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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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赤峰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77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
2、学生。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5.上一学年德育成绩位于班级人数的前20%,智育成绩位于班级人数的前10%;6.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
3、组全面领导,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安排布置。各二级学院的国家奖学金评议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的民主评议工作。各二级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评审。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议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的民主评议工作。第八条 赤峰市财政局将国家奖学金拨付到我校账户后,学校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第四章 名额分配第九条 学校每年根据自治区与赤峰市财政局、教育局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学生比例分配到各二级学院。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第
4、十一条 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助学性质的奖学金。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在接到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和下达名额后,按要求进行严格评审。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同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评议小组评出本单位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将拟推荐的国家奖学金名单交由本单位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在本单位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将各二级学院推荐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进行汇总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
5、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将评审结果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第十六条 学校纪委监审处、计财处、学生工作处将对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及发放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如发现评审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名额,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可制定国家奖学金具体评审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赤峰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赤院院字2007117号)文件同时废止。赤峰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
6、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77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
7、年5000元。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5.上一学年德育成绩位于班级人数的前20%,智育成绩位于班级人数的前20%;6.积极进取,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7.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8.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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