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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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 中山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年月修正)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一、硕士生中期考核硕士生的中期考核应在第二学年夏季秋季学期前周进行。参加考核的硕士生应填写中山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表,所在学院(包括中心、医院、直属系,以下简称院系)组织考核小组,对硕士生进行严肃认真的考核,并初步确定论文指导教师。(一)考核内容全面审查该生入学以来的思想品德和表现,完成培养计划的情况,所修课程的成绩,完成学分的情况,身心健康的情况,按照中期考核表的要求给出综合评价。(二)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的情况,向院系明确提出对该生的分流建议
2、: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合格,身心健康,具有一定科研工作能力的,可进入硕士学位论文阶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终止学习:思想品德差;学习成绩达不到要求;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攻读学位;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者。(三)院系根据考核小组的建议提出审定意见和导师名单,在学期结束前将结果报送研究生院审批。终止学习的研究生,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发给学习证书或证明。二、博士生中期考核博士生中期考核一般在第二学年秋季学期进行。有特殊原因者,经导师和院系批准可延至第三学年秋季学期进行。博士生参加中期考核前应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各单位应成立由名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组成的考试委员会,组长应具有
3、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一)考核内容道德品质和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和成绩、科研能力;开题报告;身心健康状况。参加考核的博士生须提交学习和科研工作的小结,博士生导师和指导小组要提供对被考核人的思想品德、学业情况和学术能力的鉴定。若第一次开题报告未能通过,可在年内重新开题一次,中期考核时间相应顺延,但考核必须在入学后三年内完成。(二)考核结果及处理合格者继续做博士学位论文。不合格者不能继续作为博士生培养,应终止攻读博士学位,其中没有获得硕士学位但适宜作为硕士培养者,可按硕士学位的要求,改做硕士学位论文并按硕士课程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其他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的规定处理。三、研究生中期考核的管理研究生中期考核由研究生院统一布置,院系组织进行。考核结束后各院系必须向研究生院提交工作总结,同时报送未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名单。四、硕博连读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可结合博士生资格审查一并进行,按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的要求执行。五、直博生的中期考核安排在第三学年秋季学期结束前。具体考核办法由各院系参照本办法第二条“博士生中期考核”相关内容制定。六、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按相应的培养规定和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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