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垄断的规制与救济制度的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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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垄断的规制与救济制度的完善 作者简介: 赵庆庆 女 1980年10月诞生 现为厦门高校法学院02级经济法专业探讨生,探讨方向 竞争法摘要:行政垄断阻碍市场竞争的发展,不符合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必需受到规制,受到行政垄断侵害的对象能够获得救济。本文论述了制定反垄断法这个基本法,在其中规定行政垄断,安排行政垄断的执法权力,确立对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有限的司法审查,并说明白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形式、国家赔偿和豁免制度。关键词:行政垄断 规制 救济 反垄断法 司法审查 责任 国家赔偿 豁免建立系统有效的行政垄断的规制与救济制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现有法律的作用并加以完善,一方面依据国情和借鉴国外阅历,
2、在法学理论的指导下不断实践,在制度上有所创新和突破。一、行政垄断与反垄断法立法模式有学者相识到行政垄断规制的特别性,对行政垄断规制的立法模式提出了建议,认为假如突破既有各国家反垄断法成熟的立法体例,把行政垄断行为一部分或重要部分放在反垄断法中进行规范,那么,所制定的反垄断法就会带有深厚的行政法味道,失去“经济法学的核心”的原来面目。相反,假如我们针对行政垄断特地制定相关的行政法,则可以既达到规范行政垄断之目的,又不致使反垄断法成为经济行政法 。还有学者认为,一个部门法尤其是一部法典或特地法律文件所调整的对象应当是同一类或同一种社会关系,因为调整的方法和法律发挥作用的机制是以调整对象为基础的,对
3、不同的社会关系应当实行不同的立法形式进行调整。经济垄断是以限制、阻碍竞争为表现形式的行为,这种行为因侵扰了其他市场主体权利,也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利等。详细地看,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从事垄断行为的市场主体和其他市场主体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抽象地看,因垄断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侵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所以,反垄断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从事垄断活动的经营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也可以说是法律所确认和爱护的同等、公允的市场竞争关系。详细担当调整这一社会关系,将法律规则适用到详细社会生活中的是法律授权执行反垄断法的行政机关(或包括)其他国家机关。但因行政垄断所产
4、生的社会关系则不同。行政垄断因为是政府或其所属部门所为,从表面上看,这一行为和经济垄断一样,都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权利和消费者的权利,但是,因行政垄断是国家行政机关滥用了行政权,明显缺乏法律支持甚至公开违法,所以,这种行为还同时侵扰了宪法关系和行政关系。详细地看,行政机关的垄断行为侵扰的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行政机关和经营者及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抽象地看,行政垄断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从事行政垄断的行政机关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宪法和法律所爱护的竞争关系。不管是经营者和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还是经营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都与国家行政机关和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之间
5、的关系或行政机关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有本质的区分。制止经济垄断,调整经营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爱护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通过运用行政权或必要的司法权即可实现。但对行政权滥用的行政垄断,如再通过行政权来制止,则从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无法实现。对行政权的制约必需通过行政权以外的权力或权利救济方式来实现。反垄断法规范为行政机关制止经济垄断供应了法律依据,被授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也必需依法行使自己的这一职能,从这一角度讲,反垄断法具有约束行政机关的功能,而对因行政权产生的社会关系则不是反垄断法调整的对象 。我们认为这样的观点有肯定道理,立法应当保持法律部门的相对独立性、法律体系的平衡和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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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行政 垄断 规制 救济 制度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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