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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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大力推进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促进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结合珠海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模式及目标】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的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开展企业新型学徒(以下简称学徒)培养。到2020年,全市培养学徒300名左右;从2021年起,每年培养学徒200名左右。第三条【组
2、织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督导全市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市属、区属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区经办机构分别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具体承担申报受理、补贴兑现、监督考核等工作。第四条【申请条件】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核后,可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徒培养:(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徒培养协议;(3) 与学徒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签订培养协
3、议。 第五条【备案资料】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工作,应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报送以下备案材料:(1) 珠海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徒培养备案表;(2) 培养计划和学徒名册;(3) 与培训机构、学徒签订的协议。 第六条【办理程序】市、区经办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规范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形式的,应当场告知备案单位补正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作出说明。市、区经办机构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材料的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列入学徒培养计划。第七条【培养项目】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内容由企业会同培训机构根据岗位需求,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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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 企业 新型 学徒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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