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关于买卖合同(精选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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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关于买卖合同(精选15篇)关于买卖合同1甲方(出卖人):_住址:_身份证号码:_工作单位:_电话:_乙方(买受人):_住址:_身份证号码:_工作单位:_电话 :_就甲方出售、乙方受让甲方名下 房屋一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咨双方共同遵守,怎么写房屋买卖合同。第一条:出售房屋的基本状况甲方房屋位于: ;建筑面积: ;房屋全部权证号为: 。本房屋为央产房或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甲方已取得上市出售备案表,可以合法出售。本房屋用于自住,未出租,无它项权利设置;或,本房屋用于出租,租期 年 月 日终止,承租人已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不购买此房。(附声明附件)或,本房屋的共有权人
2、 ,其已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不购买此房。(附声明附件)其次条:成交价格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 。第三条:付款方式实行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详细付款时间:_ 。第四条:房屋实际交付时间_甲方于_年_月_日前将房屋腾空,交付乙方占有运用。在此之前,乙方无权要求提前交房。第五条:付款时间与产权过户时间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约定在_年_月_日共同办理产权过户,详细方式如下:第六条:房屋交付时的状况详细见附件。第七条: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的担当房产过户前的水、电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及物业费用等由甲方担当;交付后由乙方担当。 在房屋过户之前前往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物业交接。第八条;
3、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依据房管局的要求打算办理过户所需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它法律文件,如因甲方缘由(房管局的工作支配或不行抗力除外)造成过户拖延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总价 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 天仍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或甲方违约不办理过户的,乙方有权要求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总价款,并要求甲方支付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如因乙方缘由(房管局的工作支配或不行抗力除外)造成过户拖延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交付房屋总价 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 天仍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或乙方违约不帮助办理过户的,甲方有权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如甲方未按约定日期腾房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
4、方应向乙方交付房屋总价 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 天,乙方有权要求腾房,行使房屋的全部权。如乙方未按约定方式交付房价总款(银行正常工作支配或不行抗力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交付房屋总价 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 天仍未交付房价总款或拒绝交付的,甲方有权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第九条:争议的解决双方在履行协议中的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选择其一)。第十条:定金条款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人民币 万元整,此定金在支付房价款时实际充抵。本协议共 页,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
5、各执一份,办理过户时交房管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托付代理人):_ 乙方:_年_月_日_ _年_月_日关于买卖合同2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总第187期)刊登的一个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是恶意或者误认出卖他人有形财产(动产、不动产)的合同。无形财产转让合同,如股权转让、学问产权转让、债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梁慧星关于合同法第51条的说明对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含义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我国法律承认物权行为。这里是梁慧星老师的观点。合同法与物权法是否承认了物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这个问题
6、还是应回来立法本意,不应当根据个人好恶来说明。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同意梁慧星老师的观点。问题3: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关系如何?梁老师:让我们先看法律条文。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理解本条的一个关键是处分他人财产这个短语。你既然不是财产的全部权人,也没有得到全部权人授予的处分权,那你就不能处分该项属于他人的财产。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不是出于恶意,就是误认。误认即误将他人财产认做自己的财产。因此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是,没有处分权的人出于恶意或者误认而处分他人财产。第51条的
7、适用范围特别明确,就是没有处分权的人恶意或者误认而处分他人财产,这样的合同当然是社会不允许的,应当被认定为无效,除非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得到了处分权。例如日本人买卖我国神圣领土,就是无处分权的人恶意处分他人财产,根据我们的合同法第51条确定是无效的。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其适用范围限于恶意或者误认出卖他人财产的合同。但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法院未能正确理解第51条的适用范围,误用第51条裁判处分权受限制的全部权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案型,及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案型。例如,夫妻一方出卖共有房屋,丈夫把共有房屋卖了,妻子起诉法院,有的法院就按合同法第51条判决出卖房屋的合同无效。事实上这
8、样的案件,不属于第51条的适用范围,第51条规定的是处分他人财产,而本案是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不是处分他人财产。再如抵押人出卖抵押财产,好些法院都根据合同法第51条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事实上抵押人出卖抵押财产,不是处分他人财产,而是全部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只不过其处分权受到限制而已,不应当适用第51条。再有,国家机关及国家全资的事业单位,未经上级同意,出卖自己支配的动产不动产,有的法院适用合同法第51条认定合同无效。这就是说,合同法实施以来,我们一些法院随意扩大了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错误适用合同法第51条裁判本不属于第51条适用范围的案件。因此,最高法院制定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的目的之一,是要
9、订正这种错误适用第51条的实践,这就是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3条。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全部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全部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全部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担当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见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3条,创设了这样一个说明规则,当事人一方以合同订立之时对方没有全部权或处分权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的买卖合同,最终不能履行,买受人不能得到标的物全部权,该怎么办呢?买受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者选择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请特殊留意
