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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劳动法规 劳动法规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酬劳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支配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
2、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须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别缘由须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难、事故或者因其他缘由,威逼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平安,须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需刚好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3、位应当根据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酬劳: (一)支配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一百零一分之一一百零一零一五十的工资酬劳; (二)休息日支配劳动者工作又不能支配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一百零一分之二一百零一的工资酬劳; (三)法定休假日支配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一百零一分之三一百零一的工资酬劳。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安排应当遵循按劳安排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
4、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安排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详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
5、当依法支付工资。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爱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别劳动爱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支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支配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支配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支配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支配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
6、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支配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支配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三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状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三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实力相适应。 第七十三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根据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需依法参与社会保险,缴纳社会
7、保险费。 第七十三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需按时足额支付。 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马上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需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实行欺诈、威逼等手段订
8、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假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旧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爱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酬劳;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其次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肯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
9、意持续劳动合同的,假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次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其次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隐私的有关事项。 其次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其次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样,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其次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峻失职,假公济私,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
10、究刑事责任的。 其次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其次十七条 用人单位面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峻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看法,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1、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其次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其次十四条、其次十六条、其次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赐予经济补偿。 其次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其次十六条、其次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丢失或者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看法。假如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
12、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赐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酬劳或者供应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
13、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三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三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依据合法、公正、刚好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
14、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干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当。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行为 原则有 1、亲自履行原则; 2、权利义务统一原则; 3、全面履行原则; 4、协作履行原则。 行为有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不履行和单方不履行。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有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或废止; 2、用人单位转产或调整、变更
15、生产任务; 3、用人单位严峻亏损或发生自然灾难,的确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5、法律允许的其它状况。 程序有 1、刚好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 2、按期作出答复; 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双方自愿; 2、同等协商; 3、不得损害一方利益。终止合同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留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开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状况。 7 第12页 共12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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