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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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总则、服务方式、运输车辆、服务站点、服务人员要求、服务流程、电召服务特别要求、运输安全和服务评价等。本标准适用于出租汽车旅客运输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T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 1835.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
2、法(中国、阶段)JJG 517 出租汽车计价器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文件。3.1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taxl service以小型营运客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或者行驶时间计费的运输经营活动。【JT/T 3252010,定义4.2】3.2出租汽车 taxi用于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运输车辆。3.3无障碍出租汽车 accessible taxi配备专用装置,能够满足行动不便乘客出行服务需求的出租汽车。3.4出租汽车经营者 taxi business entities经营者 business en
3、tities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或个人。3.5出租汽车服务人员 taxi service personnel(agent)服务人员 service personnel(agent)直接或间接为乘客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人员。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以及站点服务、企业管理调度服务等人员。3.6出租汽车驾驶员 taxi driver驾驶员 driver3.7服务质量 service quality为乘客提供的服务与服务标准符合的程度。3.8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enterprise service quality and credit assessment对企业的管理
4、制度、安全运营、经营行为、运营服务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3.9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taxi driver service quality and credit assessment 对驾驶员在出租汽车服务中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3.10出租汽车服务站点 taxi service sites 有明显标志,允许出租汽车停靠、候客、载客的场所。3.11暂停运营状态 out of service出租汽车运营标志显示“暂停”字样,不提供载客服务的状态。3.13绕路 detour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3.15 议价 negotiated pric
5、e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收费的行为。3.16拒载 refusal to take passenger在待租状态下,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动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注:电召服务(5.2)是出租汽车服务方式之一。4 总则4.1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乘客提供安全、快捷、舒适、文明、持续改进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4.2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4.3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车辆和服务设施。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无障碍车辆。4
6、.4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应当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5 服务方式5.1 扬手招车服务处于待租状态的出租汽车在允许停靠的路段上,应停车为扬手招车乘客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5.2 电召服务应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5.3 站点服务在出租汽车服务站点,应按乘客要求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5.4 包车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根据乘客的特殊需求,由双方约定费用,在一段时间内或者较长线路上,为乘客提供特定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6 运输车辆6.1 基本要求6.1.1 车辆技术条件应符合GB7258的规定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车
7、辆维护、检测诊断应符合GB/T183344的规定。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GB18352.3的规定。车辆内饰材料应符合GB8410的规定。6.1.2 车辆应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取得当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6.1.3 车辆应按规定配置出租汽车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消防器材等。6.2 专用设施要求6.2.1 出租汽车标志顶灯应与空车待租标志联运,夜间应有照明。出租汽车标志顶灯应有“TAXT”字样。6.2.2 计价器应我们应符合JJG517的规定;安装位置应方便乘客查看;数字显示清晰;发票打印准确;铅封
8、有效并定期检验;不得私自改装、调整和维修。6.2.3 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应符合JT/T794及其他有关规定。6.2.4 安全防范设施应具备防劫防盗功能,鼓励实现与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联运。6.2.5 刷卡消费设备功能正常、有效。6.2.6 无障碍出租汽车升降机、厢门搭扣等专用装置功能正常,轮椅、拐杖安放空间充足,固定牢靠无松动。6.3车容车貌要求6.3.1 车身外观整洁完好。6.3.2 车前后内外照明灯齐全,功能完好。6.3.3 轮胎盖齐全完好。6.3.4 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洁净明亮、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玻璃刮水器功能完好。6.3.5 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杂物、异味。6.3.6
9、仪表完好。仪表台、后风档窗台不放置与运营无关的物品。6.3.7 遮阳板、化妆镜、顶棚齐全完好。6.3.8 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整洁。6.3.10 行李厢整洁,照明有效,开启装置完好,行李厢内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不少于行李厢的三分之二。6.3.11 按规定张贴和涂装广告,不遮挡服务标识,车厢视频设备可按乘客意愿开关。6.4 服务标志要求6.4.1 车身颜色及喷涂式样应符合当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规定。6.4.2 空车待租标志暂停运营标志和电召服务标志应大小适宜、显示明亮、字迹清楚。6.4.3 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简称、价格标准、服务监督电话和乘客须知信息等,应在车厢内外显著位置明示。6.
10、4.4 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卡(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强制保险标志、车船使用税缴讫证、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等,按规定要求携带、摆放、粘贴。6.4.5 无障碍出租汽车应设有专用标志。7 服务站点7.1 宜在客流量大的交通集散地、公共场所服务地设置出租汽车服务站点。在商业、医院、活动中心和密集的居民社区内宜设有列式或者港湾式、岛式的乘客候车站台。7.2 设置车辆停靠区、载客区、候车区等。7.3 平面布局便于有序排队乘车与车辆停放。7.4 设置统一式样的文字标志、导向标志。标志设置应明显清晰,宜有中英文。标志应符合GB/T10001.1的有关规定。7.5 不得擅自关闭服务站点或改变其用途
11、。8 服务人员要求8.1 驾驶员业务素质与培训8.1.1 经过从业资格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件。8.1.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运营服务规范。8.1.3 熟知运营区域的交通地理、地方特色等知识。8.1.4 掌握基本的机动车维修知识。8.1.5 掌握基本的医疗急救知识。8.1.6 尊重乘客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8.2 驾驶员服务仪容8.2.1 精神饱满、举止文明、礼貌待客。8.2.2 按规定着装,正确佩带服务标志。8.2.3 运营前和运营过程中忌食有异味的食物。8.3 驾驶员服务用语和言行举止8.3.1 提倡使用普通话。可根据乘客需求,使用地方方言或外语。8.3.2 服务用语应规范准确,文明礼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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