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村管理民主需要完善农村民主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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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年 % 月 社 科 纵 横 &(, #$总 第 卷 第 % 期 )*+,-. )+,/0+/) 1/2,/3 2*.4 0*4 %推 进 农 村 管 理 民 主 需 要 完 善 农 村 民 主 制 度!吴 黎 宏( 中 国 井 冈 山 干 部 学 院 ! 江 西 井 冈 山 ! %5%6#)【 内 容 摘 要 】 管 理 民 主 是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的 目 标 要 求 之 一 , 也 是 新 农 村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 推 进 农 村 管 理 民 主 , 需 要 完 善 农 村各 项 民 主 制 度 , 重 点 是 建 立 健 全 民 主 选 举 制
2、度 、 民 主 决 策 制 度 、 民 主 管 理 制 度 和 民 主 监 督 制 度 。【 关 键 词 】 农 村 民 主 政 治 ! 管 理 民 主 ! 民 主 制 度中 图 分 类 号 : 766%4! ! ! ! ! 文 献 标 识 码 : -! ! ! ! ! 文 章 编 号 : 8#$ 9:8#6( #$) #% 9#$: 9#%! ! 中 国 共 产 党 十 六 届 五 中 全 会 提 出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新农 村 是 现 代 化 进 程 中 的 重 大 历 史 任 务 。 要 按 照 生 产 发 展 、生 活 宽 裕 、 乡 风 文 明 、 村 容 整 洁 、 管
3、 理 民 主 的 要 求 , 坚 持 从 各地 实 际 出 发 , 尊 重 农 民 意 愿 , 扎 实 稳 步 推 进 新 农 村 建 设 。 ”作 为 新 农 村 建 设 总 目 标 要 求 之 一 的 “ 管 理 民 主 ” , 是 社 会 主义 新 农 村 的 一 个 重 要 特 征 。管 理 民 主 , 是 亿 万 农 民 的 政 治 愿 望 , 是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新农 村 、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内 在 要 求 和 政 治 保 障 。 在 新 形 势 下推 进 农 村 管 理 民 主 , 就 应 以 构 建 农 村 和 谐 社 会 为 目 标 , 进 一步 适 应
4、新 农 村 建 设 主 体 多 元 化 、 农 民 利 益 结 构 、 生 活 方 式 多样 化 、 民 主 素 质 和 民 主 诉 求 不 断 提 高 的 新 情 况 , 以 改 革 创 新精 神 积 极 探 索 农 村 管 理 民 主 的 新 形 式 , 建 立 健 全 农 村 各 项民 主 制 度 , 加 强 农 村 民 主 法 制 建 设 , 不 断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新 农村 的 乡 村 治 理 机 制 , 实 现 管 理 民 主 的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 、 程 序化 , 确 保 广 大 农 民 群 众 依 法 行 使 当 家 作 主 的 权 利 。建 立 健 全 完
5、善 农 村 民 主 管 理 的 各 项 法 规 制 度 , 对 推 进农 村 管 理 民 主 非 常 重 要 , 因 为 它 是 前 提 和 基 础 , 失 去 了 这 一点 , 民 主 管 理 就 容 易 陷 入 盲 目 无 序 、 无 所 适 从 的 困 境 。 因此 , 推 进 农 村 管 理 民 主 , 需 要 重 点 抓 好 制 度 建 设 , 运 用 制 度的 权 威 性 、 长 期 性 和 稳 定 性 , 实 现 村 级 管 理 民 主 。 建 立 健 全农 村 各 项 民 主 制 度 , 主 要 是 加 强 民 主 选 举 、 民 主 决 策 、 民 主管 理 、 民 主 监
