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演进的特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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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演进的特点宋德华提 要孙中山一生追求中国实行民主政治,其民权主义思想不断演进发展,表现出极为鲜明的特点。他以“取法乎上”作为理想,力求紧随世界民主潮流而前进,同时留意避免西方民主制的弊端,主张通过中西结合来完善民主制度。依据对中国国情的体认,他强调实现民主应以国家民主制度的建设为重心,以“革命程序”的推进为方略。通过辨析这些特点,有助于深入认识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的价值和不足。关键词】孙中山民权主义中西合璧直接民权革命程序中图分类号D693o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一114x(2009)05一0079一08在中国建立民主制度,真正做到主权在民,这是孙中山一生的政治追求。他
2、用:民权主义”来代表自己的这一政治思想,并以之作为三民主义的核心。自从在兴中会的秘密誓词中确定“创立合众政府”的目标以来,孙中山就一直在为民权主义的实现而奋斗,其民权主义思想也伴随着孙中山政治斗争的实践不断演进发展,表现出极为鲜明的特点。对于这些特点,史学界以往的研究成果中多有涉及,但关注之点各不相同,具体看法亦不尽一致。本文拟在此做一较为集中的梳理,并就其中一些有待深入认识的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以求对孙中山的民权主义思想有更加准确的理解和把握。一、“取法乎上的理想追求中国近代民主思想的产生,源自西方民主制度的影响。先进中国人所提出的各种民主改革设计,都与取法西方密切相关。与君主立宪论者只主张
3、仿效英国、德国、日本式的政治制度,不赞成甚至坚决反对采用美国、法国式的民主制度相反,孙中山始终坚持中国必须实行民主共和制。用他的话来说,就是要“取法乎上”,也就是要选取世界上最先进的民主制度作为学习的榜样。孙中山选取的具体对象先后有所不同,而“取法乎上”的追求一以贯之,成为其民权主义思想演进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孙中山之所以选择“取法乎上”,取决于他所怀抱的两个坚定信念。一是民主共和为人类最79万方数据万方数据高的政治理想,正如他明确表示的那样:“余以人群自治为政治之极则,故于政治之精神执共和主义”。“人群自治”在这里是个代表性的说法,其中涵盖了很丰富的民主思想内容。二是中国应当走在世界民主潮流
4、的前列,不仅要变君主专制为民主共和,而且要“建一头等民主大共和国”,既然为“头等”,当然要比一般的共和国更加先进。出于这样的信念,孙中山从一开始投身于建立民国的政治革命,就决心“总要择地球上最文明的政治法律来救我们中国,最优等的人格来待我们四万万同胞”,这就好比修铁路一样,要使用“近日改良最利便之汽车(指火车引者注)”,而不是用最初发明的火车。尽管以选用机车来比喻选择政治制度并不恰当,但其中所表达的中国不能落后于世界,而应瞄准最先进的政治制度奋起直追、迎头赶上的精神,是有重大意义的。此时,孙中山所认定的最先进的政治制度是美国的民主制度。他十分肯定地说:中国建立共和政府就是要“效法美国”,“除此
5、之外,无论何项政体皆不宜于中国”。这一认知固然与孙中山曾在美国多年接受西方民主教育有很大关系,但更为重要的原因,还是美国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精神在当时显示了更突出的优越性,因而对孙中山产生了更大的吸引力。孙中山对民主共和制的选择在辛亥革命中得到了各方政治势力的认可,民国政权终于取代了君主专制的统治。从代表革命成果的南京临时政府及参众两院的组成方式上,从革命后迅即颁布的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中,人们不难看到美国民主共和制的影子。孙中山“取法乎上”的政治选择没有在美国式的民主共和制前止步。当民国政治制度遭到袁世凯等人破坏后,孙中山一面再度高举民权主义的旗帜与之进行坚决的斗争,一面对民主共和制本身重新加以审
6、视,力求找出民国何以不能顺利建成的原因所在。他开始意识到,要真正建设好民国,光有政府层面的变革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打好“民国之基础”叫,而这个基础,就是实行“直接民权”制。所谓“直接民权”制,是相对于代议制这一间接民权制而言。代议制是由人民选出议员,组成议院,代表人民来行使权力。在这一制度下,一般民众只有选举权,而其他权利都要通过议院议员来实现,因而这只是一种间接的民权。“直接民权”制与此不同。它同时将四种权力直接交给人民,即除了选举权外,人民还具有罢官权、创制权和复决权,通过行使这四种权利,人民就可以对政治起到直接的影响和制约作用。比较之下,孙中山认为实行“直接民权”制的国家更为先进,可以“超
