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巷道施工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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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掘进巷道施工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一、安全制度 (一)交接班制度 1、上下班之间必须实行现场交接制度,主交接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及当班的处理情况。2、跟班矿长出井后要完善交接记录。3、上一班的交接情况要保证下一班正常工作2小时以上,否则上一班的跟班人员要负一定的责任。4、不进行交接工作而盲目安排工作造成后果的交接班责任人要负责全权责任。5、当班能处理的隐患不得故意拖在下一班处理,否则按违章违纪处理。6、不按时填写交接记录的按旷工处理。交接班时要交接清处工作面的进展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和未处理完的安全隐患。6、交接记录必须负责它的真实性,不得造假,一经发现罚款50-100元/次。7、当班工程质量不合格
2、的不得交班,否则由当班跟班人员负责。8、上一班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下一班不得接班,否则后果由接班人员负责。(二)敲帮问顶制度掘 进工作面敲帮问顶由当班跟班安全员、作业地点的临时负责人负责施工地点及退后安全路线上的敲帮问顶,作业地点作业前必须先处理碛头的危岩松渣,打紧作业地点的支护,认真进行背帮接顶。(三)巷道维修制度 1、为了确保井下主要巷道能正常运输、通风、管道电缆的敷设,行人安全,必须安排专职人员对主要巷道进行维修; 2、专职维修人员直接由矿长指挥,服从矿长的安排调动; 3、维修人员必须带齐工具,选好维修巷道所用的材料。 4、井巷专职维修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按时参加班前会,不按时参加班前会的维
3、修人员不准入井上班。 5、井巷维修人员的基本职责范围: 保证井巷清洁卫生,安全整洁,无杂物,水沟畅通; 看见电缆掉道(入沟)要随时悬挂好; 认真对主要巷道(总进风管、总回风巷道、提升巷、人行下山、采区运输巷、采区回风巷)进行敲帮问顶,及时处理悬渣危石,及时进行支护、架道等。 6、保证已掘巷道及工队交付使用的工程能正常运行。 7、井巷维修的原则,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人员不准里边工作或休息。 8、平巷可以采取分段进行,但每一段必须有安全出口。 9、斜巷不能分段进行维修。(四)通风、瓦斯管理制度1、掘进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2、进风必须保证适宜的温度,在
4、2以上。3、掘进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4、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5、风量计算:(1)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2)按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6、对掘进工作面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7、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8、加强主要风门和通风设施、盲巷、临时停工地点的管理,不得随意打开密闭墙。9、掘进工作面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
5、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局扇前)装设甲烷断电仪。10、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11、必须随掘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联络巷道。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12、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13、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14、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
6、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不得低于0.15M/S。(3)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3米。(4)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5)严禁使用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6)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7)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
7、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15、瓦斯防治 (1)掘进回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超过1%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2)掘进工作面进风中瓦斯和二氧化碳超过0.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4)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5)掘进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
8、%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6)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7) 掘进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8)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规定时,方可开启。(9)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9、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10)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11)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12)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13)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14)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
10、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15)井巷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16)所有掘进工作面都应检查瓦斯,不得空班漏检。(17)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不得少于3次。(18)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
11、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五)机电设备管理制度1、井下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具有MA标志,无MA标志的电器设备不得入井使用和安装。2、井下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完善三大保护和三专两闭锁设施,井下电器做到三无(无鸡子、羊尾巴、明接头)、四有(有过流和漏利民保护装置、有螺丝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档板、有接地装置)、两齐(电缆悬挂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三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三坚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的规定。3、井下电器设备不得带电进行检修和搬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谁停电谁送电,同时悬挂停电牌。