6、督 等 制 度 建 设 。一 、 加 强 农 村 民 主 选 举 制 度 建 设# 世 纪 ;# 年 代 中 后 期 , 农 村 民 主 选 举 的 法 规 建 设 开始 启 动 。 8:;$ 年 88 月 第 六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了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 试 行 ) , 8:; 年 88 月 第九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正 式 通 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村 民 委 员会 组 织 法 。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对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产 生办 法 、 村 民 的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7、 、 选 民 资 格 作 了 原 则 性 的 规定 , 对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起 到 一 定 的 指 导 规 范 作 用 , 但 它 不 是专 门 的 村 民 选 举 法 , 对 农 村 民 主 选 举 没 有 做 出 详 细 的 制 度规 范 。由 于 农 村 选 举 制 度 不 健 全 , 加 上 基 层 党 政 干 部 和 村 民法 制 意 识 不 强 , 在 村 委 会 选 举 中 没 有 严 格 执 行 村 民 委 员会 组 织 法 及 其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 有 的 地 方 甚 至 违 法 违 规 操作 , 致 使 现 行 的 农 村 民 主 选 举 制 度 得
8、不 到 落 实 。 现 阶 段 , 农村 民 主 选 举 主 要 存 在 的 问 题 有 : 一 是 村 民 对 选 举 制 度 和 规则 不 了 解 , 参 选 积 极 性 不 高 。 这 间 接 地 为 非 理 性 因 素 任 意介 入 选 举 过 程 提 供 了 渠 道 , 比 如 说 农 村 宗 族 、 派 别 势 力 的 介入 , 或 者 候 选 人 无 原 则 许 愿 、 拉 选 票 、 散 发 小 字 报 等 强 选 、 贿选 行 为 。 选 举 程 序 规 则 的 制 定 和 宣 传 所 存 在 的 问 题 是 当 前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中 的 一 个 制 度 性 缺
9、陷 , 它 会 从 源 头 影 响 整个 选 举 活 动 的 开 展 和 完 成 。 二 是 选 民 资 格 认 定 难 。 村 委会 组 织 法 第 十 二 条 对 选 民 资 格 作 了 原 则 性 的 规 定 , 但 不够 具 体 、 明 确 。 近 年 来 , 由 于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步 伐 加 快 , 人 口流 动 多 , 出 现 了 许 多 农 转 非 或 人 户 分 离 等 新 情 况 。 这 些 人员 是 否 还 是 本 村 选 民 , 常 常 引 起 争 议 。 三 是 候 选 人 任 职 条件 确 认 难 。 村 委 会 组 织 法 对 村 委 会 成 员 候 选
10、人 的 资 格 规 定的 不 具 体 、 不 明 确 , 可 操 作 性 不 强 。 个 别 村 的 一 些 刚 刚 刑 满释 放 人 员 、 品 行 不 端 甚 至 严 重 违 法 乱 纪 人 员 积 极 竞 选 , 有 的成 为 候 选 人 , 有 的 被 推 选 为 选 委 会 主 任 。 四 是 选 举 程 序 不够 规 范 。 有 些 村 由 党 组 织 主 持 选 举 , 不 搞 选 民 登 记 , 由 乡 级党 委 、 政 府 、 村 党 组 织 提 出 候 选 人 , 不 召 开 村 民 选 举 会 议 , 只设 投 票 站 和 流 动 票 箱 投 票 等 , 选 举 程 序
11、不 够 规 范 , 选 举 程 序欠 缺 应 有 的 公 开 化 和 透 明 度 , 直 接 选 举 未 能 得 到 保 证 。完 善 农 村 民 主 选 举 制 度 , 要 着 重 抓 好 以 下 几 方 面 的 工作 :( 一 ) 加 强 选 举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内 部 结 构 的 协 调 。 由 于法 律 自 身 所 具 有 的 概 括 性 、 伸 缩 性 和 稳 定 性 , 加 之 社 会 现 实的 不 断 发 展 变 化 , 除 了 部 分 法 律 条 文 应 适 时 予 以 充 实 调 整外 , 大 量 的 需 要 通 过 法 律 解 释 来 协 调 法 律 与 实 际