10、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3条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这样几类案件:(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没得到批准处分它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案型;(2)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案型;(3)保留全部权买卖的买受人在付清价款之前转卖标的物案型;(4)融资租赁承租人付清租金前转卖租赁设备案型;(5)将来财产买卖案型。这些买卖合同,均属于处分权短暂受到限制的全部人(权利人)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不是因恶意或者误认处分他人的财产,过去的一段时间,曾经被好些法院误认为无权处分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1条认定合同无效。现在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3条,应当认定这些合同都有效。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3条,可以称为买卖合同特殊效力说明规则。
11、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3条买卖合同特殊效力规则,与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二者是什么关系呢?只要将两个规则进行比较就清晰了。合同法第51条适用于恶意或者误认处分他人财产的案型。恶意或误认出卖他人财产,而且是他人的有形财产,就是我们说的动产和不动产。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总第187期)刊登的一个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是恶意或者误认出卖他人有形财产(动产、不动产)的合同。无形财产转让合同,如股权转让、学问产权转让、债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3条的适用范围是,处分权短暂受限制的全部权人
12、(权利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案型: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没得到国务院批准就处分其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抵押人没有告知抵押权人就转让抵押财产;融资租赁承租人在付清全部租金之前转卖租赁设备;保留全部权买卖的买受人在付清价款之前转卖标的物;还有就是将来财产买卖合同。这些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合同订立时出卖人没有全部权或者处分权为由,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认定合同有效。假如最终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买受人选择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或者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这里补充一下,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3条适用范围包括将来财产买卖,什么是将来财产买卖?这种买卖,我想我们这里也该有,例如买汽
13、车,到4S店去买汽车,特殊是买高档车,与到旧车市场购买二手汽车是不同的。到旧车市场购买二手车,是看上那辆车买那辆车,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的某一辆二手车。到4S店买车与此不同,我们是依据4S店供应的产品书目订立合同,合同约定所要买汽车的规格、型号、颜色、价位等等,签定合同当时我们并未望见这辆汽车,这辆汽车不在签约现场,还在生产厂家的生产线上,还没有生产出来。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出卖人还没有购进这辆汽车,当然还没有取得这辆汽车的全部权或处分权,而是在订立出卖这辆汽车的合同之后,出卖人再去与生产商订立购买这辆汽车的合同。换言之,出卖人是先卖出(这辆汽车),后买进(这辆汽车)。这种先卖出的合
14、同,就叫将来财产买卖合同。在过去安排经济时代还没有这种买卖合同。过去的教科书讲到一种关系叫经销,我们常常探讨经销与代理的区分,所谓代理是代理人出卖被代理人的商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收取佣金,被代理人是出卖人,商品卖不掉或者卖亏了由被代理人担当,代理人只收取佣金,不担当任何责任。而经销就不一样,经销商是从供应商那里买进商品,再出卖给买受人,一个是买进商品的合同,一个是卖出商品的合同,当然是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赚取两个合同之间的差价,卖不掉或者卖亏了由经销商自己担当。区分代理和经销,代理是一个买卖合同,经销是两个买卖合同。我们过去所理解的经销,是经销商先买进货物,再卖出这个货物。而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
15、下的经销商,如4S店,都是先卖出、后买进。因此,这个先卖出商品的合同签订时,标的物还不在经销商手里,出卖人还不是标的物的全部权人,过去一段时间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就适用合同法第51条认定合同无效。因为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时,没有所出卖货物的全部权或者处分权,因此认定无效。这样处理是因为我们不了解现在的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将来财产买卖是最常见、最重要的一种商事交易,当然是合法的。因此最高法院制定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3条,适用于将来财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合同订立之时出卖人没有全部权或者处分权主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确定将来财产买卖合同有效,假如最终不能实现全部权的转移,由买受人选
16、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追究违约责任。最终补充一下,买卖合同司法说明制定时,原来安排创设两个规则,一个是合同法第132条的反面规则(7月稿第4条),适用于前面谈到的前四种案型,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出卖自己支配的财产、抵押人出卖抵押物、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出卖租赁设备、保留全部权买卖的买受人转让标的物;另一个就是将来财产买卖合同效力规则(7月稿第5条)。后来留意到两个规则内容相同,在征得学者同意之后,将两个规则合并为一个规则,即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3条。 请同志们特殊留意,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3条是特别重要的。最高法院说明合同法,制定合同法说明(一)、合同法说明(二),虽然都很重要,但没
17、有太大的创建性。而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3条创设买卖合同特殊效力规则,具有相当大的创建性性,弥补了合同法的不足,订正了一段时间以来对合同法第51条的错误适用。但令人缺憾的是,这个说明出台后,最高法院出了一本释义,讲到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3条时,说是修改了合同法第51条,造成不应有的混淆。问题4: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有效。但依据债的相当性原理,在权利人追认的情形,该权利人将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梁老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出卖他人财产,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得到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假如权利人不追认,处分人事后也没有得到处分权,则该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现
18、在提的问题是,在权利人追认的情形,该权利人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问题提得特别好。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假如权利人追认,这个买卖合同就有效,因为权利人的追认,使原来的无权处分合同,变成了有权处分合同。买卖合同有效的结果,假如标的物是动产,则标的物一交付,全部权就移转,即发生买受人取得标的物全部权的效果;假如是不动产买卖,则依据有效的买卖合同,就可以向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将该不动产全部权移转给买受人。在买受人获得标的物全部权的同时,对无权处分合同进行追认的原权利人,其权利就歼灭了。回到我们的问题:追认后的权利人将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呢?应当确定,在这个买卖合同关系中,他没有法律地位,他不是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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