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发行证券审核证券研究资料 Ⅷ.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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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号: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07年修订) 年修订) 发文机关: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文号:证监公司字2007100 号 发文文号:证监公司字2007100 号 发文时间:发文时间:2007-06-29 目录目录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总 则. 2 . 2 第二章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全文半年度报告全文. 5 . 5 第三章 第三章 半年度报告摘要半年度报告摘要. 15 . 15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2、 号(2007 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2007 年修订)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2007 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1 1 公开发公开发行证行证券券的公司的公司信息信息披披露内容露内容与格与格式式准则第准则第3 3号号:半年度半年度报告报告的的内容与内容与格式格式(2(200007 7 年年修修订) 订)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公司法
3、、 证券法 等法律、 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半年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类型。凡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2 2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凡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
4、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不予披露。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五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 公司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六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 摘要的编制应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披露。 公开发公开发行证行证券券的公司的公司信息信息披披露内容露内容与格与格式式准则第准则第3 3号号:半年度半年度报告报告的的内容与内容与格式格式(2(20000
5、7 7 年年修修订) 订)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半年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年初至半年度期末。 第七条 同时在境内、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对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一致,应遵循报告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并应在同一时间公布半年度报告。 第八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 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3 3 第十条 半年度报告的封面应当载明公司法定名称、 “半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间。半年度报
6、告印刷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制,幅面应为 209 毫米295 毫米(相当于标准的 A4 纸规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半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应为标准 6号字,最小行距为 0.02。 公司可以将半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网站和其他报刊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或报刊上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将半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办公地点和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
7、后,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各两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 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 公开发公开发行证行证券券的公司的公司信息信息披披露内容露内容与格与格式式准则第准则第3 3号号:半年度半年度报告报告的的内容与内容与格式格式(2(200007 7 年年修修订) 订)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
8、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十五条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且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当参照执行本准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4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且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同时编制半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公司应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两种文字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 第十六条 特殊行业公司除应当遵循本准则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该行业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公开发公开发行证行证券券的公司的公司信息信息披披露内容露内容与格与格式
9、式准则第准则第3 3号号:半年度半年度报告报告的的内容与内容与格式格式(2(200007 7 年年修修订) 订) 第二章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全文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释义及目录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全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披露如下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0、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 5 5 公司还应单独披露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姓名。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明确表述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标准审计报告” 。 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 ),公司应说明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披露位置,并作以下提示:“公司半年度财务
11、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 公开发公开发行证行证券券的公司的公司信息信息披披露内容露内容与格与格式式准则第准则第3 3号号:半年度半年度报告报告的的内容与内容与格式格式(2(200007 7 年年修修订) 订) 第二章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全文半年度报告全文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半年度报告中投资者难于理解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解释。 第二十条 半年度报告的目录应当标明各部分的标题及对应页码。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如下事项: 6 6
12、(一)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 (三)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四)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名称,登载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六)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遵循如下规定,披露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开发公开发行证行证券券的公司的公司信息信息披披露内容露内容与格与格式式准则第准则第3 3号号:半年度半年度报告报告的的内容与内容与格式格式(2(200007 7 年年修修订)
13、 订) 第二章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全文半年度报告全文 (一)公司应采用列表方式,提供报告期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和上年相同期间)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 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 上述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等指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数据填列。 7 7 公司在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说明扣除的项目及相
14、关金额。 同时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公司,还应披露分别按国内、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报告期的净利润、报告期末的净资产并说明其差异。 (二)第(一)项中的财务数据与指标应按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相关规定填列或计算。 第三节 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第二十三条 报告期内因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原因引起股份总数及结构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相
15、关要求予以披露。 公开发公开发行证行证券券的公司的公司信息信息披披露内容露内容与格与格式式准则第准则第3 3号号:半年度半年度报告报告的的内容与内容与格式格式(2(200007 7 年年修修订) 订) 第二章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全文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期末股东总数,并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相关要求披露: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及前十名流通股东持股情况或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期末持有公司股份达5%以上(含5%)股东的全称、报告期内股份的增减变动及期末余额、所持股份类别以
16、及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或托管的情况。持股 5%以上(含 5%)的股东少于 10 名的,公司应披露至少前 10 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如前 10 名股东所持股份中包括已上市流通股份或非限售条件股份、未上市流通股份或有限售条件股份,应分别披露其数额;如前 10 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予以说明; 8 8 如果有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为前 10 名股东的,应予以说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日期; 以上列出的前 10 名股东中应注明代表国家持股的单位或外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生变化的,应当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报
17、刊及日期。 第四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新聘或解聘情况。 公开发公开发行证行证券券的公司的公司信息信息披披露内容露内容与格与格式式准则第准则第3 3号号:半年度半年度报告报告的的内容与内容与格式格式(2(200007 7 年年修修订) 订) 第二章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全文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五节 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财务报告与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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