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冶炼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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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冶炼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1、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违反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九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
2、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3、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违反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处罚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4、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3、违法行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违反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5、,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4、违法行为: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违反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
6、令)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
7、格,上岗作业的。6、违法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7、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第十二第一款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第十三条第二款
8、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8、违法行为: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
9、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9、违法行为: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违反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40号令)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 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
10、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10、违法行为: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
11、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1、违法行为: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违反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
13、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
14、生。第十六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12、违法
15、行为:未对CO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空气呼吸器、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13、违法行为:未为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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