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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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 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合同书所在单位(甲方):报考人员(乙方):丹东市卫生局制 2 甲方(所在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报考人员)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关于扩大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6号)和关于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卫函字2012118号)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乙方获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五年终止。二、合同内容1、乙方在获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
2、”资格后,至少在甲方执业五年。2、乙方在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当年不能同时报考全国统一医师资格考试。3、乙方已取得试点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仍需先取得全国统一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才能按规定报考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级别医师资格考试。三、合同的变更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2、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四、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甲方、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期限届满;(2)乙方放弃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3)乙方在非同年报考“国家执业助理医师”并取得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5)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3、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五、其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县(市)、区卫生局医政科报考留存。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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