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合集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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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合集9篇再审恳求:恳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高台县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条的规定,公民的居处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安居路3号楼西侧1单201室。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嘉定区有常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时,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人法院管辖才符合法律的规定。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原裁定认定
2、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申请人常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区,所依据是申请人的房产证及20xx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供应的证明,但此两份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上述事实。(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5条规定,公民的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处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诉人的确与某案外人共有一处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99弄27号502室的不动产,且该房地产20xx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记,离起诉之时也不足3个月,该房租赁给他人用作办公写字楼,申请人实际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始终没有固定居处-其先后在普陀区、长宁区等地租
3、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该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原审法院凭登记于嘉定区的房产证在认定申请人常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经不起逻辑性推理,更有逞强争夺管辖权之嫌。(二)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在20xx年3月30日供应的证明(称:牛*梅自20xx年1月登记入户),但是随即又被其在20xx年4月21日供应的另一份证明(称:详细进来日期不清晰)推翻,且后者还有上海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华管理处的书面证明,可见原审法院作出认定的依据已经无效。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原裁定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且二审法院对申请人供应的证据“视而不见”;申请
4、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一)一、二审法院在对管辖权争议的裁定过程中,就双方证据状况,均既未组织质证也未征询申请人看法,在这种状况下,据以裁判的“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这种做法既不利于查明事实的真相,更有违程序参加原则,使当事人的知情权、辩论权形内虚设,谈何程序公正?(二)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书目及有关证据材料,但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对这些非常重要的证据却视而不见、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纯属“闭门造车”,实在难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条其次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供应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
5、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假如再审法院依法接受,则必定推翻原裁定。综上,在管辖权原来就错误的状况下,原审法院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违反法律给予公民的程序参加权、辩论权,形成了错误的事实推断,进而作出了对申请人管辖异议极为不利的裁定。一个简洁的管辖权争议,原审法院于当事人维权成本于不顾,两次审查均不能作出公允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这与法院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申请人报着对法律公允、正义的憧憬,再向您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实现申请人的申诉恳求!此致上海市高级人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2级别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以下文档由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李雄伟律师倾情奉献! 李雄伟律师专
6、业法律顾问,合同法专家为你服务,联系电话:申请人:申请人因 诉申请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依法裁定将该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的诉讼标的尚未达到我国关于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标准。依据我国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关于湖北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诉讼标的额在500万以上的案件,本案原告起诉的诉讼标的额尚未达到上述标准,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管辖。二、本案原告的起诉系基于两个不同的借款协议发生的两笔借贷纠纷,借贷的时间不同、金额不同、利息不同,还款期限不同,系两个
7、独立的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和诉讼恳求,依法应当作为两个单独的案件予以立案受理,不应当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受理。三、贵院对本案的管辖,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依法应当裁定移送至咸安区法院审理。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请贵院依据上述规定依法书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咸安区法院审理。此致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3申请人:xxx集团有限公司居处地:x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
8、:王xx被申请人:xxx实业有限公司居处地:xxx四平路2500号20xx室法定代表人:张xx申请人因xxx实业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xx年4月2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实业有限公司诉xxx集团有限公司、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
9、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居处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居处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二、本案依法应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xxx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6月的所谓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关于解除“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的协议、附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和保证协议。在这四份协议中并未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xxx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供应的这份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在这份合同书的第3页和第4页均被xxx实业有限公司篡改了
10、内容,并未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事实上并未生效。同时,申请人与xxx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驸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第11条约定:双方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负有保守隐私的义务,除非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者因出现违约状况而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权利,否则不应当向第三方出示。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有权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未对详细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居处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被告应当属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从合同履行地看也应当是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任何关于
11、管辖权的有效约定,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特恳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4申请人:海亮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386号。被申请人:上海合林实业有限公司,居处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106号1501室。法定代表人:阮肖林,董事长。上海合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海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上海哲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下: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案由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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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管辖权 异议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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