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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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稿)目录1 总则11.1 适用范围11.2 工作原则21.3 事件分类分级3-4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5-61.5 应急预案体系71.5.1 应急预案7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82 组织指挥体系82.1 南宁市层面组织指挥机构82.1.1 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8-92.1.2 南宁市层面专项应急指挥机构92.1.3 南宁市工作机构9-102.1.4 前方指挥部10-112.2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112.2.1 县、乡级领导机构11-122.2.2 县级专项指挥机构122.2.3 县级工作机构122.2.4 现场指挥机构132.3 专家组13-1
2、43 运行机制143.1 风险防控14-153.2 监测与预警163.2.1 监测163.2.2 预警16-193.3 应急处置与救援193.3.1 信息报告19-213.3.2 先期处置21-223.3.3 指挥协调22-233.3.4 处置措施23-26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26-273.3.6 紧急状态283.3.7 应急结束283.4 恢复与重建283.4.1 善后处置28-293.4.2 调查与评估293.4.3 恢复重建30-314 准备与支持314.1 人力资源31-324.2 财力支持32-334.3 物资装备33-344.4 科技支撑34-355 预案管理355.1
3、预案编制35-365.2 预案审批与衔接36-375.3 预案演练375.4 预案评估与修订37-385.5 宣传和培训38-395.6 责任与奖惩39-406 附则407 附件417.1 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图417.2 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427.3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43-457.4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457.5南宁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应急处置流程图467.6南宁市各类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47-587.7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类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58-7831 总则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4、推进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突发事件预案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和信息支撑系统,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1.1 适用范围本预案是南宁市应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
5、,指导全市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适用于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较大和社会影响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南宁市人民政府所设的县级派出机构(管委会、管理局)适用于本预案中县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所涉及的条款。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1.2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为
6、中心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南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符合南宁实际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南宁市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协调全市资源予以支持。事发地党委、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南宁市的政治优
7、势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南宁市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解放军驻邕部队和武警部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南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的作用,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8、。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运用“互联网+”理念和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1.3 事件分类分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
9、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4个级别。具体事件等级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在国务院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之前,以现行有关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
10、的依据。现行尚未制定标准的,南宁市相关部门可以先行制定,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或者自治区确定的部门备案。南宁市各类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7.6。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应对。其中,涉及跨南宁市行政区划的,超出市委、市政府应对能力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请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给予帮助和指导或由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县级行政区
11、域的,由南宁市委、市政府负责应对。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的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市应急管理局代表南宁市人民政府统一响应支援,其他类突发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在相应南宁市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没有明确的其他类突发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由附件7.3 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中对应的牵头部门担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
12、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南宁市委、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南宁市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南宁市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南宁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组织指挥; 二级响应由专项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牵头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一级响应由南宁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南宁市政府领导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四级响应由牵头部门决定。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南宁市层面相应级
13、别应急响应。县级党委、政府响应级别可参照南宁市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响应分级标准参照自治区层面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南宁市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在自治区层面新响应分级标准未颁布前,南宁市层面响应分级标准原则上按如下标准启动响应:(1)发生在单一县(区)、开发区行政区的比较严重的级突发事件时,南宁市启动四级响应。(2)发生在跨两个县(区)、开发区行政区域的比较严重的级突发事件时,南宁市启动三级响应。(3)发生级突发事件时,南宁市启动三级响应。(4)发生级突发事件时,南宁市启动二级响应。(5)发生级突发事件时,南宁市启动一级响应。1.5 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政
14、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南宁市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县、乡镇三级管理。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两大类。1.5.1 应急预案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党委、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
15、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有关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自治组织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见附件7.1。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
16、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执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临时党组织方案,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2 组织指挥体系2.1 南宁市层面组织指挥机构2.1.1 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南宁市行政区域突
17、发事件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各类突发事件全局性风险,统筹协调南宁市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组织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南宁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南宁市人民政府、驻邕部队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南宁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2.1.2 南宁市层面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南宁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宁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导下,承担相关类别突发
18、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南宁市层面不同种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承担办公室职责的牵头部门详见附件7.3。当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南宁市应对某突发事件总指挥部(“某突发事件”指突发事件名称),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1.3 南宁市工作机构市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和专项指挥机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支持;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19、办公室的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南宁市层面应急管理的综合性工作,组织编制南宁市总体应急预案和预案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督促各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2.1.4 前方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启动南宁市应对某突发事件总指挥部后,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前方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各方协同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成员视情可由南宁市委宣传部、南宁市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
20、局、气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林业局、市政和园林局、人防办、解放军驻邕部队、武警部队、南宁机场、南宁铁路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灾害所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同志等担任。前方指挥部决定指挥部重大事项;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情报信息、群众生活、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社会治安、调查评估、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涉外事务、专家支持等工作组。市人民政府决定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一级响应后,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牵头的市工作组,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成员由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和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
21、、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设立前方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离开现场后,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由市应急管理局,其他突发事件由主要牵头部门,牵头前方工作组或前方指挥部继续开展相关工作。南宁市启动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管理局或其他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等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2.2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2.2.1 县、乡级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当地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南宁市人
22、民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负责人由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乡(镇)和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设立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职责。2.2.2 县级专项指挥机构县级应急管理组织领导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相邻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鼓励成立联合指挥机构,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2.2.3 县级工作机构
23、县级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和专项指挥机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支持;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县(区)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的应急管理的综合性工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总体应急预案和预案体系建设规划,指导本地区各部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督促各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2.2.4 现场指挥机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
24、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如已设立前方指挥部,则其作为现场指挥机构。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市应急管理局或其他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等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赴突发事件现场参加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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