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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实用的买卖合同范文汇总六篇好用的买卖合同范文汇总六篇随着广阔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开不必要的争端。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买卖合同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须要的挚友。买卖合同 篇1内容摘要买卖合同的货物风险仅指担当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需担当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担当责任。一般认为,应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但货物的风险以货物交付而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货物的特定化、货物的品质保证、代表占有权单证的交付。对于海上路货这种特别交易,货物的风
2、险仍以货物交付时间来确定转移时间,但形式上表现为合同的订立。卖方仍负货物特定化和有限的品质保证责任来转移货物的风险。关键词: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特定化;品质保证;单证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干脆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国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连接,完善了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一、风险的含义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法学范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货物可能遭遇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裂、渗漏
3、、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我国合同法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急,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担当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作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担当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这事实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这个问题在德国法上被称为价格风险。把风险视为价格风险,并没有揭示出风险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义。假如买方未能刚好领受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卖方出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风险则由违约方担当,很多
4、国际公约和贸易规则以及国内立法都是这样规定。在这种存在违约的状况下,风险应当由违约方担当。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担当。”合同履行不存在违约时,风险好像就是价格风险,但在这种存在违约的状况下,风险不仅仅指价格风险。风险转移与价格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风险的真正含义应是仅指担当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需担当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担当责任。我国合同法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规定风险,不是将风险规定为价格风险。合同法第1
5、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担当,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担当。”从国际民间习惯发展起来的贸易规则和很多国家国内立法如经互会交货共同条件、法国民法典等都是从广义上看待风险这一概念的。二、风险转移的时间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个问题是一个最有实践价值的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问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合同订立结合在一起,即订立主义;有的学者则将风险转移与货物全部权转移结合在一起,即全部权主义;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货物交付结合在一起,即交付主义。每一种理论都影响着立法和司法实践,如现代瑞士法和罗马法采纳订立主义,英国法和法国法以所谓“物主担
6、当风险”的原则采纳全部权主义;美国、德国、奥地利以及我国的合同法以货物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采纳交付主义。相比较而言,以货物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时间与以货物全部权转移来确定风险转移时间更为合理和明智。因为,全部权的移转是一个抽象的不行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而且,全部权的移转与货物的实际占有限制并不一样。在全部权未发生转移货物却已实际交付的状况下,要对货物已失去实际占有、限制的一方对货物的毁损和灭失风险来担当责任,不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允的,不利于交易的发展。因此,现代货物买卖规则以及多数学者们的看法,都是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移转时间,不采纳货物全部权转移这一瞬间来确定风险转移时
7、间。我国合同法也采纳交付主义原则,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担当,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担当”。三、风险转移的条件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这是风险转移的基本条件。那么,什么是货物交付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货物交付,通常状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限制权移交给买方。在货交承运人这种状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因此,货物风险移转的基本条件是货物的交付。值得留意和具有探讨价值的是货物风险转移基本条件之上的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问题。(一)货物的特定化条件。卖方交付货物的前提条件之一
8、,是将货物特定化。所谓货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虽然货物特定化是货物全部权转移的前提,但在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上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同一卖方把交付给不同买方的货物存放于一起发生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而这些不同的买方都是逾期未领受货物,在这种状况下,就涉及不同买方的风险责任担当的划分问题。应当认为,货物特定化也应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卖方实际交付货物的状况下,货物事实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货物未实际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状况下,货物未特定化,就不发生风险的转移。如卖方将货物存放于仓库由买方提货,按通常的认为,货物的风险自约定的买方提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假如在
