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构建怎样的公域秩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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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社会科学 年第期村庄:构建怎样的公域秩序?朱明国提要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在村庄治理结构的探索过程中更多是在起到“解构”的作用,一系列农村改革政策和制度的实施,消解了乡政村治的制度基础。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不但体现了广大农民的利益需求,保持了农村的稳定,而且极大地推动了农村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如今的农村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村民自治的发展似乎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在新时期村民自治制度出现了怎样的困境?现阶段乡村治理的走向如何?未来我们应该构建什么样的有效村庄治理模式?这正是本文提出和考虑解决的核心问题。关键词村庄公域秩序组织治理出路中图分类号
2、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 )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乡村社会的和谐是中国社会和谐的主体和基础。在传统的乡村社会,村庄具有相对自主的政治生态空间,其内部边缘人群搭便车行为可以得到较有效阻止。随着国家权力向基层特别是乡村社会的全面介入与渗入,村庄自主的政治生态空间逐步“失灵”,村庄的政治生态链条由分配责任义务向分配权利的政治转变,之前被乡村社会特别是村庄治理主体及其行为关系的主导力量所压制的边缘力量崛起,对当前村庄治理构成重大挑战。乡村治理的目的就是乡村社会的和谐,而村庄的公域秩序是乡村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一、乡村治理与村庄秩序困境中国是一个以农耕文明著称的国家,历代王朝都以发展农业为立国兴邦之本
3、,也非常重视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与治理。封建时代的中国,行政建制到县,乡村治理以“士绅”为主体,虽改朝换代频繁,这一点没有实质变化;新中国建立后,行政建制向下延伸,实行农业合作社制度,历经小社并大社, 年正式定名为人民公社制度;由于其固有缺陷在实践中不断暴露, 年国家正式取消党政经一体化的人民公社制度,建立了乡镇政权;随着 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原有治理方式已不适应农村经济基础的变化,乡村治理制度的重构势在必行,村民自治制度应运而生。 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4、支持和帮助。” 年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再次确认了这一点,从法律上规范了乡(镇)与村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由此“乡政村治”治理机制及其体系正式确立并在全国全面落实推进。时至今日,乡政村治治理制度在中国农村取得一定成就,乡村民主获得极大发展,乡村社会的自我管理能力有所提高。然而,村民自治制度施行二十余年来,制度运行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宏观政策、制度层面的变迁使乡村治理制度得以建立的社会基础逐步消解,现代化、市场化和城市化的推进,更是带来了乡村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这一切对建立于 年代的乡村治理制度构成了严重的冲击与挑战。乡村社会围绕土地、村级债务等问题而发生的
5、干群关系紧张、越级上访甚至其他影响恶劣的群体性事件屡屡发生;民主进程中开始出现宗族势力、金钱势力、黑恶势力;农村新生力量和各种正式、非正式组织与“两委”的关系混乱,在村民自治中地位不清、作用不显,等等,都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点,而现有乡村治理制度安排似乎不能很好地回应这种冲击与挑战。另一方面,随着自治制度的普遍推广,民主意识凸显,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得到强调,这一点本没有错,但与之相伴随的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在乡村社会的领导职能相应弱化,基层党组织涣散,组织建设被忽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领导核心职能,上述各种乡村问题的发生和恶化或多或少与此相关。这一切均表明中国的乡村治理面临极大的困