7、过”仅仅实行代议制的共和国,而成为“真正民国”。像此前主张建立美国式的民主共和制一样,主张实行“直接民权”制也是“取法乎上”的结果。取法的主要对象是瑞士。孙中山称赞瑞士为“自然进化”而成的民国,“民俗强悍,极富自治能力”,实行“直接民权”制已达六十年之久,是欧洲唯一实行此制的国家。除瑞士外,在美国的一些州也开始实行“直接民权”,并且已经实行得“很有成绩”。由此,孙中山预言“直接民权”制“将来或者可以推广到全美国,或者全世界”凹。可见,对于“直接民权”这一当时“最好之民权制度”,孙中山抱着极为赞赏和满怀期待的态度。与此同时,孙中山之所以着力宣扬“直接民主”制,与他一贯重视“地方自治”也是分不开的
8、。早在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形成之初,地方自治就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民权”制主张实际上是对地方自治思想的升华,突出了民权在地方自治中的核心作用,体现了孙中山要在地方为民权建立坚实的基础,从而为民权主义在全国的实现提供切实保障的思想。关于这一点,孙中山专门做过这样的论述:“共和之坚固与否,全视乎吾民,而不在乎政府与官吏。盖共和国与专制国不同。专制国是专靠皇帝,皇帝贤,尚可苟安;如不贤,则全国蒙祸。而共和国则万方数据万方数据专恃民力,使吾民能人人始终负责,则共和目的无不可达;若吾民不知负责,无论政府官吏如何善良,真正之共和必不能实现也。是知共和国之民,应希望自己,不应希望政府官吏也”凹。这段论
9、述很有思想深度。它是孙中山在“直接民权”制的启迪下,从辛亥革命只实现了中央政权的变动,而没有进行地方自治的建设,结果使民主共和徒有其名的经验教训中,得出的新认识。俄国十月革命发生后,革命的成功及其所建立的新型苏维埃制度引起了孙中山的高度关注。本着“取法乎上”的精神,他对俄国革命的新鲜经验进行了研究。他表示要“以俄为师”,从俄国革命的成功中找到中国转败为胜的法宝。他从俄国人身上确实学到了不少东西,如革命政党的建设,革命军队的组建,发动工农参加革命运动等等。这对孙中山走出一再失败的困境,开辟革命的新路,起了很大的作用。从民权主义的角度来看,孙中山对俄国革命的取法则比较间接一些。他将苏维埃政权称之为
10、“人民独裁”政体,准确地判定出它不是代议制政体,但因为所得材料很少,还是觉得“不能判断其究竟”,只能推想“这种人民独裁的政体,当然比较代议政体改良得多”。孙中山虽然肯定俄国苏维埃制度比西方代议制更为先进,但也明确表示这一制度还不适合中国采用。不过,俄国新型政权形式的出现,仍然对孙中山的民权主义思想产生了明显的影响。这集中表现在国民党“一大”宣言所写的这样一段话中:“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者所得而私也”。这表明在俄国革命的启发下,孙中山开始认识民权制度究竟在事实上代表哪些人的利益这一更为实质性的问题。他看出
11、以往各国的民权制度多为“资产阶级”所掌控利用,因此希望中国能改变这一状况,使民权制度真正能够代表全体“平民”的利益。毫无疑问,这一认识将孙中山的民权主义思想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可以说,由于坚持“取法乎上”,孙中山就能不断紧随世界的民主潮流而前进,其民权主义思想也因此而充满活力。尽管从中国近代的政治实践来看,孙中山的“取法乎上”始终只是一个未能实现的理想,但正是因为有了这种理想和为之实现而进行的奋斗,民主新思想的幼芽才得以不断生长,并成为越来越多人们所认可的政治理念。二、中西合璧的理论创造“取法乎上”是向世界学习民主政治的先进经验,与此同时,孙中山对这些经验也不是盲目崇拜、全盘照搬,而是采取认真研
12、究、客观分析的科学态度。由于坚持这种态度,他就能不断发现西方民主制度所存在的弊端,并力图用中国文化中的优良传统对其加以改造补救,进一步形成新的理论创造。这一特点,集中体现在孙中山所创立的“五权宪法”及“权能分别”论上。所谓“五权宪法”,严格说来,其实并不是一种宪法,而是宪法中所规定的一种关于国家政权如何组织的政治制度。孙中山对宪法的认识侧重于制度,因而将五权分立制称之为五权宪法,这有其特定的含义。孙中山最初提出“五权宪法”,主要是为了克服西方“三权分立”制之下所存在的两个方面的流弊。一是官吏任职资格方面。西方国家由于考选制度不发达,没有独立的考试机关,因而选官不严,存在着“盲从滥举及任用私人的