9、约定的提货时间后,卖方仓库的货物发生部分毁损或灭失,那么,究竟是卖方自己的货物还是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究竟由谁来担当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这就涉及到货物特定化问题。货物特定化不仅有利于防止卖方将自己毁损、灭失的货物称作交付给买方的货物而进行的欺诈,而且,有利于促使买方留意风险的转移,适时履行合同。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卖方在货物交付时间到来以前,将货物的数量、存放地点等书面通知买方,并在打算交付的货物上打上标记如买方的单位名称等,将货物特定化,即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特定化的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时间时就转移给买方。一些国际公约或贸易规则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
10、条件也作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其次款对货物特定化条件作了这样规定,“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晰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担当。”但我国合同法对货物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并没有作出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出卖人根据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其次款其次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担当。”这里的置于交付地点,是否可以看作是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前提条件所作的规定?置于交付地点事实上是卖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不应认为是对
11、货物特定化所作的规定。假如合同约定在卖方仓库交货,卖方仓库的库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前生产,也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后生产,在卖方尚未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库存商品并没有划拨到与买方订立的合同项下,仍是卖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确定 买方的待发运商品。因此,置于交付地点的意义不是将货物特定化。在司法实践中,强调货物特定化就成为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的问题。因此,货物特定化应当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这里,卖方负有将货物特定化,书面通知买方已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的义务。(二)货物的品质担保条件。假如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
12、同的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担当。”这条规定的含义,应是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状况下,由出卖人担当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前提条件是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假如买受人没有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风险是否应无条件地由买受人担当呢?品质担保是卖方的一项重要义务。卖方应当保证交付货物的品质符合合同要求。因为,货物的品质干脆关系到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因此,卖方的品质担保应是无条件的。只要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无论买方是否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一概由卖方担当
13、。对于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买方接受,事实上是合同双方变更了合同的品质条款,而不是履行原合同条款。因此,不涉及到原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问题。因货物的品质问题而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前提是买方对货物的验收确认。没有验收确认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无疑可能会是一种违约。因此,解除合同是否提出不应是由买方担当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条件。特殊是在货交承运人等状况下买方实际占有、限制货物并对货物品质检验确认以前,发生货物毁损灭失,这些风险由买方来担当是极不公允和合理。我们认为,卖方始终对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的风险担当责任,直到买方同意变更合同的品质条款接受卖方供应的这些品质不
14、符合原合同品质条款的货物。这样,有利于促使卖方诚恳地供应符合品质要求的货物,促进交易的公允和平安,防止卖方将不符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取得符合品质要求的货物相等对价的商业欺诈行为。而且,从交易公允来说,卖方不能因为供应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而取得品质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同等价值的对价。因此,我们认为,货物符合约定品质要求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采纳风险应于交货时转移这一基本原则,就应当认为卖方品质担保是风险转移的一个前提条件。假如卖方没有供应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具有商业适销品质的货物,不能认为卖方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虽然交货义务与货物交付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但从有利于交易的公允与
15、平安,避开商业欺诈的原则动身,可以这样认为,卖方交付货物所发生的风险转移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转移,这些货物的风险在卖方交付时转移给买方。也就是说,卖方供应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与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是两类不同货物的风险。卖方履行合同所交付货物的风险转移,只能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所能发生。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即使在形式上是卖方交付了货物,但仍不能认为卖方按合同要求交付了货物。既然卖方未交付约定货物,约定货物的风险就不能随着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交付,转移到这个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买方。因此,就双方已订立的合同来看,货物的风险转移,双方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确定的
