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对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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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对照表 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处罚内容备注 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 营活动 第 三 十 五 条 第一款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销售食用农产品, 无需许可;食品生 产加工小作坊和食 品摊贩等的具体管 理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制定 2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
2、事食品添加 剂生产活动 第 三 十 九 条 第一款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第一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3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 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 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仍为其提供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4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 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 体健康的物质, 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 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第 三 十 四 条
3、第(一)项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第一款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 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公安机关 5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第 三 十 四 条 第(五)项 第 一 百 二
4、十 三 条 第一款第(二)项 6 经营病死、 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 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第 三 十 四 条 第(七)项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第一款第(三)项 7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肉类制品 第 三 十 四 条 第(八)项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第一款第(四)项 8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 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 三 十 四 条 第(十二)项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第一款第(五)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 生产
5、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 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公安机关9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第三十八条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第一款第(六)项 10 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 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 条件的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6、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11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第 四 十 九 条 第一款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第三款 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另 需 依 照 有 关 法 律、法规规定给予 处罚 12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 兽药残 留、生物毒素、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 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 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 三 十 四 条 第(二)项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第一款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7、剂, 并可以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13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 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 品添加剂 第 三 十 四 条 第(三)项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第一款第(二)项 14 生产经营超范围、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食品 第 三 十 四 条 第(四)项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第一款第(三)项 15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
8、变生虫、 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 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 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 三 十 四 条 第(六)项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第一款第(四)项 16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 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 三 十 四 条 第(十)项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第一款第(五)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 款
9、;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17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 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 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 织生产 第七十六条 第八十条 第 八 十 一 条 第四款 第 八 十 二 条 第三款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第一款第(六)项 18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 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 方乳粉 第 八 十 一 条 第五款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第一款第(七)项 19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 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第三十七条 第 四 十 条 第 一款 第 一 百
10、 二 十 四 条 第一款第(八)项 20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 者停止经营 第 六 十 三 条 第五款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第一款第(九)项 21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 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 三 十 四 条 第(十三)项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第二款 22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 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 关产品的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第三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11、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 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 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质量监督部门依 照第一款规定给予 处罚 23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 运输工具等污 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 三 十 四 条 第(九)项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第一款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
12、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24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第 三 十 四 条 第(十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第九十七条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第一款第(二)项 25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第六十九条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第一款第(三)项 26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
13、品添加剂、 食品相 关产品 第 五 十 条 第 一款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条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第一款第(四)项 27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 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 费者造成误导的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28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 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 验 第 五 十 条 第 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
14、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 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29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 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 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第一款第(二)项 30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 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 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 记录制度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三条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第一款第(三)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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