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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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 (编号:2019年第107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雷甸镇(2019)002号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雷甸镇(2019)002号地块。 2、项目用地位置:雷甸镇下高桥村。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文号:浙土字(330521)A2019-0007号。批准时间:2019年11月13日。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3.3674公顷, 其中:征收雷甸镇下高桥村集体土地3.3674公顷。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德清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及加强征地管理
2、的通知(德政发201761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18199号)。三、征地补偿标准:1、本次征地实行统一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序号地类面积(公顷)区片级别补偿标准(万元/公顷)补偿金额(万元)1耕地1.9192一级67.5227.29952园地0.08403交通运输用地0.07534水域水利设施用地0.22445其他土地0.36776建设用地0.69687未利用地034.50合计3.3674227.29952、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按7.5万元/公顷定额包干给被征地村,由村集体按实际补偿到农户。3、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四、征地安置措施: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37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户、山林承包户家庭成员优先参加社会保障。参保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30.13%。2、其他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就业培训五、公告期10个工作日。六、本方案由我局组织实施,特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批准的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特此公告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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