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报送发行上市保荐总结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及保荐机构审阅表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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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报送发行上市保荐总结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及保荐机构审阅表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报送发行上市保荐总结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及保荐机构批阅表的通知关于报送发行上市保荐总结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及保荐机构审阅表的通知各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方法、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方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一、依据上述规定
2、,上市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在持续督导期最终一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I4表)。保荐总结报告书可以由保荐机构干脆向我部提交,或通过上市公司转交。二、上市公司应对截至年度报告披露日的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等状况进行自查,并在向本所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根据附件1格式提交“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上市公司如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重大事项,应刚好向本所和证监会汇报。三、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的要求,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公司年度报告、自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的批阅工作,并向我部提交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盖章签字的“
3、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批阅表”(见附件2)。批阅表可以由保荐机构干脆向我部提交,或通过上市公司转交。特此通知附件:1、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2、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批阅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1*年1月9日扩展阅读:上交所中小板创业板持续督导制度区分201*年1月东莞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沟通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一、持续督导的监管体系201*-12-31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1*年修订)201*-12-4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方法(201*年修订)201*-7-1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201*-5-1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方法(201*年修订
4、)201*-6-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年修订)201*-9-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年修订)二、持续督导工作相关要求类别持续督导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交易所中小板深圳创业板三年又一期二年又一期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二年又一期再融资(配股、增发和可转债):一年又一期每年不应少于一次每季度应至少对上市公司进行一次定期现场检查现场核查(非募集资金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核查见后)现场检查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并报送交
5、易所备案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报告(之前是5日)-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就相关事项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专项核查):(一)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供应担保;(三)违规运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者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保荐机构发表独立看法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看法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下列事项发表独立看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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