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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类事项外部流程图(办事指南表)权力编码0401002权力名称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实施主体青山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2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第2条;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2条。审批流程受理审核批准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审批条件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审批时限法定时限:无承诺期限:当日办毕需提交的材料一、申请认定归侨身份(一)华侨
2、回国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提交如下材料:1回国定居申请表(拟留件)。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拟留件)。3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二张(拟留件)。4出入境记录及复印件(拟留件)。5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复印件(复印件拟留)。6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证明;或者虽未取得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的证明及前述证明的复印件(拟留件)。7原户籍被注销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可为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复印件或原户籍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复印件拟留)。8. 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拟定居地的稳定生活保障证件及复印件或证明(拟留件)
3、。9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拟定居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证件及复印件或证明,及成员关系证件及复印件或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件”是指拟定居地在武汉市中心城区的,应当提供本人或配偶个人的房产证件;其他地方的,可以提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件或房屋租赁合同。“成员关系证件”是指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拟留)。10拟定居地在农村的,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拟留件);(二)华侨原户籍注销地不在我省,但拟申请在我省定居的;或者华侨在我省内拟定居地非原户籍注销地的,在前款申请材料的基础上,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之一:1与拟定居地居民登记结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或国外有关机关认证
4、的婚姻证明,外文证明需同时附具有相关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文件及前述证件(明)复印件(拟留件)。2符合国家、省相关高层次人才政策的华侨专业人士,由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认定并出具的华侨专业人士证明;可以不提交前款申请材料中的第8、9两项。3因其他特殊情形回国定居的证明材料。二、申请认定侨眷身份1.华侨在省内的眷属,应提交:属定居国外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原件拟退);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身份证件认证书原件(如亲属系持外国护照的外籍华人,应提交护照的复印件及当地护照管理部门或合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护照属实证明文书原件)(拟留件);国内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与国外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或其它可证明其亲
5、属关系的合法证明文件(拟留件);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拟退)。2.归侨在省内的眷属,应提交:关系人原定居国外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或关系人的归侨证原件(拟退件);国内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与国外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或其它可证明其亲属关系的合法证明文件(拟留件);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拟退)。3.同华侨、归侨有5年以上抚养关系,且申请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抚养关系的,应提交:合法的领(收)养证明原件(拟留件);关系人是华侨,提交定居国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身份证件认证书原件(拟留件);关系人是归侨,提交原居住国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关系人的
6、归侨证原件(拟留件);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拟退)。三、港澳同胞回本市定居及其眷属、华人在本市眷属的身份认定,参照执行。四、所有申请人均应提供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颁发证件名称及法律效力武汉市归国华侨证、武汉市归侨华侨(华人)眷属证、武汉市港澳同胞眷属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承办机构:青山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办公地址:武汉市青山区临江大道青山区政府办公楼6楼632室联系电话:027-68860651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1.市长热线:027-123452.区行政投诉中心,投诉电话:027-688651093.本单位监督投诉电话:027-688650654.区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
7、室,投诉电话:027-86848239归侨侨眷身份确认权力运行内部流程权力编码0401002权力名称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办理岗位青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运行程序申报(符合条件的归侨侨眷)受理(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审核(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区侨办)批准(区侨办)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无承诺期限:当日办毕内部监督机构区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 电话:027-86848239侨归侨侨眷身份确认权力行使责任规范实施细则一、青山区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侨办)是此项权力的实施主体,具体工作移交至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理。二、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日完成材料审核,并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三、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负责办理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四、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五、区侨办依据国家、省、市关于归侨侨眷身份确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批准符合条件的申请。六、严格对照公布的外部流程图(办事指南表)的规定进行审核,不得增设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报资料,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七、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