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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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单位名称: 北京大学 本单位留学主管部门: 研究生院 培养办公室 联系人: 董新 电话: 010-62755598 传真: 010-62755598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北京大学新太阳学生中心423室 邮政编码: 100871 被推荐人姓名: 已在本单位学习 年1. 申请表内容是否属实: 如有不属实之处,请予说明:2. 该生系本单位(对应选项勾选):在读硕士生,学制 年,现就读 年级,毕业年月为 年 月; 应届硕士毕业生,学制 年,毕业年月为 年 月; 硕博连读生,学制 年(硕士阶段)+ 年(博士阶段),硕士阶段入学时间 年 月,进入博
2、士阶段时间 年 月;普通博士生,学制 年,现就读 年级;直博生,学制 年,现就读 年级,进入博士阶段时间 年 月; 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时间为20 年;其他 3. 单位推荐意见:同意推荐 不同意推荐 (如同意推荐,推荐意见应包括申请人政治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情况、学术业务水平和发展潜力;综合素质与健康状况;外语水平;出国研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回国后的使用计划):(请控制在500个字符以内)提示:本部分意见,请控制篇幅,简明扼要,保证本页篇幅打印后不超过一页且整页信息完整。具体录入信息时,红色部分请先删除。院系公章: 院系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上级主管部门复核意见(中央各部、委主管部门
3、的复核意见,亦请在本栏写出):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1. 本推荐意见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大学、司局级行政单位、科研院所、大中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留学主管部门填写(申请人本人不得填写),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如在属单位为司局级以下单位,则须由司局级主管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复核意见”栏中提出复核意见。2. 各单位在选拔简章或有关项目规定的报名截止日期前将本表按简章规定的原、复件分数,统一寄(送)到指定的国家出国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或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若由申请人本人直接向受理机构(或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单位应事先将单位推荐意见封存,由受理机构(或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拆封、审核后放入申请材料。受理机构通讯地址请查阅国家留学网。3. 如需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将与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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