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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8-11:环境影响报告书初审办事指南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屯昌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二、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2号令,1989年12月26日发布)第十三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7号令,2002年10月28日发布);(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6号令,2003年6月28日发布)第十八、二十、二十九、三十四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7号令,2008 年 2 月 28日修正)第十七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2号令,2000年4月29日发布)第十一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77号令,1996 年
2、10月29日发布)第十三条;(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1号令,2004年12月29日修订)第十三条;(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6号令,1999年12月25日发布)第二十八、四十三条;(九)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18日实施)第九条;(十)海南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2007年月1月12日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十一)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2005年11月3日修正)第十二条;(十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 第5号,2009
3、年3月1日实施);(十三)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 第2号,2008年10月1日实施);(十四)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7号,2009年3月1日实施)。三、办件类别:承诺办理四、申请条件:(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
4、同意。(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五、申请材料:(一)报批申请书(单位文件)(原件1份);(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含专家审查意见,原件5份);(三)审批所依据的其他材料;(四)所上报材料须加送电子扫描件的文档一份,刻录成光盘(内含
5、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保存word 文档格式,单个文件大小小于15MB)。六、办理程序:建设单位向县政务中心生态环境保护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审批办窗口受理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补充修改、论证或不予以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初审通过。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注:1、时限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咨询、论证、评审时间、报告书修改时间不计算在内)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八、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九、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保护局窗口:67830065投诉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67838366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67811892运行流程图 受理申请 办结归档受 理:政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时 限:即来即办(1个工作日)核 准:环评股时 限:5个工作日审批通过,发文(1个工作日)发 文:即来即办提出申请局领导审批 补件不予受理法定资料不齐非法定资料不齐局分管领导审核补齐复 核:分管副局长时 限:2个工作日出具初审意见发文结果公示(1个工作日)股室审核- 3 -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