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区申请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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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海区申请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事指南一、 事项名称申请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二、 事项代码(预留,暂时空白)三、 办件类型办件 四、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五、 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六、 审批条件(一)名称:名称须经江海区事务局预先核准通过(名称格式:江门市江海区+培训中心或培训学校)。(二)场地:1.培训中心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
2、距离规定。2.培训中心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不少于400平方米;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3.租赁合同须经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租赁期不少于3年;场地用途不能为厂房或住宅;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楼层不高于5层,培训对象全为小学生的不高于4层。4.租赁合同须附产权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5.须取得用于成人(青少年)培训用途的消防合格证明材料。(三)人员:1.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形式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以及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理事长或董事长
3、一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成员。2.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3.校长:校长只能在一所民办学校任职;要求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专任教师: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少于5人、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培训机构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不低于50%。5.财会人员:要求具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四)资金:培训中心流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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