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排水与再生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讨论稿.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排水与再生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讨论稿.doc(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北京市水务局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规划、建设以及相关活动。凡从事以上活动的单位,除应当遵守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排水和再生水规划分为中长期规划和五年规划。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务发展综合规划、水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第四条 规划过程分为规划准备、规划编制和规划审批三个阶段。(一)规划准备阶段应当对公共排水和
2、再生水设施状况、运行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制定规划编制工作大纲。大纲应当明确规划目标、规划原则、指导思想、建设重点、规划组织、计划安排等内容。市级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大纲应当广泛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政府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专家意见后审查确定。中心城以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级排水和再生水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规划编制工作大纲。(二)全市及中心城排水和再生水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中心城以外地区的排水和再生水规划由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编制工作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规划编制工
3、作大纲要求进行。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修改完善后形成规划送审稿。(三)市级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中心城以外区(县)排水和再生水规划编制完成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和管理人员对区(县)排水和再生水规划进行论证,修改完善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五条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年度建设计划应当明确建设项目名称、建设目标、主要内容、工程规模、建设周期、投资来源等内容,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水行
4、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水务建设发展目标,提出审查意见。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区(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市、区(县)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随道路建设的雨水管线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新建、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将进出水水质水量自动监测与中控系统以及污泥无害化处理与利用等设施,作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内容,同时
5、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自动监测和中控系统应当与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联网,实现数据共享。第八条 跨区(县)、跨流域以及中心城范围内的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管理人员、运营单位代表等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已明确运营单位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征求运营单位意见,使其全面了解项目建设过程。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并将建设进度情况按要求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汇总项目建设信息,及时通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管线、泵站等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在移交运行前,应当进行功能性检验。功能性检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运营单位组织进行。第十二条 排水和再生水管线工程投入运行前,运营单位应当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移交协议。移交协议应当包括工程范围、检查结果、功能缺陷及补偿等内容。移交协议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5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