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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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 $ 月第 % 卷 第 # 期中 共 银 川 市 委 党 校 学 报&()*+, - ./0 12*3/(+* 4(*2325+, 6+).7 8,090 - 8:6:8;(9:!#!?$? 文 献 标 识 码 : ; 文 章 编 号 : $?%$ $#%( !#) # ?= !收 稿 日 期 : !# ? !作 者 简 介 : 王 国 安 ( $A%B ) , 男 , 汉 族 , 河 北 元 氏 人 , 中 共 银 川 市 委 党 校 教 师 。当 前 , 中 国 正 在 进 行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 构 建 社 会 主义 和 谐 社 会 的 伟 大 实 践 。 和 谐
2、 社 会 要 求 在 经 济 、 政 治 和 社会 的 各 个 方 面 依 法 行 事 。 所 有 公 民 都 依 法 享 有 权 利 和 自由 , 所 有 国 家 机 构 必 须 依 法 行 使 国 家 权 力 。 从 而 保 障 公 民权 利 ,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 和 谐 社 会 是 一 个 法 治 社 会 。 要 依 靠法 律 制 度 来 推 动 和 谐 社 会 的 构 建 , 来 保 障 和 谐 社 会 的 实现 , 引 导 全 体 公 民 遵 守 法 律 , 维 护 稳 定 。 所 以 , 和 谐 社 会 建设 离 不 开 法 律 的 支 持 。 宪 法 在 构 建 和 谐
3、 社 会 中 将 起 到 至关 重 要 的 作 用 。一 、 宪 政 民 主 制 度 保 障( 一 ) 健 全 宪 法 完 善 制 度$C 对 现 行 宪 法 内 容 作 调 整 。 从 每 次 修 宪 的 情 况 来 看 ,修 改 宪 法 的 直 接 原 因 就 是 党 的 大 政 方 针 的 改 变 。 现 行 宪法 实 际 上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把 党 的 政 策 纲 领 以 法 律 形 式 固 定化 , 这 样 的 宪 法 文 本 极 易 导 致 宪 法 对 社 会 的 不 适 , 而 其 规定 的 内 容 的 特 点 又 很 难 通 过 修 宪 以 外 的 方 式 完 善 宪
4、法 , 从而 造 成 频 繁 的 修 宪 。 如 果 对 现 行 宪 法 进 行 调 整 , 使 之 简单 、 概 括 , 具 有 包 容 性 , 增 强 弹 性 , 宪 法 与 社 会 变 迁 的 不 适合 程 度 会 大 为 下 降 。!C 明 确 修 宪 原 则 和 程 序 。 对 于 修 宪 的 原 则 和 程 序 , 应当 以 法 律 形 式 予 以 具 体 化 、 制 度 化 。=C 健 全 宪 法 变 迁 机 制 。 一 是 发 挥 宪 法 解 释 的 功 能 。宪 法 解 释 可 以 扩 大 宪 法 的 原 有 容 量 , 使 之 能 满 足 社 会 变 迁对 它 的 要 求
5、, 从 而 在 不 修 改 宪 法 的 情 况 下 达 到 宪 法 适 应 性与 稳 定 性 的 统 一 。 二 是 关 于 宪 法 判 例 。 通 过 建 立 宪 法 判例 制 度 , 可 以 加 大 违 宪 审 查 的 力 度 , 增 强 宪 法 的 权 威 , 是 实现 法 治 不 可 缺 少 的 基 础 。BC 关 于 宪 法 惯 例 。 宪 法 惯 例 作 为 一 种 有 效 促 进 宪 法运 转 、 对 政 治 生 活 有 重 要 意 义 的 准 则 , 应 当 充 分 发 挥 其 对宪 政 运 作 的 重 要 功 能 。( 二 ) 充 分 实 施 宪 法$C 创 造 遵 守 与
6、执 行 宪 法 的 条 件 。 一 是 加 强 宪 法 的 宣传 。 宪 法 的 遵 守 与 执 行 需 要 为 社 会 认 同 。 这 就 需 要 对 宪法 及 宪 法 知 识 进 行 广 泛 宣 传 , 使 之 深 入 社 会 , 为 宪 法 的 遵守 、 执 行 创 造 有 利 的 条 件 。 二 是 完 善 立 法 。 宪 法 的 实 施 离不 开 部 门 法 的 支 持 , 现 在 应 从 宪 法 精 神 、 原 则 出 发 , 完 善 各部 门 法 , 淘 汰 不 适 宜 的 法 律 , 加 强 新 法 制 定 , 做 到 有 法 可依 , 使 宪 法 得 到 贯 彻 执 行 。!
