,使得近几年来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以及舟曲特大泥石流等自然灾难出现后的赈灾捐赠活动中已很少看到单位或个人在当场认捐钱物,但事后拒不交付的现象了,这不得不归功于合同法颁布十几年的所取得的成果和作用。事实上关于无偿给与的情形,除赠与合同以外,尚有其他情形被总称为“捐赠”或“捐助”的。所谓捐赠,是指赠与人为了特定公益事业、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
12、将其财产无偿给与他人的行为。不过,“捐助之内容颇为困难多歧,捐助不过为一总括名词而已,如涉及法律问题时,自应究明其实际情形,而确定其性质,俾适用有关之法规。”但总的说来,可以将捐赠分为可干脆适用赠与合同规定的捐赠与不能干脆适用赠与合同规定的捐赠两类。第一类:可以干脆适用赠与合同规定捐赠。这类捐赠既有明确的赠与人,也有明确的受赠人,故就其实质而言,与一般之赠与在法律关系上并无不同,可以干脆适用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此类捐赠如为某校捐赠50万由其自由支配,或向某已成立的基金会(财团法人)捐款若干等。当然此类捐赠也可以附加肯定的条件,如限制捐赠款项目的用途等即为此类。其次类:无法干脆适用赠与合同规定的
13、捐赠。这种捐赠或者由于捐赠时受赠人并不明确,因此无法成立赠与之合意,故而无法形成赠与合同;或者由于捐赠人虽有使受赠人受益之目的,受赠人也明确,但赠与之财产并非干脆交给受赠人的,也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关系。故就此仍需区分两种状况:(1)在捐赠人承诺捐赠之时,受赠人为谁尚不明确的,由于此时缺少合同的相对方,故而双方之间不能就赠与达成合意。如前述提及1998年夏我国许多地方水灾,中心电视台与民政部的举办的赈灾晚会中,有些单位当场认捐,但事后并不交付的,由于捐款人当时并不是捐给中心电视台和民政部的,他们不是受赠人。故而此时作为赈灾活动发起人的民政部及中心电视台此时不行能依赠与合同恳求对方交付。有学者认为,
14、此时发起人并不因此而受利益,不应认为受赠人,应认为有为募集目的运用之义务之信托的让与。依日本大正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刑事判例,某镇为收买道路基地捐助于市,以促进道路修建之目的,募集捐款,而从事募集之道路委员三人,擅支用其保管之金钱,日本大审院以其募集金钱信托的归属于发起人团体,认为构成侵占罪。从而,依此种信托让与的规定,发起人负有依约向受赠人交付财产之义务。但是,我国合同法并未承认信托为一种出名合同,因此无法适用这种“信托让与”的规定。但我国法律上有关于托付合同的规定,因此可认为构成“托付赠与”关系,依托付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2)对于由非受赠人募集,但受赠人明确的捐赠,如为某因贫困无钱交学费的学
15、生募集学费的,此时当事人关系构成第三人利益合同,因此可依赠与及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担当违约责任)共同规范之,使受赠人可干脆向其恳求履行,当然此时受赠人恳求履行也须依诚恳信用原则为之。此外,还有所谓义演、义卖的问题。在此关系中,对于义演人、义卖人取得之收入,购买人及买票参观者均得恳求其向受赠人履行交付义务。也有学者认为,应依购买人与义卖人何人将收益交付给对方二种情形来确定谁为捐助人,从而确定是在购买人与对方还是义卖人与对方之间成立捐赠关系。我们认为这只是对这种状况的事后陈述,即只有在收益交付之后才能作出推
16、断,因此,这种区分并无多大实际作用。作者认为在义演、义卖之时,如购买人干脆将钱款等交付给受赠人的,则干脆在购买人与受赠人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如由义演人、义卖人将其义演、义卖收入归为自己以后再交给受赠人的,如其在义演、义卖前未声明其表演或拍卖等有捐赠目的的,则应认义卖人、义演人为赠与人;如在此之前已声明有为捐赠之目的的,则与前述之第三人利益合同作相同处理更为合适。参考文献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1999年版。9697页2郑立、王作堂:民法学,北京高校出版社,1994年版。328页3王利明:民法学,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1995年版,293页4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1
17、998年版,362页5粱慧星:民法说明学,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1995年版,251页6卢平平:赠与合同的随意撤销制度的分析与完善,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2期赠与合同 篇2甲方(赠与人):身份证号:乙方(受赠人):身份证号:丙方(受赠人):身份证号:甲乙双方为父女关系,乙丙双方为夫妻关系。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三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考虑到乙方、丙方的经济状况,甲方自愿出资元(¥给乙丙双方,该资金用于在丙方名下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三层(地址位于:房屋新建,面积为:)。甲方将该款项汇入丙方的银行账户(二、考虑到乙方的身体状况,丙方应尽力照看好乙方。三、甲方及配偶在该新建的房屋内享有居住权。四
