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与瓦斯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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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与瓦斯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三条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前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解读】 本条规定了区域预测一般要求、预测结果分类、预测时间和范围的划分。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可以大到矿区、煤田,甚至更在的范围。本规定的区域预测只就井田范围内而言。 一、区域预测一般要求突出矿井应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预测结果分类1、突出危险区;2、
2、无突出危险区;3、末预测区为突出危险区。三、区域预测时间和范围划分水平、采区开拓前的预测;水平、采区开拓后的预测。第三十四条 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解读】 本条规定了区域预测范围的划定的权限区域预测范围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根据本单位矿井的实际情况进行划定。第三十五条 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解读】 本条规定了开拓前预测的依据和预测
3、的作用。 一、开拓前预测依据 1、实测煤层瓦斯参数; 2、地质资料、上下水平及邻近煤层的实际资料。 二、预测的作用1、指导新水平、采区设计; 2、指导新水平、新采区开拓时揭煤防突工作。第三十六条 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解读】 规定开拓后区域预测的依据和预测的作用一、开拓后区域预测依据实测煤层瓦斯参数、地质勘探资料、上下水平及邻近区域煤层的生产实际资料。二、预测的作用 1、指导工作面设计;2、指导采掘生产作业防突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已确切掌握煤
4、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解读】 本条规定了区域预测实施条件和权限、预测结果确定的权限。一、区域预测实施的条件和权限 1、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规律、并有可靠预测资料的由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2、对突出规律尚不明显,预测资料不可靠的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由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3、以上工作由煤矿企业负责人负责组织。 二、区域预测结果的确认 区域预测结果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确定。第三十八条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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