7、:加 强 宪 法 在 司 法 活 动 中 适 用 的 探 讨 。 现 在 宪 政 运 作的 实 际 尚 不 具 备 宪 法 在 司 法 活 动 中 适 用 的 条 件 , 但 是 最 终应 走 上 这 条 路 。 为 此 应 作 如 下 努 力 : 一 是 加 强 宪 法 的 立 法解 释 工 作 , 以 更 便 于 司 法 适 用 的 操 作 。 二 是 寻 求 解 决 对 宪法 进 行 司 法 解 释 与 人 大 常 委 会 解 释 的 矛 盾 的 处 理 方 法 。 三是 提 高 司 法 人 员 的 宪 法 意 识 及 对 宪 法 的 理 解 能 力 。( 三 ) 健 全 宪 法 监 督
8、 机 制$C 设 立 监 督 机 构 。 在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下 设 一 专 门 机构 “ 宪 法 监 督 委 员 会 ” , 这 样 的 设 置 是 充 分 考 虑 到 我 国 实 行人 大 制 度 , 最 高 权 力 机 关 行 使 宪 法 监 督 的 体 制 作 为 传 统 已为 人 们 所 接 受 和 认 可 , 不 宜 改 变 这 一 权 力 格 局 。 移 植 美 式或 欧 式 宪 法 监 督 体 制 都 是 不 妥 当 的 。 应 结 合 中 国 的 实 际 ,=?万方数据考 虑 如 何 完 善 宪 法 监 督 机 制 , 这 一 设 想 较 切 合 中 国 的 实际
9、 。! 制 定 监 督 法 律 。 制 定 一 部 宪 法 监 督 法 , 对 宪 法 监督 的 对 象 、 范 围 、 监 督 方 式 、 监 督 程 序 、 监 督 效 力 等 方 面 明确 界 限 。 这 样 一 方 面 有 利 于 最 高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监 督 宪 法 ,另 一 方 面 有 利 于 为 地 方 权 力 机 关 制 定 宪 法 监 督 法 规 提 供参 考 依 据 , 使 宪 法 监 督 有 法 可 依 。( 四 ) 改 革 司 法 , 充 分 体 现 司 法 正 义司 法 腐 败 、 司 法 不 公 现 象 之 所 以 屡 禁 不 止 , 究 其 根 源 就在
10、 于 司 法 体 制 的 问 题 。 在 现 行 司 法 体 制 下 , 由 于 地 方 司 法系 统 在 人 事 、 财 政 等 方 面 受 制 于 地 方 , 其 独 立 性 难 以 保 证 ,必 然 影 响 其 公 正 司 法 。 司 法 的 正 义 性 难 以 充 分 体 现 , 应 当进 行 适 当 的 改 革 。二 、 行 政 法 制 保 障( 一 ) 完 善 行 政 法 制 , 建 立 公 平 规 范 的 政 治 秩 序 , 推 进社 会 和 谐 有 序 发 展制 度 和 谐 是 和 谐 社 会 之 本 , 和 谐 社 会 需 要 健 全 完 备 的行 政 法 制 体 系 。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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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和谐社会 法制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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