12、安装和检修电器设备时不得破坏设备的防爆面。不得随意减少和改动设备的配件。电工检修电器时必须用同等级的验电笔验电。电器设备不得带电开盖。4、井下电器设备必须制定定期检修时间,进行设备定期检修并作好检修记录。新设备要进行调试试运行并作好记录。所安装的电器设备要避免矿车碰撞和顶棚渣石的撞击,要便于人员操作。有淋水的地方要有防水措施。井下电器设备要做到防尘防水防潮。要定期进行设备的粉尘清除和除湿,以增加电器设备的安全性。5、井下电工必须认真进行电器日常巡回运行情况检查和电器设备的失爆检修同时要认真作好记录。各作业地点的电器设备必须要有备用的,保证井下各作业地点正常运行。局扇和相关的控制设备要安装在进风
13、巷道中,离回风口不得低于10米。局扇要加高垫底,防治吸入巷道中的杂物。6、井下电器设备安装时要有安全防护措施,避开淋水顶板破碎的地方,垮越巷道时要有特殊的保护措施。电缆线的悬挂高度要符合规定。电缆线要分电压级别和类型用途分别悬挂。对破口的电缆线要采取措施及时进行处理。电缆线与水管和风管同侧悬挂时电缆线必须悬挂在风管和水管的上方。7、每天进行低压电器的调闸试验并作好记录。8、建立井下电器设备的台账。完善井下电器设备的网络系统示意图。(六)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掘进巷道工程质量的好与否直接关系到巷道掘进作业地点人员的安全,是搞好掘进巷道安全的保证。掘进巷道工程质量由当班跟班人员负责验收,实行谁验收谁负责
14、,不合格的工程必须及时返工直到合格为止。当班跟班人员必须对当班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凡井下第二班接班时必须检查上一班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当班不得接班,下一班接后要对上一班的工程质量负责。下一班返上一班的工程的工资由上一班的跟班人员负责。(七)安全监控管理制度1、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具备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功能。2、必须保持电缆完好,插头接插可靠,不准随意关停监控系统,若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工作,不得自行拆除设备。3、甲烷传感器、风速传 感器、开停传感器、负压传感器的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不准自作主张随意拆除传感器,采(掘)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必须随采掘工作面的推进而移动。4、指定专人对
15、系统进行巡查和维护记录,防止甲烷传感器的气窗、负压传感器气管发生堵塞,通信电缆接头牢固可靠,风速传感器方向不正确,开停传感器出现松动等现象。从而保持系统正常运行,避免出现误 差,同时 应按照瓦斯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瓦检员检查出的结果与甲烷传感器监测的数据当班及时对照,当二者数据差值超过0.1%时,必须查明原因,以所读数大者为依据,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和调校。5、当井下瓦斯浓度超限,开停传感器监控的设备停止运传 ,主要风门开启时,必须停止作业,进行处理,或报告生产矿长和技术负责人进行处理。二、安全技术措施(一)爆破安全措施1、 井下爆炸材料临时存放安全管理电雷管、炸药必须分厢加锁,电雷管进行编号
16、登记,发爆器和放炮把手专人管理,不得随便乱放乱丢。每个炸药厢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6公斤,电雷管不得超过20发。炸药厢不得用铁质材料制作,只能用木板制作炸药厢。炸药厢要放在支护、顶板完好避开电器设备、淋水的地方。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2、 爆炸材料运输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3)运送炸药或电雷管时用专用木厢装运。(4)装有爆炸材料的木厢,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用其他人员进行运送。(5)交接班、
17、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6)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电器设备附近或其他巷道内。(7)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8)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9)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10)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3、 井下爆破(1) 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2)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
18、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4、 爆破作业时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5、 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6、爆炸材料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7、井下煤岩巷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三号)和煤矿许用电雷管。8、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掘进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9、采掘工作面不得采用反向起爆,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10、掘进工作面遇全岩巷时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11、爆破工必须把
19、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12、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13、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
20、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14、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15、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16、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要求:
21、 17、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4)爆破前必须洒水。18、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3)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
22、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19、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20、爆破前,必须加强对电器设备、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21、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22、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1)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
23、管、金属网、钢丝绳、等导电体相接触。(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4)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23、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直线150米转弯巷道75米以外。24、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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