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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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稿)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览表意见人提出的意见或建议意见处理情况说明1.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及5家建设单位代表(联合)第八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多规合一”信息平台,整合规划国土、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海洋、林业、水务、气象、海绵城市等各类领域空间性规划和相关规划信息,形成全市空间规划一张蓝图。完成差异图斑分析,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不断提高“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效率。”建议 “等各类领域”中增加“综合管廊”。已采纳第九条 “项目提出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充分研究、做实项目前期工作,依据各阶
2、段论证意见逐步开展项目基本需求研究(概念规划方案)、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及环境评价报告编制等工作。”“依据各阶段”具体指的是哪几个阶段(因项目尚在策划生成阶段,建议具体指出哪几个阶段)。已采纳第十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多规合一”平台,会同各相关单位分阶段对职能范围内涉及规划管控条件、建设条件进行空间论证,出具空间论证意见。”“分阶段.出具空间论证意见”是否指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等各个阶段均需出具空间论证意见?已采纳1.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及5家建设单位代表(联合)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基本研究经费从各部门预算中列支,待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即可以安排项目前期经费,取得
3、项目前期经费后可委托项目初勘、可研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项目前期基本研究经费”是否指项目建议书编制费用?该项费用是否可在项目立项后在项目前期经费中列支?“各部门”主要是指政府部门?若为非政府部门承担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研究工作如何列支?是否可列入项目前期经费中?已采纳第十五条“对于房建类项目,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办理,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可作为项目审批的用地证明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建设用地规化许可证并联办理,同时受理,5个工作日内依次出证。“并联办理”与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完成施工图
4、设计后可想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互冲突。已采纳第十六条 “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或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此类项目不需可研审批,是否仍要将可研报发改备案?未采纳此条款未作修改,按照政府令修订前的原表述执行。1.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及5家建设单位代表(联合)第二十一条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完成设计方案后可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线性工程方案设计完成后需报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政交通工
5、程还应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可开展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在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可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河道治理类及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方案审查通过并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即可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议统一“申请领取”、“申请办理”表述为“申请办理”。另外,对于市政类线性工程,方案设计对选址有较大影响,建议设计招标参照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取得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即可开展施工招标”,在取得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后即可开展。
6、“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可研后开展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市政线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查通过后,再申报概算。”“市政线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查通过后,再申报概算”建议修改中相关表述对应。已采纳第二十二条 “对于项目申报概算的总投资在可研批复范围内,建设内容及规模与可研批复范围基本一致的,实行告知性备案。”此类项目在办理告知性备案后,项目当年的投资计划是否即可下达?“项目概算超批复可研估算20%以内的,由建设单位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概算超批复可研估算20%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开展可研修编” 条文中提及概算超批复可研估算20%以内,与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二条:“初步设计
7、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一致,是否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已采纳1.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及5家建设单位代表(联合)第二十四条 “(一)抽水蓄能电站、水利、城市道路、公路、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等项目;”建议修改为“抽水蓄能电站、水利、城市道路、公路、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综合管廊等项目”。已采纳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报建时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承诺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并同时将设
8、计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文件资料和承诺书)上传至施工图信息管理系统,上传至施工图信息管理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信息共享,可供施工质量安全监督、联合测绘、竣工联合验收和城建档案归档等环节使用。”建议明确规定中“告知承诺”的具体内容和格式要求,建议以附件形式体现在在线平台的指导文件中。已采纳第三十二条 “对于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承诺已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无需再提交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或备案凭证等相关材料。”此类项目不需提交相关资料,但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是否仍需办理?如果开始施工后,消防设计不合格,再停工整改,是否使流程更为复杂?另外,一旦开工,图纸就确
9、定了,后期整改难度加大甚至不符合实际操作。待研究由于消防问题涉及公众利益和安全等重要性,此建议需与消防业务处室进行深入研究。第三十七条 “对于市政道路项目,凡已依规定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临时设施搭建(含临时施工便道)、交通疏解、管线和绿化迁改方案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交通运输部门合并办理施工许可(专项)及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后即可开工。”“对于市政道路项目,凡已依规定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临时设施搭建(含临时施工便道)、交通疏解、管线和绿化迁改方案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交通运输部门合并办理施工许可(专项)及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后即可开工”建议修改为“对于市政类线性项目,凡已依规定
10、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临时设施搭建(含临时施工便道)、交通疏解、管线和绿化迁改方案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合并办理施工许可(专项)及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后即可开工,无需取得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即可办理绿化迁移审批”。已采纳1.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及5家建设单位代表(联合)建议将“第六章 配套措施”可分为两章,其中四十条-四十六条为“第六章 竣工验收”,从第四十七条起作为“第七章 配套措施”,第八章保留。已采纳第四十一条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消防、规划等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其他部门不再进行联合验收。”第四十二条 “联合验收工作实行在线平台网上办理+现场工作的
11、模式,联合验收通过后,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动进行备案。建设单位可自行打印备案回执。依托在线平台,对联合验收工作实行网上监督、实时预警、绩效考核。”第四十一条描述“不再进行联合验收”与第四十二条描述“联合验收工作实行在线平台网上办理+现场工作的模式”有不一致,请问联合验收工作是否仍需进行?部分采纳第四十一条表述已删除第四十四条 “涉及市政管线永久迁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迁改方案设计工作后,可通过“多规合一”协同平台邀请相关部门及管线产权(运营)单位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充分论证,论证完成后,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涉及市政管线临时迁改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
12、市政管线迁改设计方案核查。”建议明确此条规定是否适用于第二十八中规定的“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事项。已采纳第四十四条所指的是涉及到管线永久性迁改的工程。其他相关建议:(一)为加强规定中所述流程的实操性,建议增加项目流程图。(二)规定修改在最终落地上可能有一定得难度,如房建项目方案后办理工规证等,此类想法在18年310、311号文(即现有政策)发布前的意见稿中亦有提出,但未落地。(三)规定进一步弱化了政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角色,加强了建设单位责任,建议完善对于项目的事中监管及事后追责的管理办法。(四)规定修改后,政府相关执行文件亦需根据规定进行修订,以免出现政策衔接的真空期,带来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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