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发行证券审核证券研究资料 Ⅶ.1.0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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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3 第一节 独立性.3 第二节 股东大会.4 第三节 董事会.6 第四节 监事会.8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8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 .8 第二节 董事行为规范 .12 第三节 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 .15 第四节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17 第五节 监事行为规范.19 第六节 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20 第七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 .21 第四章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6 第五章 公平信息披露.32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
2、.35 第七章 内部控制.42 第一节 总体要求.42 第二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44 第三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45 第四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47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49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50 第七节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51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56 第九章 社会责任.59 第十章 附则.60 - 2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1.1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
3、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 ,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1.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创业板上市规则 、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 ,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4 上市公司应当
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创业板上市规则 、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公平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3 法权益。 第二章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一节第一节 独立性独立性 2.1.1 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2.1.2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
5、、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1.3 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 厂房、 机器设备以及商标、 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6、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者越权干预上市公司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 2.1.4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 4 务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2.1.5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和配合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2.1.6 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7、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2.2.1 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运作机制,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2.2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对于股东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挠。 2.2.3 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4 上市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
8、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本所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权利征集制度的实施细 5 则。 2.2.5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上市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2.6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 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
9、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2.2.7 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 6 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2
10、.2.8 上市公司或控股股东不得通过利益交换等方式换取部分股东按照上市公司或控股股东的意愿进行投票, 操纵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2.9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有关结论性意见应当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 、 “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三节第三节 董事会董事会 2.3.1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11、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2.3.2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 2.3.3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要求,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 7 2.3.4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在董事会中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12、公司章程中应当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做出规定。 2.3.5 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 2.3.6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2.3.7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
13、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公司章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8 第四节第四节 监事会监事会 2.4.1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2.4.2 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2.4.3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 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
14、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2.4.4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2.4.5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章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第一节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 3.1.1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监事选聘程序,保证董事、监
15、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3.1.2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9 积投票制。 3.1.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
16、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3.1.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 10 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3.1.5 董事会在
17、聘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应当考察该候选人所具备的资格、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诚信记录等情况,确信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正直诚实,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者行业知识,能够胜任其职务,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1.6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本所同意。 3.1.7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 、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培训工作指引
18、 ) 、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 年修订) (以下简称备案办法 )等相关规定。 本所根据上述规定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核。 本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 、 培训工作指引或备案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向上市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函, 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本 11 所关注意见。 本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 、 培训工作指引或备案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且情形严重的,本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人员,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3.1.8 本所鼓励上市
19、公司在独立董事中配备公司业务所在行业方面的专家。 3.1.9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存在本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3.1.10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后三年内,上市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 上述人员辞职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本所。
20、本所对相关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 12 或者董事会表决。 第二节第二节 董事行为规范董事行为规范 3.2.1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 、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其所签署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 3.2.2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基础上, 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主动调查或者要求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信息。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21、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3.2.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本所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13 3.2.4 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 应当对授权的范围、 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
22、。 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3.2.5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2.6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2.7 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
23、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3.2.8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作 14 出审慎判断。 3.2.9 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24、果的影响。 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关责任人处理、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3.2.10 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时, 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的情形。 3.2.11 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时, 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上市公司是否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情形。 3.2.12 董事在审议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
25、产时, 应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并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3.2.13 董事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如有关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 并督促董事会及时查明真实情况后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15 3.2.14 董事应当督促高级管理人员忠实、 勤勉地履行其职责,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 3.2.15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本所和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 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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