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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教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方法教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方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教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化资金运用效益,依据教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山东省教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化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教化系统内部审计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法。其次条教化内部审计是我县教化局内审机构、内审人员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独立监督、评价。二组织和领导第三条教化内部审计机构在教化局局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审工作,对教化局局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教化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第四条教化局局长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并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定期探讨、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刚好审批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看法或审计确定的执行;(三)支持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供应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四)对成果显著的内审人员进行表彰和嘉奖;(五)刚好处理审计惩处事项;(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三
3、机构和人员第五条教化内审机构应根据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专职审计人员。依据工作须要,也可以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第六条教化内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第七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第八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干脆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九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四职责和权限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4、(三)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四)专项教化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运用;(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七)对外投资项目;(八)内部限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九)经济管理和效益状况;(十)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十一)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教化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教化局局长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教化内审机构依据工作须要,经教化局党委会批准,可托付社会中介机构对事项进行审计。第十二条教化内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供应财务收支预、决
5、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四)参与教化局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五)对正在进行的严峻违法违纪、严峻损失奢侈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确定;(六)对可能转移、隐藏、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教化局党委会批准,有权实行短暂封存的措施;(七)参加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八)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
6、财经法纪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赐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奢侈的行为提出订正、处理的看法;对严峻违法违规和造成严峻损失奢侈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第十三条教化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部门内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教化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教化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供应给有关部门。五工作程序第十四条教化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一)依据县教化局的中心任务和上级部门内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和阶段性审计工作安排,报经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别审
7、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涉及有关单位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审计通知书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三)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取得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经证据供应者签证;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觉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看法;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看法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五)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教化局局长审批;(六)内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觉的问题所实行的订正
8、措施及其效果;(七)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六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看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审机构依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指责、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教化局负责人后予以处理:(一)拒绝或拖延供应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六)拒不执行审计确定的;(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违
9、反本实施看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由教化局依据有关规定赐予指责教化或行政处分:(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泄露国家隐私和被审计单位隐私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七附则第十七条本实施方法自201*年9月1日起施行。扩展阅读:浙江省教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浙江省教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浙江省教化系统内部审计(以下简称教化审计)制度,规范教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依据教化部201*年第17号令教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浙江省教化系统的实际状况
10、,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教化审计是教化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独立监督和评价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事业目标。第三条教化系统坚持依法治教、加强管理,应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教化审计工作为教化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化资金运用效益。第四条市、县(区)教化行政部门和省属高校及其他教化事业、企业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方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其次章组织和领导第五条浙江省教化厅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全省教化
11、审计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实施审计。各市、县(区)教化行政部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本地区教化系统审计工作,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审计。各高校及其他教化事业、企业单位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审计。第六条教化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第七条教化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并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完善
12、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定期探讨、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刚好审批年度工作安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看法或审计确定的执行;(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供应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四)对成果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嘉奖;(五)刚好处理审计惩处事项;(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第八条教化行政部门审计机构指导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和下级教化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三)刚好做出工作部署,指导和督
13、促本地区教化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四)组织审计人员参与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化,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五)总结、推广先进阅历,提出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建议;(六)维护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九条高等院校内审机构应对附属单位内审机构履行指导职责。第三章机构和人员第十条各市、县(区)教化行政部门和高等院校必需根据职责分明、科学管理的原则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其他教化事业、企业单位应当配备特地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一条教化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也可以依据工作须要,聘请特约和兼职审计人员。第十二条教化审计机
14、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干脆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参与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化。第四章职责和权限第十六条教化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二)预算执行和决算;(三)预算内、外资金的运用和管理;(四)专项教化资金的筹措、拨付、运用和管理;(五)固定资产的运用和管理
15、;(六)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七)对外投资项目及对校办企业投资项目;(八)内部限制制度的健全、有效;(九)资金的风险与效益;(十)有关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十一)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教化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第十八条教化审计机构依据工作须要,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托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第十九条教化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安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
16、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审查会计报表、凭证、帐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四)参与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五)对发觉的违法违纪、严峻损失奢侈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确定;(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实行短暂封存的措施。(七)参加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其次十条教化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
17、结果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供应给有关部门。第五章工作程序其次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据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订年度审计工作安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其次十二条教化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其次十三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据,并经被审单位签证,编制审计工作底槁。其次十四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看法。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看法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其次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18、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其次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觉的问题所实行的订正措施及其效果。其次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第六章法律责任其次十八条违反本实施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指责、经济处理或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刚好予以处理:(一)拒绝或拖延供应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
19、的;(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六)拒不执行审计确定的;(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次十九条违反本实施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其所在部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赐予指责教化或行政处分:(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泄露国家隐私和被审计单位隐私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实施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教化委员会浙教审(1996)282号文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可以依据实际状况参照本规定执行。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教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方法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运用,教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方法: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2页 共12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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