6、境和挑战,村庄治理机制的重构及乡村社会的制度安排必须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放在农村,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乡村治权即乡村社会自主解决内部事务的能力与合法性,比如传统社会,宗族组织可以合法地调整宗族内部的利益关系,在与村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公共事务中发挥极大作用。再如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是一个生产和分配单位,生产队可以合法调整生产队内的利益分配,提供超出家庭的公共产品。在农村大多数地区,一直到取消农业税前,村干部都可以调整土地利益的分配。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不再向农民收税,同时又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
7、权化,就使得土地集体所有权被虚置,村社集体不再可以合法地向农民收取用于村庄公共事务的费用,也不再能够有效调整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其结果导致村民自治经济基础的丧失。同时,取消农业税后,乡村体制改革也是以国家从乡村社会退出为方向的,但乡村内生组织的生长却颇为不易,由此造成农村社会内部大量矛盾无法解决,农民生产生活所需的基本秩序无法维系,生产生活所需的公共产品也无法有效供给。更重要的是,以自治为核心的村民委员会已经无法整合村庄资源、动员农村农民并有效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村庄公共产品供给的“一事一议”失败便是其典型。那么在现有条件下,我们应该构建什么样的有效村庄治理模式呢?这正是本文提出和考虑解决的核
8、心问题。二、村庄失序深陷困境的原因中国乡村治理,从体制上告别了以“人民公社”为代表的乡村全能型治理已近三十年。然而,从这种全能体制脱胎演变而来的“乡政村治”体制,其运行状态和实践结果远非当初人们设想和期待的那样理想。特别是在国家关于农村政策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的环境下,这一体制的内在矛盾性和风险性日益凸显。(一)乡村治理制度运行的宏观制度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实行土地入户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积极性。但是,土地入户弱化了国家与农民关系,也相应弱化了现代农村的村政与治理结构,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只好简化为围绕农业收成的利益分配关系,税费征收成为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地方政府为了扩大财政积
9、累,借机向农民乱收和摊派现象屡见不鲜,使得农民不堪重负,基层矛盾恶化。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和防止地方政府乱摊派,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特别是税费制度改革,取消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农业税,使得农民的负担大为减轻。然而,税费制度改革带来一个意外的负面后果,过去乡镇干部的主要工作是收税,政府和农民的关系围绕收税来建立,政府与农民关系中的其他内容,比如政府的服务功能等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忽视,随着农村税费制度改革逐步推广,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主要联系瞬间中断,而一种新型关系尚未建立,由此在两者之间出现了一个灰色地带,政府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得不到应有的发挥,在诸如农村义务教育问题、县乡财政体制问题、农村机构的问题、为农民
10、提供公益服务新机制等问题上,政府所能提供的帮助有限。税费制度改革所带来的这一意外后果偏离了政府改革目标,为乡村社会治理带来极大困难。撤乡并镇并村也给村庄治理带来了新问题。并镇并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仅能节约行政成本,减少浪费,而且还可以通过集镇带动城镇化。我国之所以提“城镇化”而非城市化,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农村人口总量过大,现有城市由于基础设施、政府服务能力、就业等原因无法在短期内吸纳如此多的人口,镇因此成为一个重要缓冲区域,镇辖行政村的存在也将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趋势;并村过程使原有行政村的界限被打破,所形成的聚合村由于地域范围的扩大,短期内难以融合,加之并村带来的行政能力的减弱,由此引发了
