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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信用社借款合同范本信用社借款合同范本1贷款方:中国_银行_分(支)行(或信用社);法定代表人:_职务:_地址:_邮码:_电话:_借款方:_(单位或个人);法定代表人:_职务:_地址:_邮码:_电话:_保证方: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地址:_邮码:_电话:_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由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第一条贷款种类其次条借款用途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元整。第四条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_,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1.借款时间共年零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
2、日止。2.借款分期如下:贷款期限贷款时间贷款金额第一期_年_月_底前元其次期_年_月_底前元第三期_年_月_底前元3.还款分期如下:归还期限归还时间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利率第一期年月底前元其次期年月底前元第三期年月底前元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1.还款资金来源:_2.还款方式:_第七条保证条款1.借款方用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借款方。2.借款方必需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运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3.借款方必需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检查、监督贷款的运用状况,了解借款
3、方的安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状况。借款方应供应有关的安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5.有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第八条约定条款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的确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外,应优先偿还贷载。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行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担当违约责任。第九条违约责任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运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运用
4、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3.借款方运用借款造成损失奢侈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干脆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峻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1.贷款方未按期供应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2.银行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奢侈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峻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合同变更或解除。1.本合同非
5、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状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2.当事人一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刚好采纳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份,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贷款方:_(公章)代表人:_日期:_借款方:_(公章)代表人:_日期:_银行帐户
6、:_保证方:_(公章)代表人:_日期:_银行帐户:_信用社借款合同范本2借款人:_居处地:_法定代表人:_贷款人(牵头社):_居处地:_法定代表人:_贷款人(成员社):_居处地:_法定代表人:_贷款人(成员社):_居处地:_法定代表人:_贷款人(成员社):_居处地:_法定代表人:_贷款人(成员社):_居处地:_法定代表人:_借款人因扩大生产经营须要,向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社团申请短期流淌资金贷款,由保证人供应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方法(试行)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第一条 定义和说明本合同中,
7、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条文另有约定,合同中的词语根据下列含义进行说明:1.1 “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纳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同),根据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供应的贷款。1.2 “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与,共同协商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1.3 “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托付负责贷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与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1.4 “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1.5 “贷款担当比例”指牵头社和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8、1.6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其次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2.2 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牵头社和其他贷款人供应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精确。2.3 本合同签订之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2.4 为履行本合同须要,在牵头社开立特地帐户。2.5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用途运用借款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2.6 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牵头社开立的帐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牵头社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帐户主动划收。第三条 贷款的金额、用途和期限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供应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依据“
9、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各贷款人的承诺金额如下:贷款人 承诺金额_县_a农村信用合作社_万元_县_b农村信用合作社_万元_县_c农村信用合作社_万元_县_d农村信用合作社_万元_县_e农村信用合作社_万元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变更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个月,自 _年_月_日起至_ 年_月_日止。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3.5 借据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样的,以本合同为准。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月息_。4.2
10、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4.3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依规定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第五条 贷款发放5.1 贷款人应当根据各自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第5.4条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5.2 成员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别与借款人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5.3 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依据本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的特地帐户。5.4 牵头社和各成员社发放的款项,均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营业终了前将款项划拨到帐。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6.1 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
11、用途提取和运用借款;6.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6.3 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6.4 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运用状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6.5 主动协作贷款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贷款人供应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6.6 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供应材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负责;6.7 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务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马上归还借款本息。6.8 对贷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6.9 如进
12、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6.10 变更居处、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6.11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急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马上书面通知贷款人。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7.1 要求借款人供应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7.2 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借款
13、人帐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全部其他应付费用;7.3 对借款人躲避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峻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7.4 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供应借款,因借款人缘由造成拖延的除外;7.5 对借款人供应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状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还款:8.1 借款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刚好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8.2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在到期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及担保人同意接着担保的书面看法,经过社团会议确定同意,由社团全部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接着执行。8.3 贷款本息收回时,由牵头社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担当比例划付到各成员社。8.4 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社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牵头社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担当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社。8.5 贷款逾期和未根据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运用计收的罚息,由牵头社根据规定统一向借款人收取。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