12、 、 法 律 与 法规 等 之 间 的 关 系 。 当 前 , 应 重 点 对 选 举 有 效 性 的 认 定 、 候 选人 资 格 与 条 件 关 系 的 处 理 等 一 些 实 质 性 的 内 容 做 出 明 确 的法 律 规 定 , 同 时 要 针 对 目 前 有 些 法 律 解 释 比 较 零 乱 、 分 散 和不 统 一 的 状 况 , 需 要 进 行 梳 理 归 类 , 有 一 个 较 为 系 统 的 权 威性 的 法 定 解 释 , 以 指 导 基 层 的 实 际 操 作 。( 二 ) 解 决 村 委 会 选 举 中 有 关 法 规 刚 性 不 足 的 问 题 。在 村 委 会
13、选 举 过 程 中 , 有 关 法 规 在 执 行 中 显 露 出 一 些 不 够完 善 的 地 方 , 最 明 显 的 是 关 于 处 置 性 的 规 定 太 原 则 , 操 作 性不 强 , 显 得 刚 性 不 足 , 选 举 法 规 应 明 确 规 定 , 对 威 胁 、 暴 力 干扰 选 举 工 作 的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 对 贿 赂 村 民 拉 选 票 、 伪 造 篡改 选 票 、 营 私 舞 弊 、 拉 帮 结 伙 搞 宗 族 派 性 活 动 、 拿 选 票 当 儿戏 、 扰 乱 正 常 选 举 秩 序 , 情 节 一 般 的 交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处 理 ,情
14、节 严 重 的 交 司 法 部 门 处 理 8。:$! 本 文 系 中 国 井 冈 山 干 部 学 院 “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管 理 民 主 研 究 ” 课 题 ( 课 题 号 为 #6#:) 阶 段 性 研 究 成 果 之 一 。万方数据( 三 ) 加 强 法 律 、 法 规 的 监 督 力 度 。 在 具 体 实 施 中 , 主要 通 过 社 会 舆 论 和 人 民 群 众 的 来 信 来 访 等 加 以 监 督 , 倾 听群 众 的 呼 声 、 愿 望 和 建 议 , 及 时 化 解 矛 盾 , 理 顺 民 情 。二 、 加 强 农 村 民 主 决 策 制 度 建 设农 村 实
15、 行 村 民 自 治 以 来 , 民 主 决 策 成 了 村 民 当 家 作 主 、行 使 权 利 的 形 式 之 一 。 但 民 主 决 策 并 没 有 完 全 成 为 村 级 党组 织 和 村 委 会 的 主 要 决 策 形 式 , 决 策 主 体 的 不 广 泛 、 决 策 内容 的 不 公 正 和 决 策 缺 乏 相 应 的 责 任 制 约 , 是 农 村 民 主 决 策亟 待 解 决 的 难 题 。一 是 村 民 群 众 对 重 大 村 务 决 策 的 直 接 参 与 远 未 达 到 法律 和 制 度 规 定 的 要 求 。 按 有 关 法 律 和 制 度 规 定 , 村 民 群 众
16、拥 有 自 主 决 定 本 村 重 大 事 务 的 权 利 。 但 在 实 践 中 , 并 非 所有 重 大 村 务 都 由 村 民 群 众 直 接 参 与 决 策 。 根 据 国 家 制 度 规定 , 村 民 会 议 和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是 村 民 直 接 参 与 本 村 重 大 村务 民 主 决 策 的 主 要 形 式 !。 但 在 村 务 决 策 实 际 运 作 过 程中 , 无 论 是 村 民 会 议 , 还 是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 均 没 有 实 质 性 的决 策 权 力 。 村 民 会 议 特 别 是 议 决 重 大 村 级 事 务 的 决 策 性 村民 会 议 ,
17、 因 各 种 不 同 的 原 因 基 本 不 召 开 , 当 遇 到 与 全 体 村 民利 益 密 切 相 关 的 特 别 重 大 、 复 杂 的 村 级 事 务 , 往 往 通 过 召 集村 两 委 会 和 村 民 小 组 长 联 席 会 议 , 或 村 两 委 会 和 党 员 联 席会 议 , 有 时 也 召 集 村 干 部 和 村 民 小 组 长 、 全 体 党 员 联 席 会 议进 行 决 策 。二 是 村 领 导 集 团 决 策 的 实 践 与 民 主 决 策 的 制 度 原 则 还有 一 定 距 离 。 根 据 村 民 自 治 的 相 关 规 定 , 村 委 会 是 村 级 事务
18、民 主 决 策 的 重 要 主 体 。 但 在 实 践 中 , 由 于 村 党 组 织 与 村委 会 之 间 的 关 系 没 有 完 全 理 顺 , 职 责 和 功 能 区 分 不 明 , 因 此现 阶 段 农 村 普 遍 存 在 着 村 党 支 委 和 村 委 会 “ 分 工 不 分 家 ”的 现 象 。 如 此 , 两 个 村 级 组 织 一 体 化 运 作 , 实 质 形 成 为 一 个统 一 的 社 区 领 导 集 团 村 两 委 会 , 村 社 区 重 要 事 务 的 决策 权 往 往 由 村 党 支 委 和 村 委 会 联 席 会 议 共 享 , 或 者 主 要 由村 党 支 委
