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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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东北林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顾永才,一、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一)重要性涉及到将来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而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二)如何确认是否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
2、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018年3月30日由发改委颁布,于2018年6月1日实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
3、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二、垫资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确认建设单位资金是否到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
4、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二)垫资合同是违法的合同2006年1月4日,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1996年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同时废止。通知中规定:“三、对于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设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其报建手续,对该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5、;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给予制约;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该项目的资金拨付。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对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工程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三)垫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
6、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三、工程担保,(一)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不得超
7、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二)履约担保与工程款支付担保1.履约担保的数额与期限(1)数额2004年8月6日住建部颁布的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格的15。”(事实上已废止),招标
8、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2)期限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2.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数额与期限(1)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产生条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
9、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2)数额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工程建设合同额超过1亿元
10、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15。”,(3)期限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三)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1.保修金(1)保修金的来源质量保修金见于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第34.3条规定:“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其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五条“质量保修
11、金的返还”规定:“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
12、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保修金的数额无要求。(3)保修期的起止起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于保修期满。,2.质量保证金(1)质量保证金的来源2005年1月12日,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017年6
13、月20日修订后重新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5-7条规定,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
14、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3)缺陷责任期的起止起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终点:缺陷责任期满。,四、不可抗力,(一)什么是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第17.1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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