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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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文件精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338号)的具体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到2015年,全省力争建立完善的绿色建筑政策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产业支撑体系、科技创新体系,基本形成完备的绿色建筑发展推广机制;建立完善的省级能耗监测平台,对国家机关、大型公共建筑等典型建筑能耗进行实时监测;全省20%以上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鼓励设市城市、县(区)
2、规划和建设绿色生态城区(镇)。第二条 2014年10月1日起,以规划审批文件时间为准,下列建设项目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一)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 (三)新建建筑面积地上部分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建筑面积为准);(四)绿色生态城区、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示范性项目。第三条 因地制宜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在攀枝花、凉山、甘孜、阿坝等太阳能丰富的地区应大力推进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在成都、绵阳、德阳等夏热冬冷地
3、区应优先采用地源、水源等可再生能源系统;农村地区应积极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能。 第四条 加强公共建筑的节能检测和验收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对公共建筑的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节能工程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公共建筑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能效测评和标识。第五条 建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体系,大力发展绿色环保建材产业。在各类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按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建筑必须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推动建筑工业化,逐步实现建筑预制构配件、部品的工厂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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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 绿色 建筑 发展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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