13、流弊”。二是对官员的监督弹劾方面。西方国家都是由立法机关兼有监督的权限,没有独立的纠察机关,因而“生出无数弊病”,例如在美国就往往导致出现“议院专制”、行政权受制于议院的情况。为了避免这些流弊,孙中山提出了改进的办法,这就是学习中国历代的做法,在“三权分立”之外另立考试权和监察权,8l万方数据万方数据形成“五权分立”。孙中山充分肯定了中国考试制度和监察制度的价值,同时亦辨析了两者过去实际上为君权所制约的性质圆,表明对中国历史传统同样也是不仅有继承,而且有批判。在此时的论述中,孙中山着重关注的通过考试权的独立而加强对官吏任职资格的审查,通过监察权的独立而调整议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限,以此弥补“三
14、权分立”制的不足。但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他还没有讲清楚,就是“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之间有什么原则性的差别。“三权分立”的根本精神是权力制衡,它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大部分,并分别由议院、政府、司法机关来掌握和实行。从理论上说,议院立法代表着国家权力的最高准则,政府行政担负着国家权力的最重职责,而司法机关审判执法则是国家权力最公平、严正的守护者。这是一种大分权。相比之下,“五权分立”只是一种小分权。从三权中所分出来的考试权和监察权如果要与原来的三权并立,势必要对分权体制重新加以设计。因此,“五权分立”制是对“三权分立”制的重大变动,而不只是增加两权如此简单。这种变动的性质此时只是预示
15、了一个趋向,要到随后孙中山对西方民主制度进一步加以研究,它才清楚地显示出来。“五权宪法”未能写入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临时约法之中,因为当时大家对孙中山独创的这种政治体制很不理解,皆不赞成。但孙中山非常看重“五权宪法”,在后来维护民主共和制的斗争中,不但一再重提,而且还在原有的基础上作了更加详尽的论述,其思考的重心也发生了显著的改变。原来“五权宪法”重在通过增加考试权和监察权,对官吏进行更严格的选拔和更有力的监管,而现在实行“五权宪法”则是要重新划定和加强政府的权力,以克服“三权分立”在体制上所存在的流弊。什么流弊呢?就是“民权”的权力往往过大,结果对政府的权力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历史上如法国大革命
16、时期,“充分民权”导致了权力的失控,出现“暴民专制”,不仅令国家处于无政府状态,而且许多优秀的革命领袖人物也像王公贵族一样被人杀害印。在各国政治现实中,由于议院的权力太大,结果容易使政府变得无能。要纠正这种流弊,就要加强政府的权力。具体来说,也就是要实行“五权宪法”,将五权全部交给政府。这样一来,“五权宪法”就突破了原来“三权分立”制的基本政治框架,形成了一种新的政治体制。对此重大改变,孙中山特意从理论上作了说明,提出了“权能分别”论。这一理论的提出与受到外国学者的启发有关,而与孙中山对西方民权制度的深入思考有更为内在的关系。“权能分别”论不只是关于“五权宪法”的理论,而且是关于“直接民权”的
17、理论。更准确地说,是将“五权宪法”和“直接民权”结合起来,共同构成了孙中山新的民权国家制度的理论。简要地概括,这一理论就是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政权”与“治权”两大部分。“政权”部分为民权,其性质为所有权,表示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具体表现为选举、罢官、创制、复决等四项“直接民权”;“治权”部分为政府权,其性质为管理权,受人民的委托行使各项政治权力,具体表现为“五权分立”。孙中山的理念是,“政权”与“治权”两者虽在授受关系上相统属,但在权力行使上要分别独立,由此达到民权是“完全的民权”,政府为“万能的政府”,民主共和制度因此而完美无缺、毫无流弊的目的。孙中山对自己理论和制度上的这一创造非常自信,认为
18、解决了西方民权制度百余年来所一直没有解决的根本问题。“五权宪法”从提出到演进为“权能分别”论,进一步彰显了孙中山用中西合璧的方法力矫西方民主制度流弊的思想特点。“直接民权”是西方民主制度的精华,考试制度和监察制度是中国的优良传统,“权能分别”则是孙中山结合中西所作的新的创造。这一创造改变了西方民主制度原来“三权分立”的基本格局,实际上将“三权分立”变成了“政权”与“治权”两权分82万方数据万方数据立。从这一创造中,可以见到孙中山所具有的强烈的探索精神和创新精神。但从另一方面看,这一创造也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在理论立足点上,它还显得相当薄弱和粗糙。孙中山举了很多事例来说明“权能”必须分别和可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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