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行政诉讼顽疾关键在于体制改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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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3月(第3期,总第203期)社会科学家SOC认L SCmNTISTMar2014(N03,General No203)【本刊特稿】破解行政诉讼顽疾关键在于体制改革辜胜阻,庄芹芹,方浪(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行政诉讼制度是民主制度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行政诉讼法的缺陷和不足逐渐暴露出来,行政诉讼过程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顽疾”。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呈现诸多亮点,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化解行政诉讼实践中的“顽疾”,但要从根本上改变行政诉讼面临的诸多困境,必须加快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要改革法院行政审判体制,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
2、制度,强化行政诉讼监督体制,进一步强化对公权力的约束,排除对司法的行政干预,并促进司法公正。关键词:体制改革;民告官;行政诉讼法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0023240(201 4)03-0009-03行政诉讼制度是关于“民告官”的法律、原则、规定以及理论有机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衡量一国法治化水平的标尺。作为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的独立性在行政诉讼中最能得到体现。推进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有效,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行政诉讼制度是民主制度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直
3、接作用是保障公民权益免受行政机关侵犯以及为已受侵犯者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它是民主的守护神。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的必要性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标志着相对独立、完整的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建立,它很大程度上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该法自1990年施行以来,在处理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以及民主法治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法的缺陷和不足逐渐暴露出来,制度设计的缺陷使“行政诉讼制度在权力制约方面显得相当力不从心”【11,行政诉讼过程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顽疾”。第一,在当前行政诉讼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各类审判都不
4、同程度地受到地方公权力机关的干预,但以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宗旨的行政审判受干预的程度最为突出,行政诉讼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工作中的“最短板”。地方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当地政府,在地方公权力机关的干预下,行政诉讼的实际效果差,法院经常无法正常受理行政案件并做出公正判决。据统计,我国每年选择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纠纷的只有10万件左右,而仅有八千多万人口的德国,每年的行政诉讼案件就达20至30万件。I习更应该引起注意的是,在这10万件已经立案的案件中,只有2721的案件得到实体裁判。这些得到实体裁判的案件中,仅有不到10的胜诉率。【,弗二,基于时代背景和当时社会发展客观条件考虑,现行行政诉讼法在制定之
5、初对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做了限制,受案范围较窄,比如只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害,仅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等。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行政受案范围过窄收稿日期:20t4-0112作者简介:辜胜阻(1956-),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研究方向:政府与宏观管理,经济发展与城镇化等;庄芹芹(199l一),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方浪(1988-),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9万方数据的法律现实已严重制约了行政诉讼功能的正常发挥。第三,受制于我国现有的行政审判体制和法官遴选制度,在面对诸如工商、环保、教育、医疗等广泛的行政活动时,
6、缺乏行政管理经验和行政审判专业知识的行政审判人员很难公正准确地处理各种行政纠纷。在以上几种因素的制约下,“民告官”渠道不畅通,行政诉讼公信力不高,行政判决执行效果差,导致了两种不正常现象。一是行政案件“判后必上诉”现象屡见不鲜,行政诉讼上诉率和申诉率长期居高不下。以2011年为例,全国行政案件的上诉率达到了创纪录的7285,分别是刑事和民事上诉率的6倍和24倍。行政案件申诉率也高达85,是刑事案件的6倍和民事案件的63倍。t4JZ是大量本应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纠纷进入了信访渠道,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现象。据统计,每年选择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纠纷的只有10万件左右,相比之下每年因行政纠纷引发
7、的信访案件高达400至600万件。51二、推进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建议行政诉讼已成为我国司法工作中的最“短板”。修订行政诉讼法,推进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突破口,也是推进我国民主政治与民主法治,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手段。2013年末,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此次修订幅度较大,立足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实际问题,重点破解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顽疾”,呈现诸多亮点。一是减少了行政审判的公权力干预,维护司法权威。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应诉。草案在总则里还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
8、政职权”中的“维护”一词删除,把重点放在监督依法行权上,进一步明确了行诉法限制对行政审判的公权力干预、维护司法权威的定位。此外,修正案草案还提出了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和提级管辖的审判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排除地方行政机关对于法院审判的干预,保证人民法院独立、公正的审理行政案件。二是拓宽了受案范围,有利于畅通“民告官”渠道,逐步化解“信访不信法”。修正案草案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现行的8种增加到10种,将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官民”纠纷,明确规定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从人身权和财产权扩大到整个合法权利范围;对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即
9、俗称的“红头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10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审查。三是推进行政判决的执行,有利于增强行政诉讼的公信力。草案增加规定,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此规定有利于改善行政判决的执行效果,增强行政诉讼的公信力。此外,草案还在完善证据制度、判决形式、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等方面做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修订。此次修订有利于化解行政诉讼实践中的“顽疾”,但要从根本上改变行政诉讼面临的多种困境,必须加快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要改革法院行政审判体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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