16、,那就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只有这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才能转移到买方。至于买方同意卖方供应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前面已述,那是双方变更了合同的品质条款。这与我们要探讨的货物风险转移,不是基于这样一个确定的明确的合同的前提,不是同一回事。再说我国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品质问题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前提条件是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能够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只有两种:即预期违约和根本违约。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对货物风险转移有关的只有根本违约。在这种因品质问题而构成的根本违约状况下,在买方检验确认货物品质同意接受货物之前,货物的风险实质仍由卖方担
17、当。因为一旦发生货物毁损、灭失,任何一个理性的买方都会以根本违约解除合同或拒绝接受货物。这样,货物的品质问题构成货物风险转移的障碍。但是,虽然第148条也是把卖方的品质担保作为货物风险转移的一个前提条件,我们仍以为这样的表述是不妥当的。品质保证始终是卖方的一项义务。第148条规定最好能表述为:“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买受人同意接受标的物之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担当。”我们这里强调的是同意而不是实际占有、限制。强调品质保证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有利于促使卖方诚恳、谨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促进交易的平安与公允,而且,从货物风险转移这方面来保障合同的诚恳信用原则。
18、(三)关于单证交付的条件问题。卖方交付货物,没有根据约定交付有关单证或资料,货物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要看单证或资料的性质而定。对于资料,不构成买方实际占有限制货物的障碍,应当认为不是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即使卖方没有交付资料,不影响货物风险在卖方交付货物时转移。对于单证来说,单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实际占有、限制货物所不必需的单证,如空运单、保险单证等;另一类是买方实际占有、限制货物所必需的单证,如提单;对于前者来说,与卖方交付货物所附的资料一样,不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因为是否随货物交付不影响买方实际占有、限制货物。对于后者来说,应当认为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假如卖方交付货物给承运人
19、而未交付提单给买方,仍对货物保留形式意义上的全部权和占有权,买方就不能实际取得对货物的占有、限制权。因为,提单是货物运输的证明,更是货物全部权的凭证。谁拥有提单,谁就拥有提单所载明的货物全部权,谁就有权取得实际占有、限制货物的权利。我们把代表全部权凭证的提单交付,作为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之一,并不意味着我们在货物风险转移上采纳全部权主义。提单交付之所以成为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是因为提单是否交付,关系到买方能否实际占有、限制货物,关系到卖方是否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给买方,即卖方是否向买方交付货物。在不须要凭单证提货的货物运输中,买方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不存在任何障碍,卖方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给买方
20、,卖方已向买方交付货物,风险当然发生转移。因此,卖方没有交付提单,占有权不发生转移。对货物风险转移来说,没有交付提单,买方始终不能实际占有、限制货物。买方投有提单,承运人不行能无单放货给买方自找麻烦。在这种状况下,取得提单是买方取得货物实际占有限制的前提条件。一般都认为,交货应定义为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卖方没有交付提单,就不能认为卖方已交货。因为没有交付提单,实质上没有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卖方可以持提单提取自己交运的货物或者将提单转让给第三人,假如卖方原意对买方担当违约责任。因此,无论货物是否仍在运输途中或是在承运人处买方逾期未提取货物,只要卖方未实际交付提单类单证,货物的风险不发生转
21、移,仍由卖方担当。提单类单证的物权凭证性质,确定这类单证应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我国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根据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从条文的含义来看,只规定了按约定未交付单证和资料的状况下货物风险的转移状况。对于交付单证和资料没有约定,货物的风险转移又将如何呢?事实上,合同法将卖方交付单证和资料的状况分为按约定或没有约定是没有实质的意义。对于单证和资料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力来说,应当是从单证和资料的性质来说。不影响买方实际占有、限制货物的单证和资料,无论是否按约定有否交付都不影响货物的风险转移。卖方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买方能够实
22、际占有、限制货物,卖方交付货物的行为已经完成,货物的风险随交货而转移。这些不影响买方实际占有、限制货物的单证和资料,是否按约定有否交付,只是卖方在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上是否构成违约。对于那些构成买方实际占有、限制货物障碍的单证如提单,无论是否按约定未交付,都影响货物的风险转移。卖方即使是根据约定未交付这些单证,由于这些单证代表货物的占有权,表明白卖方未自愿移转实际的货物,买方不能实际占有、限制货物。这说明卖方未交付货物。对于采纳交付主义的立法和司法来说,卖方未交付货物,货物的风险自然不发生转移,因此,这些单证是否交付,无论卖方是按约定还是未按约定,都影响到货物风险的转移。我国合同法的这一条规定很
23、有加以完善的必要。(四)关于海上路货的条件问题。海上路货是一种特别的货物交易,货物的风险转移有其特别性。所谓海上路货,是指这样一种货物买卖,当卖方先把货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再找寻适当的买主订立买卖合同,这种交易就是运输途中进行的货物买卖,在外贸业务中称之为海上路货。一般认为,海上路货,简洁说就是出卖运输途中的货物。对这类货物交易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44条也作了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担当。”一般认为,海上路货的风险转移自合同成立时发生。但这种风险转移仍是有前提条件的。首先,卖方必需将海上路货的
24、货物特定化,即在订立合同时,必需明确是全部货物或者是哪一部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事实上从某种意义来说,特定化是将哪些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买方,由买方来担当风险责任。买卖合同 篇2出卖人:_(以下简称甲方)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国籍: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_住址:_联系电话:_托付代理人: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国籍: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_买受人:_(以下简称乙方)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国籍: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_住址:_联系电话:_托付代理人:_联系电话: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国籍:_ 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
