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县群体性事件的分析与思考公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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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县群体性事件的分析与思考公安- 创建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实现争先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我县与全国各地一样,群体性事务呈多发态势,已成为影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近日,笔者紧紧围绕这一问题,对我县近年来群体性事务发生的特点、缘由和预防处置对策进行了深化的分析与思索。一、群体性事务的主要特点群体性事务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平安,侵扰公民人身平安和公私财产平安的行为。据我局统计,2003年以来,我县共发生各类群体性事务51起,涉及4630人(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一)表现形式呈多样性。群体性事务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就我县而言,最突出的表现形式
2、主要有越级上访、闹事、斗殴和冲突。一是越级上访。近3年来发生的51起群体性事务中,上访共33起,占上访总数的64.8%。其中,赴市上访22次,是到县上访6次的近4倍。二是闹事和斗殴。闹事和斗殴占到群体性事务总数的11.6%,详细表现多为群体性打、砸、抢行为和双方相互发生群体性斗殴甚至械斗,这两种形式均带有某种暴力性的倾向与表现,会对国家、集体和群众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失,如不能刚好有效限制,极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三是冲突。冲突多发生在道路、工地等特别区域,这类事务共发生3起,占全部群体性事务的1%。如2003年8月29日在晋长高速马路建设工地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冲突。(二)地域分布不均衡。去年以
3、来发生的群体性事务,大多分布在经济状况较好、煤矿企业较多、交通便利的乡镇。其中高都、周村、川底、下村、金村、巴公、大东沟等7个乡镇最多,发生在这7个乡镇的群体性事务占全部群体性事务的80.4%。 (三)人员规模渐渐扩大。30人以下的19起,3050人的11起,51100人的17起,100人以上的5起。从人员规模上可以看出,我县群体性事务的组织性不强,策划发动者在事务中的组织煽动作用不很突出,参与人员多是久已成为一派或与所反映问题有干脆利害关系的群众,较少出现个别人员“一呼百应”的状况。(四)解决难度越来越大。当前,我县与全国一样,群体性事务作为当前人民内部冲突的突出表现形式,往往是参加者的合理
4、诉求与表达的不合法手段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合法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专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解决和处置的难度很大,群众的要求越来越难以得到满意,特殊是重复性的群体性上访事务越来越多,在社会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二、群体性事务产生的缘由群体性事务是当前各类社会冲突的集中表现,其产生的缘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因村矿利益引发群体性事务。近年来,我县以煤炭为主的资源性经济高速发展,各村、各煤矿由于自然资源的差异带来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造成了比较明显的利益冲突。因此,由于占地、补偿、招工、环境污染等因素极易诱发群体性事务。3年来,因村、矿利益冲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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