11、一系列矛盾,一些村特别是山村,行政村的形成有几百年的历史,宗族、宗教、流域、地域等因素都在起作用,并村过程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各种矛盾,威胁社会稳定。同时更要看到行政村是一个熟人社会,在这种社会内部,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维系依凭的是长期面对面交往形成的共享知识,人情而非法律是人们互动的基本准则,也是乡村稳定社会结构得以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机制,虽然违反人情世故而做出有悖常理的行为可能发生,但是由于交往频繁,相互熟悉,彼此知根知底,信息传递畅通等因素,社会监督变得容易,大大减少了越轨行为的产生。一旦有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者,就会受到乡村社会强烈的道德谴责和孤立,这种日常惩罚机制非常有效,而长期的持续互动所带
12、来的互惠预期,也激励村民按日常规则行事。因此,在行政村内部社会秩序的形成不需要政府机构的过多干预就能达到稳定、有序、和谐。然而这些熟人社会的特点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自发秩序在撤乡并镇并村政策中逐步消解,聚合村的出现使乡村社会变为了半熟人社会甚至是陌生社会,熟人社会的规则和办事方式方法再也不能发挥原有的社会秩序与功能,村庄基本处于失范状态,乱象丛生。加之现代化、市场化的入侵,农村社会利益观念强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经济交易关系逐步成为乡村社会的主要关系之一,而且城镇化的加速,以及国家户籍控制日益松弛,由此带来的流动人口的增多也给乡村社会注入了更多的现代元素,传统的乡村人际关系不断受到冲击,人与人
13、之间的关系变得相对淡漠,乡村社会秩序面临极大挑战。因此,国家宏观层面政策、制度的变化一方面导致国家与农村的联系逐步减弱,另一方面导致乡村社会的自发秩序解体,村民自治制度的社会基础被逐步消解,制度运行困难重重。(二)村庄治理制度安排与实践屡遭挫败 年村组法颁布以来,综观各地实践,可以大体归结为三种村庄治理模式,党支部和村委会联合治理模式,多方治理中心共同治理模式,村委会服务化模式。三种模式在运行过程中各有利弊。 党支部和村委会联合治理模式。这种模式是延续建国以来的治理模式,一般由上级政府部门推动和主导,注重加强发挥党支部的作用。典型地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第一,由上级机关党委直接设计村委会和党支部
14、的关系,主导乡村治理。广东较早在全国倡导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职务一肩挑;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实行“领导联乡、机关支部联农村支部、部门帮村、干部帮户”的“两联两帮”乡村治理模式;四川省射洪县创立“选派乡镇干部到村任职,村组干部合并”的精简模式均属此列。第二,强化党支部的领导管理作用。这种模式有利于强化党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有利于规范村级组织的运行程序,也有利于调动农民群众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热情和潜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四川南充嘉陵区创造“支部领导、群众主导”村级组织运行模式,支部领导由“当家”变“领路”,改善冰封的干群关系;群众主导由“客体”变“主体”,实现还权于民、民主决策
15、、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变“冷眼旁观”为“主动参与”,让群众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空前迸发。这种运行模式的实质,是把普通党员、农民群众和村支部在农村事务中担当的角色作合理界定,把他们的权利和责任边界作重新划分,形成一个分工明晰、关系和谐、运转高效的农村治理结构(姚润来, )。第三,融洽村“两委”关系。最普遍的做法是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议事规则,由村支书主持会议。也可以通过改进村支书的产生方式,增强村支书选举的合民意性,如深圳尝试“两票制”选举村支书,即村民民主推荐和民意测评为一票,党员选举为一票共同投票。还有的地方推出“三荐两票一承诺”,即个人、群众、组织推荐,然后由村民投信任票、党员投选举票,村
16、支书向村民做承诺演说,便于村民监督。这种治理模式在中国的经济欠发达乡村仍占据主导地位,优点在于能节约行政成本,动员能力强,国家的政策法规易于落实到位,不足之处是“乡政”得到强化而“村治”往往流于形式,民主得不到彰显,村民积极性不高,且权力过于集中,不能得到有效制衡。 多方治理中心共同治理模式。主要是组建议(理)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社会经济合作组织等其他治理中心,同“村两委”一道共同管理村庄事务。在村治中引入多方力量能形成有效的权力监督格局,解决权力责任错位问题。同时,作为村庄不同群体利益代表的各方力量的存在,拓宽了村民利益诉求渠道,能及时消解群体中的不满情绪,稳定乡村社会基本秩序。村民自治所
