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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施工工程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云桂铁路(广西段)YGZQ-3标段征地拆迁工作,建立分层次、全方位的协调机制,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云桂铁路(广西段)YGZQ-3标段征地拆迁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及铁道部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签署的关于广西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桂铁办函20091号),积极依靠地方政府支持,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的建设理念,努力创造和谐的外部施工环境。第二章 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第三条 云桂铁路建设的永久用地以及取弃土场、桥梁预制场等临时用地,用地
2、范围及数量以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永久用地经勘测定界后,由有关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划拨。第四条 云桂铁路工程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经路地双方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权属后,由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除。第五条 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第三章 征地拆迁组织机构第六条 项目部成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项目部主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征地拆迁的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室人员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部下设的征地拆迁办公室,具体落实有关征地拆迁的各项具体工作。第七条 各工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积极配合项目部
3、下达的各项工作指令并抓好落实。第八条 征迁人员配备及保障措施:1、各工区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工作,必须指派一名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的工区副职主抓此项工作。2、各工区必须配备至少一名专职征迁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换。第四章 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职责 第九条 项目部征地拆迁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各施工工区、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第十条 项目部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管段的征地拆迁工作。1、 负责与省(市、区)国土以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配合、督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全管段的征地拆迁工作。2、 负责制定全管段的征地拆迁推进计划,向四川铁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百色建设指挥部、
4、田东县征迁办等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申请并落实。3、 负责组织施工用地图的审核,向用地所属省、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4、 负责配合县(市、区)相关部门现场复核清点征地拆迁的范围、类别、数量及权属。5、 负责处理实施征地拆迁中遇到的特殊问题。6、 详细调查全管区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沟、渠、路、管、塘,与项目部工程部等相关部室共同核对设计处理方案,施工前找地方相关部门共同现场确认,保存影像资料并存档。8、 确认全管区内的征地拆迁数量的完成情况。9、 收集、整理征地拆迁有关资料,编制地亩竣工文件并办理移交,不留后遗症。第十一条 各工区必须设专职征地拆迁人员配合项目部征地拆迁办公室落实各项具
5、体工作。1、复核管区内的施工用地图纸、资料,提报用地计划。配合项目部向用地所属市、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申报的相关手续。2、配合勘测定界单位测设用地界址。组织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同一村涉及不同工区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3、协助项目部与市、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类别、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现场办理各方确认、签字。4、协助项目部完成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的铁路建设用地界桩表,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按行政村级区域认定,办理签章。5、协助项目部详细调查管区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沟、渠、路
6、、管、塘,核对设计处理方案,施工前保存影像资料,交项目部征地拆迁办公室存档。6、确认管区内的征地拆迁数量的完成情况。7、协助项目部收集、整理征地拆迁有关资料。第五章 征地拆迁工作程序第十二条 征地工作关系到工程施工的成败,要遵循以下原则:以我为主、推动政府、先易后难、积极推进、以点带面、全面铺开。项目部上下要形成合力、相互协作、各工区要有超前意识、团队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征迁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各工区征地拆迁工作要严格按照项目部的统一步骤和要求进行。具体程序如下:1、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部与各工区两级分工负责:项目部征迁办公室对全标段的征地拆迁工作进行管理,负责业主、市区政府及有关行政机
7、构的沟通、联系、征地程序的办理、用地的协调;工区负责乡镇政府、村的沟通、联系、征地程序的办理、配合征用土地的合同签订、丈量、各类纠纷的处理,本工区临时用地拆迁补偿、道路补偿等合同由各工区在项目部的统一协调下,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合同签订7日内,报项目部征地拆迁办公室备案。2、加强信息沟通,加强每日二十点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工区征征地拆迁负责人每日向项目部征地拆迁办公室报告当天工作进展情况和第二天的工作安排,有重大事项要及时汇报,并及时补报书面报告。4、各工区的临时用地必须全程报项目部征地拆迁办公室,用地协议签订前,按照项目部临时用地协议审批表的规定上报审批。协议原件一份报征迁部存档。5、各
8、单位上报的各项征迁资料必须及时准确,并同时上报电子版;书面资料一式五份必须准确无误。6、各工区征迁部负责人要坚守岗位,探亲出差必须经项目部征地拆迁办公室同意。第六章 奖罚措施第十三条 项目部每月对各单位征迁工作及有关人员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对在征迁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实行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不主动,消极怠工,影响征迁工作进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具体措施如下: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奖励。(1)对征地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2)及时解决疑难用地的;(3)处置用地纠纷及时有效,未对施工造成影响的;(4)为单位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2、有以下行为的,给予处罚。(
9、1)对需用土地久拖不决,影响施工的;(2)资料不全,方法不当,出现用地纠纷,使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3)在征地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单位利益或造成影响的;(4)暗箱操作,个人从中捞取好处的;(5)违反管理规定,违反征地程序,出现被诉事件的;(6)在征地工作中,泄露信息,损害单位形象或造成影响的;3、考核程序考核程序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由各工区呈报需奖励或处罚的人员或单位,由项目部征迁办公室审查,然后报项目部有关会议批准,实施奖励或处罚,表扬、批评由项目部下发文件,奖励或处罚金额由财务部在个人工资中兑现。第七章 附 则第十四条 各工区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积极配合项目部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及时、准确、规范、实事求是地建立台帐,填报各类报表。项目部征迁办公室对征地拆迁数量等建立数据库,定期分析,及早发现问题并制定解决突发事件的预案。第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文物,各工区负责人应立即向项目部主管领导汇报,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保护,杜绝文物流失,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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