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建设试点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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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司发201519号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湖南省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为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把握基本原则(一)重要意义公共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法律服务需求的现实需要,是有效整合司法行政各类法律服务资源的有效载体,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参与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
2、设的生动实践,对于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提升司法行政系统形象意义重大。立足于全省法律服务需求和供给资源分布的实际,建设好市、县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是整个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因此开展以市、县两级为重点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能够通过路径探索,有效积累建设经验,形成切合实际、可资借鉴的试点成果,从而为全面推进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奠定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尤其是试点工作要把握好以下原则:1.便民利民。立足服务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眼于人民群众更方便、更便捷的获得基本法律服务,前移服务阵地,优化服务环境,努力把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打造成了解民情的窗口
3、、解决民忧的载体、造福民众的平台。2.资源整合。坚持统筹兼顾和“一盘棋”思想,整合司法行政内部资源,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确保群众能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享受到“功能全、服务广、一站式”的基本法律服务。3.因地制宜。注重分类指导,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用房建设等具体情况,合理设计建设方案,科学设置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功能区域;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服务工作实际,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4.制度创新。发扬和尊重基层首创精神,认真研究总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经验做法,努力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建设上、运行管理长效机制创设上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标杆工程、示范
4、精品。二、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2015年,省司法厅确定的33个试点单位(名单附后)要建成规范标准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并投入使用。鼓励未列入试点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按照省司法厅制定的规范标准,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成符合标准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要立足为人民群众提供广泛、便利、快捷的基本法律服务,在临街的司法行政办公大楼或其他建筑的一楼,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要按照规定设计、制定、安装标牌、标识,做到全省规范统一;要按照标准安排或设置基本功能区域、配套设施和人员岗位等,确保实体平台能够有效整合现有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职能及法律服务资源,满足“基
5、本服务内容”的需要。 (二)完善便民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制度机制。建立完善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和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之间有机协调的工作机制。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公开制等服务制度,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运行管理机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与网络平台联动机制。 (三)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大力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确保城乡居民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领域等方面的法律服务需求逐步得到有效满足。探索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评价机制,开展服务质量评
6、查、服务质量检查公布、服务质量跟踪检查等,促进区域内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诚信执业。 三、坚持标准,扎实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任务重、时间紧,为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必须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推进。(一)动员部署阶段(34月)。认真组织学习省司法厅印发的湖南省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标准和湖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形象标识基本规范等文件精神。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试点工作情况,争取重视支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支持试点工作的舆论氛围。各试点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510月)。各试点单位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方案、平面设计图和效果图
7、,要经市州司法局审核后再组织实施。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已建成和现有场所具备条件的试点单位力争8月底前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并投入使用。2015年12月底前33个试点单位全部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前)。各试点单位要在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后,及时进行总结,并向市州司法局和省司法厅提交书面报告。省司法厅依据相关标准,对试点工作组织考核验收。 四、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一把手”负总责,要亲自统筹协调,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并强化工作举措,明确进度安排,切实加以推进。要争取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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