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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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 引言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在漫长的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从前由于受森严的封建身份等级制度和宗教势力之影响,意思自治只是一种商品流通过程中志向化的观念。此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却是迟至近世民法才得以确立。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是其经济理论的依据,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是其哲学基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其经济基础。1意思自治原则在立一、意思自治原则之概述对意思自治之理解,不同的学者对其有不同的相识和理解。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
2、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依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2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之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其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思确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担当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3德国学者将意思自治称为“私法自治”他们认为意思自治乃法律制度给予并确保每个人都具有在肯定的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殊是合同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4第一种相识主要是从行为主体之意思动身,强调表意人表意的充分,完整无瑕疵;其次种理解与第三种理解有共通之处,既已肯定范围内自由之限制,但其又有区分。区分在于,
3、其次种相识强调行为人在肯定范围内之完全自由。第三种相识只是将这种自由视为一种合意之可能性。意思自治原则在现行法律上的依据,首先是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其次是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再次,在民通与各民事基本法中,法律对于意思自治原则也从不同之角度进行为规定,进而形成了民法的这一基本理念与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与实现,以同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并由此派生出新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原则的体系中,最为首要的是私权神圣原则,正因为每一个民事主体的私权神圣,才致使他们在交往过程中具有同等主体地位。而正是由于主体地位同等,才有不
4、同民事主体在意志上的独立,任何一方当事人才不受他方意志支配,才能实现意思自治。随着私权神圣和意思自治的超度发展,给社会结构与体系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由此人们以交易行为中的诚恳信用,合乎公序良俗与禁止权利滥用之新型民法原则对私权神圣与意思自治加以限制。从而使整个民法原则之体系内部达到了一种权利制衡之志向状态,共同支撑与构建民法理论之庞杂体系。二、意思自治之发展及演进过程在古代希腊与罗马法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城邦之建立,在肯定之地域范围内,孕育了市民社会的雏形。但此时并未形成真正的近代民法意义上之市民社会,这种城邦中的市民社会之雏形是建立在奴隶制生产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形态,奴隶仍旧为法律关系的
5、客体,没有形成每个人都为独立个体的社会关系状态。在后来的封建社会,宗教占支配地位,宗教权利与政治权利同等支配人们。在欧洲中世纪,教会的力气甚至超过了政治力气。中国虽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宗教,但“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此不得与民变革者也”、“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封建等级和礼教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有着巨大的影响。在封建社会里每个人都依附于另外一种力气,个人处于受支配的地位。只有国王和教皇不受支配。所以封建社会并不存在独立、同等的主体,也更不行能产生同等市民社会的社会关系形态。封建社会既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刑法,也无民法,只有一个法即封建法。5在前述两种社会形态中,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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