25、理规定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状况甲方自愿将其全部的座落于_市_区_路(街巷)_号_栋_单元_层_号的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的房屋全部权证证号为_(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证证号为_),房屋建筑面积_平方米,属_结构,用途为_,乙方已对该房屋状况作了了解,情愿购买该房,贵州省存量房买卖合同。其次条 土地运用权状况该房屋的土地宗地号为_,土地运用权初始取得方式为_出让划拨,土地运用证证号为_,运用面积为_平方米,土地运用年限自_至_止。第三条 计价方式及成交价格甲、乙双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按_套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26、_元;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元(¥_元)。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甲、乙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一)一次性付款:乙方应于_前将购房款人民币大写_元(¥_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二)分期付款:乙方应于_预付购房款人民币大写_元(¥_元)给甲方,并于_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大写_元(¥_元)给甲方,余款于_结清。(三)其他方式:_。第五条 甲方的义 (一)甲方应保证所供应的上述房屋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如甲方供应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并按已付款的_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并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二)甲方不得对下列房屋进行交易:(1)司法机关、行政
27、机关依法裁定、确定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2)依法收回土地运用权的;(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6)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的:(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合同范本贵州省存量房买卖合同。如出售的房屋有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担当相应责任。如出售的房屋有设定抵押、出租等状况,甲方应告知乙方,并自行约定解决。如因甲方缘由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已付款的_支付违约金给乙方。(三)甲方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请时,应按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供应相关证明文件及
28、资料。(四)如甲方房屋附属设施(包括煤气、水管、电线等)老化,存在平安隐患,甲方应在房屋交易前将状况照实告知乙方。第六条 房屋交付运用时间甲方应于_年_月_日前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运用,房屋附属设施及室内装饰等(详见附件二)一并交付。第七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甲方不能按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_的违约金;逾期超过_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时,甲方应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已付款的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八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的违约金
29、;逾期超过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累计应付款的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九条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日(不得超过9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并照实申报成交价格,办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缘由,导致不能在_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支付已付款_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第十条 房屋交易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担当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房屋交易应纳税费的规定,缴纳各自应当担当的税费。在上述房屋_权利转移交付运用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电讯等其他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在权利转移交付运用后,
30、运用该房屋所发生的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一)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二)_;(三)_。第十二条 附件房屋平面图、房屋四至范围、房屋附属设施状况、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电讯等其他费用的支付状况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一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_份。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一)_;(二)_;(三)_;(四)_。甲方(签章):_ 乙方(签章): _法定代表人:_ 法
31、定代表人:_托付代理人:_ 托付代理人: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附件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及房屋四至范围附件二 房屋附属设施状况及室内装饰状况(1)附属设施(2)室内装饰(3)其他设备附件三 租赁、抵押和其他全部权被限制等相关状况房屋共有人看法:同意出售上述房屋(签章):_租赁状况:_抵押状况:_其他全部权被限制状况:_附件四 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电讯等其他费用的支付状况除下列应由甲、乙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外,在签于_权利转移交付运用前未支付、未结算的费用均由甲方担当;在签于_权利转移交付运用后,运用该房屋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担当。(1)由甲方担当的费用:_(2)由乙
