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道德权利是否可能——当代政治哲学有关公民不服从基本问题之争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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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扛苏杜会科学 2007年第J期公民的道德权利是否可能?当代政治哲学有关公民不服从基本问题之争论刘雪梅内容提要 宪政民主制度下的公民不服从是当代政治哲学讨论的热点问题。讨论立足于三个问题:公民不服从问题的产生;它在实践中的具体特征;它是不是一项道德权利。现有民主制度的缺陷是套民不服从的理论根源。非暴力和自愿接受惩罚是它的两个重要特征。罗尔斯从契约论出发主张公民不服从是公民向公共论坛提起申诉的一种道德权利。而法律实证主义者拉兹则主张,在他所说的自由国家里不存在滞自一般政治参与权的公民不服从的权利,不服从只是一种特殊的政治参与。公民不服从可以引起社会的广泛思考,促进政治制度的变革。关键词 公民不服从
2、非暴力 道德权利 罗尔斯 法律实证主义刘雪梅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 210093公民不服从(eivil disobedience)的问题由来已久,从希腊戏剧的安提戈涅、柏拉图的申辩篇开始,人们就一直在探讨政治权威和服从义务之间的冲突。尤其是20世纪后半叶,英美国家出现了关于公民不服从的一些著名案例例如黑人民权运动、反对种族歧视和越南战争等。所有这些事例引发了人们对于不服从问题的广泛讨论和研究。与普通的违法行为不同,公民不服从是出于正义动机、带有政治诉求的政治行动。它尤其需要人们在理论和实践上做出具体的探讨。现有民主制度的缺陷一般认为。公民不服从的问题只在民主制度下产生,或者说,只有在民主制度
3、下公民不服从才是可行的。在纳粹德国等等时代,任何形式的不服从都无异于自杀,也毫无意义。另外它的一个前提是:持异议者反对的只是某条法律或政策对整体的社会基本制度,他们仍持肯定态度。因此,在公民不服从的问题上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它是政治上的持异议者在承认和支持社会总体制度的前提下,因不能赞同当局的某条法律或政策而引发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既非政府所鼓励,也非可以无原则地姑息。只不过由于它被少数派们用来表达异议,故往往赢得政治上的同情和政府的区别对待。然而,问题在于为什么在一个民主社会里,没有通过正当程序来表达异议的声音还能够寻求它的正当性呢?是什么造就了公民不服从的问题呢?答案正在于民主制度本身。当
4、代无政府主义的代表罗伯特沃尔夫(Robert Paul worn3认为,从有组织的人类社会产一44万方数据生以来,公民身上就产生了两种义务的冲突一是服从政治权威的义务,另一是服从自身道德判断的个人自主的义务。在他看来,民主是鹪决这个冲突的唯一有希望的方案Il】。虽然沃尔夫是从解央两种义务之冲突的视角来看待民主问题。但是,何种政府形式才能更好地体现每一个人的意志,确实是人类一直以来的课题。以全体无异议为追求目标的民主制。是迄今最佳的政府形式。如果条件允许,人们当然希望能像古希腊城邦那样,采用直接民主制。每一条法律或政策的颁布和实施经由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同意,于是,对法律或政令的服从变成了对自身意志
5、的服从。就像卢梭所说的“服从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可是,由于直接民主制的种种弊端现代社会普遍采用的是以多数统治规则为核心原则的代议制。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沃尔夫所盼望的能调和个人自主与政治权威之内在矛盾的全体一致。并不能在以多数统治规则为指导方针的代议民主制中得到实现。也正因为此,沃尔夫才对任何政府形式不抱有希望,走向丁无政府主义立场。这里且不谈沃尔夫的偏颇之处,不能顾及少数派的意见的确是现有民主制度的一大缺陷。当然少数派们并非不能推翻他们所不赞成的已成结果的政策,他们还是可以利用民主游戏的规则来说服大多数人,让他们在下一次投票时改变主意。然而,很多政治上的少数派也是现实中的弱势群体,而多数
6、派尤其是当权者们更容易利用大多数人的游戏进行游说和定夺。很多时候,少数派必须面对不能通过正常渠道来申诉的现实。尽管如此,这也不能成为轻易抛弃多数统治规则的理由。在没有找到一个可以替代它的更好方案之前,人们必须尊重它。为了支持这个规则,人们对于它所通过的法律均有服从的义务,在某些情况下甚至需要服从非正义的法律。可是,无论如何,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这个服J,A多数统治规则的义务并不是绝对的。因为这个规则的固有缺陷注定了:如果不能提醒多数派注意就总有人在这场民主游戏中失利,甚至一直失利下去。因此,以多数统治规则为核心机制的现有民主制度的缺陷,是公民不服从的一个理论根源。不过,仅凭此还不能为它寻求政治上
7、的特殊对待,对它必须作出限制。就像彼得辛格所说的。多数统治规则具有相当的道德分量在今天的民主国家中,公民不服从不是那么容易得到辩护目。公民不服从的具体语境哲学研究不是所有的不服从都能归为公民不服从,也不是所有的公民不服从都能获得宽容和谅解。公民不服从要想得到辩护,还必须在实践中具备具体的特征,或者说,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限制。先对公民不服从与革命不服从及良心拒绝作一区分。革命不服从是为了直接或间接地促成政府的更迭或宪法的改变并往往伴随着军事行动和其他抵抗形式。公民不服从则与它截然不同。持异议者虽不赞成某条法令的颁布。但却接受这个社会的宪法、基本原则和制度。良心拒绝是一种私人的行动,它不一定要
