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量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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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黑龙江省计量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员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计量检测水平,保证计量检测、测量数据准确可靠,根据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计量员是指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经培训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第三条 凡在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和贸易结算中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从事测试、计量的工作人员,按本办法进行管理。第四条 计量员应为发展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以及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其职责是:(一)正确使用计量器具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二)执行计量技术法规进行检测和测量,保证数据准确可靠。(三)保证检测的原始数据
2、和有关的技术资料完整。(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计量检测任务。第五条 计量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二) 熟悉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三) 熟练地掌握所从事工作项目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第六条 计量员的培训工作由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计量员的培训工作由其所在单位填报申请表,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培训。(二)对没有建立相应的计量标准,不能传值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应报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组织培训。(三)对于特殊需要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第七条 计量员培训的内容包括:有关计量法律、法
3、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实际操作技能。第八条 计量员经培训合格后由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计量员培训合格证书。第九条 培训部门应对计量员进行登记注册,并在每年年底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第十条 计量员有权拒绝任何人迫使其违反技术规范、伪造数据或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测。第十一条 计量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收回计量员培训合格证书,并依法追究责任:(一) 伪造检测数据;(二) 出具错误数据;(三) 违反技术规范;(四)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第十二条 取得计量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每年由所在单位向培训单位申请年度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计量员培训的具体项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并发布。第十四条 计量员培训合格证书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黑龙江省计量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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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 计量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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