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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海区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办事指南一、 事项名称申请设立民办学校二、 事项代码(预留,暂时空白)三、 办件类型办件 四、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五、 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六、 审批条件(一)申办者的条件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4.申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1.
2、民办学校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2.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3.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4.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5.学校章程不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6.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民办学校园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七、申请
3、材料(一)申请筹设应提交的材料见附表一。(二)申请正式设立应提交的材料见附表二。八、设置基本要求(一)申请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江海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布局合理,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执行。九、办理流程(一)申请筹设1.申办人提出办学申请,并向区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办公室提交本指南的附表一里所列申办材料。2.职成办对申办者的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人员实地察看,提出评议意见。3. 征求区政府办公室、国士规划环保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财政局以及所在街道的意见。4.提交局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的向申办人书面说
4、明理由。(筹建期不得超过三年,否则须重新申报)以上程序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二)申请正式设立1.申办人向职成办提交本指南的附表二里所列申办材料,提请教育局派出检查验收组验收。2.职成办组织评议小组进行检查验收,提出验收评审意见。3.职成办将评议小组的验收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局班子会议研究。4.符合办学条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的,向申办人书面说明理由。以上程序自受理正式设立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申办人凭办学许可证到公安局刻制公章、到银行开设单位的基本帐户、到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以及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 记证、收费许可证等证件。 注:境外人士担任教育
5、机构负责人的,须依照国家有关的外事规定办理。十、咨询1. 咨询途径:江门市江海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职业与成人教育办公室)3708室,电话:3861617;2. 咨询回复:可即时回复的应即时回复,不能即时回复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回复。十一、办理部门江门市江海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职业与成人教育办公室)3708室,电话:3861617;十二、受理地点:江门市江海区政府机关大院3号楼七楼基础教育股3708室职业与成人教育办公室。十三、办结时限自受理正式设立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十四、审批收费不收费十四、法律救济1. 投诉a)电话投诉:3861907 ,网上投诉: ,投诉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江门市江海区政府大院区教育局办公室3809室。b)投诉回复:能即时答复的,应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投诉人留存的联系方式回复投诉人。 2.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若对上述审批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