8、进人公共领域、诉诸公共论坛,也不必通过公开行动的方式进行。拒绝者之所以不服从,乃是为了避免在道德上犯错误,而不是想促成某种政治后果。公民不服从却无论如何都是一种改变公共政策的尝试。由此可见,公民不服从是一个公开的、出于政治动机的、旨在促使某条法律或政策之改变的、故意的违法行为。这里的政治动机虽然受政治原则的指导,有一定的政治目的,但它纯粹是出于个人的道德良知,建立在个人的道德判断之上。从此意义上说它是一个合乎道德的动机。除此之外,公民不服从还必须具备两个重要的特征:在客观上。应当使用非暴力的方式;在主观上,当事人应当自愿接受惩罚。非暴力之于公民不服从的意义非常明显。由于持异议者并不反对整体的制
9、度只是希望通过公共论坛纠正某个非正义因此。为了维护稳定和表达抗议行动的真诚对暴力方式的遏制显得十分有必要。罗尔斯、贝多(Hugo Bedau)和柯亨(Carl Cohen)等相当一部分学者指出。非暴力应当被严格地包括在公民不服从的概念里m。理由有三个;tj-面。一是,它直接与伤害这个问题有关。纠正非正义的呼吁必须以不伤及他人和公共利益为前提,否则适得其反。一个原本正义的动机r为了纠正一个非正义)应当避免引起一个非正义的后果(有伤害产生)。二是,暴力和侮辱性言语的使用有可能危及未来的合作。破坏持异议者与其他公民包括当权者友好台作的前景。三是,必须禁用暴力手段也是自然责任理论的要求。诸如不伤害他人
10、、互相帮助、互相尊重、维护公共利益等均是康德和罗尔斯所强调的与人身相联系的自然责任。在罗尔斯那里。促进一个最正义社会的45万方数据扛苏杜会科学自然责任固然重要,但是,采取和平的方式进行抗议更是寻求正义之自然责任的一个基本要求。然而,杜绝使用暴力能否在任何情况下成为公民不服从的个必备要件呢?不少学者主张:尽管非暴力的方式如此重要,它却不是公民不服从的绝对特征。拉兹(Joseph Raz)、辛格(PeterSinger)、沃尔夫(Robert Paul WoIr0等人认为:在某些极端条件下,为了更快地结束一个更大的暴力,以迅速制止此恶所造成的伤害。人们不能绝对地排除在适当的方式上使用暴力。“如果不
11、加鉴别地谴责一切属于暴力这个一般标题下的东西,那就会遮蔽”住人们应当做出的某些区别H。但是,别忘了公民不服从的背景条件是一个宪政民主制的社会。在拥有诸多上诉渠道的民主制度下,尚不致采用暴力手段这一相当不理智的做法。不服从本身就已经打破了正常的民主规则,如果还有暴力方式惊现其中,那将严重破坏人们对于民主制度的信念,作为社会秩序之根本的法律程序的权威性也将受到影响,那时将引起对所有人来说才是真正不幸的后果。因此,非暴力是一个不能跨越的底线,拉兹等人在此之上的看法还不具有完全的说服力。除此之外,抗议者为了表达他们的真诚、其行动的正义性,非但应当恪守非暴力的底线,而且应当自愿接受惩罚。惟此才能反映出其
12、目的的真诚和对民主法治原则的尊重。毕竟任何违反规则的人都必须为他们行为的后果负责,不论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而且,往往也是检验抗议者之动机是否纯粹和正义的关键考量。因此,自愿接受惩罚和非暴力一起,都是公民不服从的两个不可缺少的要件,也是对它的必要限定。罗尔斯:提起申诉的道德权利如何在理论上界定公民不服从?显然这是一个违法行为,可是在某些情境下,它却又是正当的、甚至是道德上必须履行的。这就明显包含了一个悖论。解决这个悖论似乎可行的方法是:承认公民享有某些法律以外的权利,即道德权利,而公民不服从就是这样一种法律之外的道德权利。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为大多数,其中突出的代表是罗尔斯和德沃金。与德沃金不同的是
13、。罗尔斯并没有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论证这项权利,而是从契约理论中寻找它的正当性。他认为,契约理论为现代社会的诸多政治思想(包括政治义2007年第J期务理论)75至伦理思想提供了合理的依据m。公民不服从的道德基础正是在于契约理论。它作为一项道德权利的合法性早在原始境况(o五百nal position)中就被各方以假设契约的方式确立了下来。原始境况类似于传统契约学说中的自然状态,它体现了契约理论的基本思想。罗尔斯利用它做了一个思想实验。在原始境况中,理性的各方在不知道他人和自己具体特征的情形下,运用反恩平衡的技术,就未来社会的主要制度也即基本结构(政治体制、经济组织方式、教育和医护体系等)达成了协
14、议。这协议的目标是寻求未来社会在“分派和确保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的公正性,而非霍布斯的追求和平或洛克的保障自然权利。原始境况巾道德商议的主题是找出可以评价基本结构的正义标准。而这个正义标准借助原始境况这一契约主义的思想实验,被证明是两条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差别原则和机会之公正平等原则。正是它们证成了社会的基本结构,换言之,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公正与否,就看其是否符合两条正义原则。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契约理论之所以能够为公民不服从以及诸多政治理论提供一种道义基础,乃是由于它合理保障了理性各方经过商讨之后所达成的道德共识。原始境况中的共识是:两条正义原则将指导未来社会的制度安排,并指导对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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