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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委员会文件沪经贸大委201868号关于下发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现将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中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委员会2018年7月13日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各项部署落地见效,不断强化二级单位党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现议事的制
2、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行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和决议。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本单位的基本决策机制和工作方式,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具有决定权。凡属重要事项都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定。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一般为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
3、员,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可根据议题的需要安排相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应同时外出,因故必须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如遇非常情况必须召开时,可指定党务副职或行政副职主持。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一周或两周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议后临时决定召开。第二章 议事范围第七条 根据管理权限,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下列重要事项:(一)讨论研究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意见;(二)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目标
4、和工作部署,讨论决定本单位的办学方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三)讨论决定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四)讨论决定本单位人才引进、各类人员的岗位聘任、职称评聘、考勤管理、考核奖惩等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五)讨论决定上报学校的各类人才计划、教学科研项目等推荐人选;(六)讨论决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及收入分配方案等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七)讨论研究招生、就业和学生工作问题;(八)讨论研究维护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5、九)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成员根据分管工作的需要提出,也可以提出分管工作以外的议题。二级单位内设机构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工作的成员受理并提出。提交议题应填写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提报单。第九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在会前对各成员提出的议题以及议题可能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共同确定上会议题,形成上会议题清单。第十条 经确定的上会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至少提前一天告知和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做好充分的议事准备。第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提出议题;已提出但未经确定的议题,不安排上会;已确定上会的议题
6、,如分管成员届时不能到会,一般应改期上会。第四章 议事的原则和程序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进行。如有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否则无效。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政班子成员应从学校、本单位整体利益出发,认真讨论、充分交换意见,发扬民主。重大议题在决定前应充分听取本单位教授委员会成员、教代会代表、党员和群众等方面的意见。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应由党组织先行做好政治审核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
7、决定。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一事一议、逐项研究、逐个表决。提出议题的成员应对议题作出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应围绕议题依次充分发表意见,分别表明观点;会议主持人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中与会成员的意见形成集体决定,努力提高议事效率。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对必须通过会议表决的议题,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请假者可在会前提出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但不可委托他人表决。对上会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行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报告,由学校作出决定。第十五条 对需
8、要并已作出紧急处理、紧急决定的重大事项,与会成员应在事后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确因病因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涉及本人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议题,应予回避;对议事过程和尚未公开的决议,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违者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由会议主持人及时通报因故未参加会议的成员。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由专人进行记录,会议记录应完整、全面、准确。每次会议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按有关要求予以公开。会议记录和纪要应经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阅
9、签字后存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于次年交档案部门存档。第五章 议定事项的落实与督办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结期限。全体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会议决定、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在执行决定、决议的过程中,如确因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而无法落实时,应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或提请复议,经同意后,根据议题确定办法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其是。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办公室应协助落实、检查、督办党政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定期对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确保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贯彻落实到位。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校设置党政系列的二级单位,其他部门也应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本部门的民主集中制建设。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7月13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2日印发的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沪经贸大委2017102号)同时废止。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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