32、方担当的费用:_1本合同文本为签约运用文本。签约之前,当事人应当细致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样的,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0851-5952717)询问。2本合同所称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全部权证书的房屋。3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由买卖双方协 确定后在空格部位填写。买卖合同 篇3托付人(出售方):(简称甲方)托付人(买受方): (简称乙方)受托人(中介方): (简称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自愿、同等和协商一样的基础上,就丙方接受甲、乙方的托付,促成甲、乙方
33、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完成其它服务事项达成一样,订立本合同,房产中介买卖合同。第一条 标的基本状况及价款全部权人 共有人房屋坐落 丘号产权证号 建筑面积土地证号 房屋来源房屋售价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其它状况其次条 托付事项1、 甲方托付丙方出售以上房产,并代办产权转移、房款拨付、_等相关事宜(产权转移房屋交付房款拨付)。2、 乙方托付丙方购买以上房产,并代办产权房、房款支付、_、_、_等相关事宜(产权房房屋交付房款支付贷款抵押登记土地运用证)。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1、保证出售的房屋权属真实,并符合国家及南京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且房屋财产的共有人对出售此房屋无异议。
34、2、帮助乙方办理该房地产的交易过户手续,供应相应证件资料。3、按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的交付日期,腾空房屋,并完好保留所应交付给乙方的附属设施及原装修。4、在房屋交付前,负责户口迁出,结清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物管等费用。5、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佣金和代办费。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1、 根据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的房款支付方式及期限,支付定金和房款。2、 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托付、代办事项,按时支付佣金和代办费用。3、 依据托付事项,乙方应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前将各类资料备齐交予丙方,同时将由 丙方代缴的 、 (契税交易服务费抵押管理费他项权证费)等约计人民币 _元交予丙方。丙方将与乙方按实结算,多
35、退少补。第五条 丙方的义务1、 仔细履行甲、乙方托付的事项,亲自完成甲、乙方托付代办的各项服务。2、 丙方派 蒋信用 经纪人负责该房产的居间活动,在托付期限内办理所托付的事项。3、 依据专业学问及工作阅历,丙方将所了解的标的状况照实告知托付人,刚好将托付 事项办理的进展状况向托付人通报。4、 对托付人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未经托付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5、 处理托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刚好转交托付人。6、 出示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收取相关费用的依据。 第六条 房款的支付与转付 甲、乙方协商,按以下第(二)种方式支付房款:(一)依据房地产买卖契约中房款支付的时间及方式,双方自行办理房款的支付,合同
36、范本房产中介买卖合同。(二)双方若将房款的转付交于丙方,则丙方将按下列方式进行操作:1、乙方在签定房地产买卖契约之日,将定金人民币_元交给丙方保存。2、乙方在签定房地产买卖契约及本合同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首期款/全部房款),共计人民币_元交给丙方保存。3、甲乙双方在完成(交易过户签字后乙方领取产权证后)二日内,丙方按售房款100%,计人民币_元转付给甲方。4、待银行放贷后或乙方补足购房款后,双方完成房屋交接手续,且甲方结清房屋交付前的水、电、气、有限电视、电话、物管等费后三日内,丙方将余款一次性转付给甲方。(三)三方约定:第七条 房屋交付1、甲方应在乙方领取产权证后一天内或于_年_月_日前腾
37、空房屋,并书面通知乙方、丙方办理交付的详细时间。2、若乙方在接到上述书面通知后,不按期对该房屋办理验收的,则该房屋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担当。3、甲、乙、丙三方共同参与房屋的交付手续。甲方按合同约定移交房屋及附属设施并保留原装潢,甲、乙方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丙方见证签字。第八条 佣金、代办费支付标准及方式(一)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托付和代办事项,甲方根据下列第1、2种方式计算,向丙方支付佣金和代办费:1、按该房地产售房款0.5%,详细数额为人民币¥_元。2、按托付代办事项支付代办费计人民币¥_元。(二)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托付事项,乙方根据下列第1、2种方式计算,向丙方支付佣金
38、和代办费:1、按该房地产售房款1.5%,详细数额为人民币¥_元。2、代办产权证费¥_元,代办土地证费_元,代办抵押贷款和他项权证费_ 元,共计人民币_元。 上述费用,甲、乙方应于_前支付给丙方。(三)丙方依据合同约定收取佣金和代办费,未促成合同的可收取相关费用,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第九条 违约责任(一)三方商定,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担当违约责任:1、无正值理由不履行合同的;2、与他人串通,损害甲、乙方利益的;3、有意隐瞒,提高托付标的利差;4、其它过失影响甲、乙方交易的。(二)三方商定,甲、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担当违约责任:1、无正值理由不履行合同的;2、未能根据合同约定供应必要
39、的文件和协作,造成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3、相互或与他人串通,损害丙方利益的;4、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佣金和代办费的;5、其他造成丙方无法完成托付事项的行为。(三)三方商定,上述违约行为方,选择下列第1条约定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分别支付给各守约方。违约方给各守约方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由守约方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偿。1、约定违约金为_元,2、按标的额的5%,计人民币_元。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1项进行解决:1、由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如有内容变更或未尽事项,经三方协商一样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当实行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补充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丙方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甲方: 乙方: 丙方:(签章)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编号:托付代理人: 托付代理人: 执业经纪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执业经纪人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