17、提倡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在多方治理中心围绕具体事务的博弈中不断得以呈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得以彰显。比如,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的“三会村治”模式,形成了“党支部领导、议事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策、村委会执行、监事会监督”的村治格局;浙江省慈溪市的“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协同治理”模式,形成以村党支部为核心,村民委员会为主体,村经济合作社为支撑,和谐促进会为依托,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协同治理的基层社会管理模式(朱旭东, )。均体现了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的特点。浙江武义县后陈村于 年成立中国第一个村务监督委员会,其中村级重大事务决策、村务公开、三资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和村干部勤政
18、廉政等五类事项,是监委会监督的重点;广东蕉岭的村务监事会制度,是通过在村里选出有威望的到人组成的村务监事会,将监事会作为村庄的专门监督机构,对涉及村庄公共权力运行的人、财、事进行全面的监督等,更是民主监督的典范。相较于第一种治理模式,多方治理中心共同治理能有效防范权力高度集中带来的民主不显问题,特别是多方监督的存在能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如浙江武义县后陈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建立是为了监督村庄一笔重大款项而自发成立,成立五年中,该村没有一桩上访事件发生。缺点在于多方治理模式往往是政府自上而下强力推行的产物,内生性的治理机构不足,且参与方的增多使得治理成本过高,难以成为一个有效的易于推广的治理模式。
19、村委会服务化模式。多元治理中心是一种村民善治的重要路径,但村委会的问题被忽略,其本质仍未被认识清楚,村委会服务化的改革正是弥补只重创建机构、不重运作实质的弊端。“为人民服务”一直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同时也是政府部门的应有之义,更是村民自治机构的内在核心。村委会现在的管理功能越发重要,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村委会还主导村庄经济大权,服务职能被弱化,因此许多地方开始尝试将村委会服务化,使村委会成为一个决策执行机构。较早进行探索的是河北沧州的“青县模式”。“青县模式”可简单概括为四个方面:调整村治结构、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依法规范管理村务。具体来说,是围绕把村代会塑造成行政村的决议机关,
20、而原来的权力机关村委会则成为具体的执行机构而展开的农村基层治理模式(贾琼, )。另外,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的契约式管理将村委会的执行只能用合同来规范,具体操作按“五步决策法”进行:第一步,村“两委”班子成员根据村民意愿、建议或工作需要提出方案,在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契约文本;第二步,报上级党委政府指导、完善方案,提出修改契约文本意见;第三步,召开党员会和嘎查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方案和契约文本;第四步,审核公示并签订协议或合同;第五步,监督执行。近年来,广东省清远市推广的治理重心下移也是将村委会服务执行职能增强的一个做法,具体来说就是在村小组成立党支部和理事会,乡村治理的重心下移到村小组,
21、原来的村委会建立党政综合服务站,作为专门服务机构为村民服务。村委会服务化模式其实质是功能转化,强化服务功能,自治权力下移。村委会重新定位为服务机构和镇党委政府的执行机构,自治重心下移到村组层面,在村组层面建立管理、决策和监督机构。但也遇到第二种模式同样的问题,第一,内生动力不足,村委会服务化的转变一般都是政府直接推动,实施效果如何得根据各地情况而定。第二,村委会与村组之间的关系、各村组之间的关系、村委会的财产处置等问题,还有待于在实践中探索解决。乡村治理实践中的三种模式各有利弊。第一种类型注重农村基层党政关系的处理与协调,强调党组织在农村治理中的作用,但忽视了现代化、市场化过程给农村带来的影响
22、,没有看到或有意忽视了新兴力量在村庄治理中的作用;这种模式主要依靠自上而下的强力推动,对于乡村内部的自生力量有某种潜在的压制作用,因而对于乡村社会民主建设大为不利,徒有民主的形式,没有民主的内容;更多发挥的是基层组织作为国家管理机构的职能,而非自治机构的作用。多方治理中心共同治理似乎解决了第一种模式的不足,对于农村基层的两委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制约和监督作用,民主形式和内容也有相当进步,但实质上这种模式大多也是在基层政府的推动下形成的,也是一种单向度努力的产物,没有真正正视农村社会内部自生力量的生成和发展规律。第三种模式则着眼于村委会职能转变,作为决策执行机构行使服务职能,自治功能下沉至村小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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