19、执 掌 。 所 以 , 制 度 安 排 中 的 村 委 会 决 策 , 在 实 际 运作 中 具 体 表 现 为 村 两 委 决 策 或 村 党 支 委 决 策 , 或 把 它 们 统称 为 村 领 导 集 团 的 决 策 。 村 领 导 集 团 决 策 村 务 对 民 主 决 策制 度 原 则 的 偏 离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方 面 : 从 决 策 的 形 成 和 倾向 看 , 未 能 充 分 反 映 村 民 群 众 的 意 愿 和 利 益 ; 从 决 策 的 方 式看 , 没 有 严 格 贯 彻 民 主 议 事 、 集 体 决 策 的 原 则 , 往 往 村 领 导班 子 第 一
20、把 手 在 议 决 中 常 常 处 于 主 导 地 位 , 并 不 同 程 度 地操 纵 和 控 制 着 决 策 的 运 作 , 从 而 使 得 领 导 集 团 的 成 员 难 以充 分 表 达 意 见 , 无 法 按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 平 等 地 共 同 做出 决 定 ; 从 决 策 的 后 果 看 , 村 领 导 集 团 的 决 策 大 多 缺 乏 相 应的 责 任 制 约 。完 善 农 村 民 主 决 策 制 度 , 应 注 意 做 好 以 下 几 项 工 作 :( 一 ) 明 确 村 级 民 主 决 策 的 内 容 。 凡 是 与 农 民 群 众 切身 利 益 密
21、 切 相 关 的 事 项 , 如 村 集 体 的 土 地 承 包 和 租 赁 、 集 体企 业 改 制 、 集 体 举 债 、 集 体 资 产 处 置 、 村 干 部 报 酬 、 村 公 益 事业 的 经 费 筹 集 方 案 和 建 设 承 包 方 案 等 , 都 要 实 行 民 主 决 策 ,不 能 由 个 人 或 少 数 人 决 定 。 村 级 民 主 决 策 的 事 项 要 符 合 党的 方 针 政 策 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不 得 有 侵 犯 村 民 人 身 权 利 、 民主 权 利 和 合 法 财 产 权 利 的 内 容 。( 二 ) 明 确 村 级 民 主 决 策 的 形
22、 式 。 村 级 民 主 决 策 的 基本 组 织 形 式 是 村 民 会 议 和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 召 开 村 民 会 议 ,应 当 有 本 村 #$ 周 岁 以 上 村 民 的 过 半 数 参 加 , 或 者 有 本 村 三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农 户 的 代 表 参 加 , 所 作 决 定 应 当 经 到 会 人 员的 过 半 数 通 过 。 还 要 完 善 村 民 会 议 和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议 事 规则 , 建 立 健 全 村 民 代 表 联 系 户 制 度 , 确 保 村 民 代 表 真 正 代 表民 意 。( 三 ) 规 范 村 级 民 主 决 策 的 程 序
23、 。 涉 及 村 民 利 益 的 事项 , 原 则 上 要 遵 循 以 下 决 策 程 序 : 一 是 民 主 提 案 。 由 村 党 组织 、 村 民 委 员 会 、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村 民 联 名或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村 民 代 表 联 名 提 出 议 案 。 二 是 民 主 议 案 。由 村 党 组 织 统 一 受 理 议 案 , 对 一 般 事 务 , 召 集 村 党 组 织 和 村民 委 员 会 联 席 会 议 , 研 究 提 出 具 体 意 见 或 建 议 ; 对 村 级 重 大事 务 则 通 过 召 开 民 主 恳 谈 会 、 党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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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 农村 管理 民主 需要 完善 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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