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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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一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背景与情况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不论是委托施工部门承建还是自建,除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一般是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某些公司、企业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和某种目的,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投入使用,仍以各种理由或有意延长试产期而不按有关规定,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入帐,其结果是资产反映不实,应计提折旧而未计提形成虚增利润。、相关法规规定1、财政部财建2002394 号颁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
2、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规定: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2、
3、 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3、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第 15 条规定: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第 16 条规定: “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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