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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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有效提高信贷档案资料利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信贷管理部门是本辖区信贷档案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本辖区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修订、执行情况的检查,农村信用社及县级联社营业部是信贷档案的保管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保管等工作。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及县级联社营业部可根据人员情况,确定一名专(兼)职信贷档案管理员,负责对信贷档案资料的整理、立卷、管理及归档。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的管
2、理模式。对与其发生信贷业务的所有客户均要建立信贷档案。第二章 信贷档案的内容 第五条 信贷档案是记载每笔信贷业务从受理、调查、审批、发放、收回各流程的系统记录及具有史料价值及查考利用价值的信贷经营管理专业技术资料,是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开展信贷业务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六条 信贷档案的内容指在业务发生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其载体包括文字、图片、光盘、声像、密码等。涵盖农村信用社每笔信贷业务从发生到审查、审批、发放、收回全过程的资料及反映借款人经营、财务和担保情况的资料。第三章 信贷档案的立卷第七条 信贷业务发放后,信贷员应对其收集的资料按档案编目(详见附件2)填写一式二份信贷档案
3、资料移交清单(自行设计),连同信贷档案资料移交专(兼)职信贷档案管理员。专(兼)职信贷档案管理员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对移交的每笔信贷档案资料必须按照清单逐份核实,发现缺页或少份的,应要求信贷员及时补齐,因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的,由信贷员在清单上注明缺失原因。经审查符合立卷条件后,信贷档案管理员和信贷员同时在信贷档案资料移交清单上签字,一份由信贷经办人员保管,一份纳入信贷档案管理,并由专(兼)职信贷档案管理员负责立卷。第八条 信贷档案的立卷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 信贷档案资料按每笔信贷业务的操作流程要求从申请到审查、审批,再到合同及附件的预订顺序排列。(二)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对每个客户的案卷要
4、根据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案卷号。(三) 案卷要按资料名称、资料件数、页数、所在页码等格式填写卷内目录。(四) 卷内每件资料要在首页编写资料顺序号,在每张上编写页码。(五) 建立信贷档案案卷封面。封面应载明经办人员、客户名称、信贷品种、合同生效与到期日、案卷号、卷内件数等基本内容。(六) 立卷后,对信贷业务发放至本息全部收回期间的后续资料,信贷档案管理员应随时进行补充和登记。第四章 信贷档案的保管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根据业务流程实行分段管理。信贷业务发放之前的档案资料由信贷员收集、管理,发放之后10个工作日交专(兼)职档案管理员统一立卷、集中保管;贷款本息结清之前发生的后续档案资料由信贷
5、员收集,专(兼)职信贷档案管理员组织归卷;贷款本息结清后交档案室归档管理。第十条 建立信贷档案登记制度,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和档案室要分别设立登记簿,对保管的每笔信贷档案按案卷号、客户名称等内容进行记载,作为事后调阅的索检工具。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要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档案库房要配备防潮、防尘、防虫、防火设备,确保信贷档案的安全。第十二条 对担保贷款中取得的权利凭证或他项权利证书要纳入表外 “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会计科目核算,实物交信用社出纳入库保管,信贷档案中保存保管凭证、抵质押权利证明和办理抵押登记证明资料的复印件。第五章 信贷档案的移交、调阅和检查第十三条 建立信贷档案移交制度。设立信贷档
6、案移交登记簿,由专(兼)职档案管理员于次年3月底以前对贷款本息已结清的信贷档案资料进行清理、装订、登记后,经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签字后交档案室管理。第十四条 建立信贷档案调阅制度。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和档案室要分别建立档案调阅登记薄,记载调阅批准人、调阅人、调阅时间、归还时间等,明确责任划分。第十五条 信贷档案本着为“贷户保密的原则”,不得对外调阅,确需调阅的,须经县级联社主管主任批准,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调阅。第十六条 建立信贷档案的检查制度,县级联社信贷部门要定期检查信贷档案的管理情况,提出书面意见。第六章 信贷档案的销毁第十七条 按照信贷档案的重要程度,确定不同的保管期限,农
7、村信用社对县联社审批发生的信贷业务档案从业务结清日起保存15年,对本身审批发生的信贷业务档案从业务结清日起保存10年(其中、小额农贷档案资料保存5年),对已核销贷款的档案永久保存。第十八条 信贷档案的销毁,由档案保管部门提出申请,稽核部门审查,联社主任批准,办公室销毁。未经批准的,信贷档案不得销毁。第十九条 省联社办事处要定期检查指导各县级联社信贷档案管理情况,对信贷档案管理混乱的,要及时给予纠正,督促整改。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第二十条 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档案不全、损毁、丢失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因档案管理问题造成债权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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