18、、乙方、丙方情愿接受该建房资金。五、乙方、丙方不得将该建房款挪作他用,且在房屋建成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他人。甲乙丙三方同意将来把该新建房屋留给乙丙双方的婚生儿子韦金成和乙丙双方再生育的其他子女。六、本合同自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 时间:乙方(签章): 时间:丙方(签章): 时间:赠与合同 篇3 赠与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受赠人x x x(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议定下列赠与事宜,其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下列土地及建筑物无偿赠与乙方。不动产标示:(1)土地:坐落于x x市x x路x x号面积:x x 平方米(2)建筑物:木造瓦屋二层: 一楼:x
19、x 平方米二楼:x x 平方米其次条 前条的赠与于甲方死亡时生效,赠与物件的全部权亦于当时归属乙方。第三条 甲方应于x x x x年x月x日前会同乙方办理全部权的移转及保全手续。第四条 甲、乙双方若均死亡,则本契约失效。第五条 乙方若对甲方施予重大的羞辱、或有其他不良行为依刑法有惩罚的明文规定时,甲方可撤除本契约。本契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立契约人:赠与人(甲方):住址:受赠人(乙方):住址:x x x x年x月x日赠与合同 篇4赠与人(父)x x x简称甲方,受赠人(三女)x x x简称乙方,兹因甲方产育有四女,长女x x已成人于妇,次女x x幼亡,三女x x长成待婚,四女x x
20、尚幼以外,并无产生男儿,故曾收养x x为养子,但不守家教放浪无度自早脱离家庭而不知所终已不能为靠,考虑老后待养将乙方招夫配婿而依靠其抚养起见,甲方愿将全部财产中提出一部分不动产土地及房屋附负担抚养义务赠与乙方,兹将双方订立应遵守条件列记于下:第一条 甲方愿将其全部后列标示不动产土地及房屋赠与乙方,而乙方亦愿依约受赠。其次条 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于契约成立同时,甲方将其全部权及地上物一并移交于乙方为己有(特有财产)而掌管运用收益是实。第三条 本件赠与成立后甲方应备齐有关文件会同乙方,向当地政府机关申请办理本件赠与土地及房屋产权移转登记手续,倘登记手续上须要甲方出立字据或盖章时,甲方须即无条件
21、应付,不得刁难或恳求任何费用,关于本件赠与及登记所需诸费悉由甲方负担支理。第四条 自本件赠与成立日起,乙方应负抚养其祖母及父母等义务,关于妹妹的出嫁费用,乙方亦应尽量赠助。第五条 乙方受赠后,如有违反前条的定抚养义务时,甲方得撤销赠与,而乙方应将赠与土地交还甲方收回决无异议。第六条 乙方在第四条抚养义务未完全履行前,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受赠不动产土地及房屋为之处分,或设定期典权抵押等他项权利,抑或为任何债权的担保,又应自任耕作不得出租等行为确约。第七条 本件赠与土地与土地及房屋,甲方确认为自己全部,与他人毫无交加或来历不明状况,嗣后如有第三人出现异议,或发生故障时,甲方自应即予抵挡与理清一切障碍
22、不得有使乙方蒙受损害。第八条 甲方保证本件赠与标的物,并无设定他项权利的瑕疵在前为碍,倘有是情甲方应自为理清,否则应赔偿因之乙方所受的损害。第九条 甲方确认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在赠与前并无积欠税金,倘有是情甲方应负责缴清。第十条 甲方对本赠与将来起先继承时,加入全部财产中计算。赠与不动产标示土地部分(略)房屋部分(略)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赠与人(甲方):住址:身份证统一号码:受赠人(乙方):住址:身份证统一号码:x x x x年x月x日赠与合同 篇5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
23、“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将其全部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全部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全部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全部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二、赠与物的交割(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全部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盖章)乙方:(签、盖章)年月日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8页 共18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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